2022年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汇编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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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汇编七篇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汇编七篇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申请书运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恳求写进申请书里。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案外异议人:_法定代表人:_,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_被执行人:_法定代表人:_,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一案。贵院于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鄂_执字第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干脆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

2、知书提出异议。异议恳求:依法撤销(20_)鄂_执字第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鄂_执字第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款,亦没有被执行人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干脆向申请执行人_履行被执行人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综上所述,恳求撤销(20_)鄂_执字第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此致_人民法院异议人: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申请人:何某,女,_年x月x日生,居处:_,现无业。恳求事项:恳求不予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执行申请人全部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1、柴某诉称王某于_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

4、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供应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其次、柴某与王某之间始终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值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_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全部。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

5、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与该案的审理。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_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全部。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全部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恳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_年4月9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申请人:,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诞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13983恳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 号 裁定书二、解除对于

6、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事实与理由: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情愿以 执行令中涉及的 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 以及执行方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 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详细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立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

7、 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扰了申请人的财产全部权 ,支配权。恳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订正。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吩咐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法申请人与 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担当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三、抵押权是为了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作为独立法人

8、机构 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实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允,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允。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 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峻,冲突更加尖锐,并不符合主动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冲突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四 依据上述三条 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不合理 不合法,本不应当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帮助执行,更不应当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恳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

9、中止。申请人: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恳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1、恳求本案暂缓执行;2、恳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

10、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

11、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xx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状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反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三、从债权角度理解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干脆执行该公司。1、申请

12、人的债权未到期。根据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供应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干脆执行。依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马路有

13、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3、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马路有限公司。4、申请人为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

14、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确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四、从担保角度理解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干脆执行该公司。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干脆为法院所执行。1未供应任何担保即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严峻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供应任何有效担保的状况下,就被一审法院实行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峻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状况下,法院竟然利用一般人法律学问的欠缺,要求马路有限

15、公司供应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2干脆裁定执行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马路有限公司供应了担保,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供应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担当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干脆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起先,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干脆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五、超额划扣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

16、,即使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恳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代理人:二OOx年x月xx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xx我公司申请xx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x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缘由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

17、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xxx多万,而实际当时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xxxx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须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接着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恳求贵法院依据事实状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此致xx城区法人民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6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恳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

18、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19、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说明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供应该人民法院辖

20、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供应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实力也无义务帮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实行了非正值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当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

21、,原审法院应当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

22、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全部,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全部。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实行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

23、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恳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此致江西省某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二0_年三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7申请人:_有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_我公司申请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公司_万元的现金,而_公司因为自身缘由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多万,而实际当时我公司与_公司的借款只是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须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接着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恳求贵法院依据事实状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此致_城区法人民院申请人:_有限开发公司_年_月_日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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