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精选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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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与应用”培训内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与应用”培训内容一、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条款的解析1、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的变化2、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条件3、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竞业限制与违约金的新规定4、人事外包及劳务派遣的运用与限制5、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6、规章制度的生效及制定程序的变化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裁减员工的规定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9、违法行为惩罚标准及仲裁诉讼选择条款的变化10、工会等民主力量的限制二、新法对企业的

2、影响及企业面临的风险1、企业用工模式的影响2、新旧劳动合同的整改及签订3、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4、劳动争议内容的新特点5、劳动关系管理难度的加大三、企业应对新法的策略与措施(一)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各类协议签订技巧及风险控制1、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签订前的注意事项2、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的运用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风险规避3、劳动合同法下,岗位与工作内容约定的注意事项4、关于劳动合同中工时制的选择与风险规避5、工资与福利约定中的风险分析与约定6、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定义、区别与风险控制7、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与应用8、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期、

3、培训服务期约定误区与控制技巧9、有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10、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的约定与风险规避11、岗位、工资约定中的常见误区与约定策略1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费约定策略13、知识产权、争议管辖、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约定策略14、保密协议、脱密期协议制订要点15、竞业限制协议制订要点16、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与违约金约定技巧及注意事项17、特殊福利待遇协议约定技巧(二)劳动合同法下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及风险控制1、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类型、性质及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包含哪些内容及常见的不合法规定,制定员工手册的原则和方法3

4、、新劳动合同法下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实务操作技巧4、员工手册在运用中的诀窍,有哪些关键点必须涉及,有哪些错误必须避免5、劳动合同法下招聘广告、员工入职登记表的设计要求及作用6、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订要点7、劳动合同法下的病假、工伤、“四期”员工管理制度制订要点8、劳动合同法下的加班管理、加班风险控制制度制订要点9、劳动合同法下的奖惩制度制订要点10、如何处理送达书面通知的举证及证据固化等疑难问题四、新法下人力资源工作的新思路(一)订立劳动合同1、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2、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3、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常见误区。(二) 员工的招聘1、招

5、聘流程规范化(提出、审批、实施);2、招聘途径多样化;3、招聘信息合理化(各岗位招聘条件设计);4、应聘人员考核科学化(精心比较、谨慎筛选);5、录用手续的办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的设计要求及必备内容;(三)入职管理流程1、从法律角度考虑办理入职相关手续;(1)办理入职手续需要求入职人员提交哪些材料及审核的注意事项;(2)要求入职人员确认提交材料信息真实性的有效方法;(3)对入职员工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处理方案;2、签订合同及办理其他事项(1)针对不同岗位,劳动合同内容如何约定;(2)入职人员还需要签订哪些协议,协议内容如何约定;(3)未及时办理社保的法律风险;3、入职培训需要培训哪些内容、培训的

6、目的是什么,达到培训目的的有效方法?4、针对不同员工、不同岗位,如何约定试用期期限才能达到试用期的作用;5、试用期考核(1);试用转正考核流程该如何设计,以减轻企业的举证责任?(2)如何为试用员工设定绩效目标或工作任务?(3)试用期考核的实际操作;(4)考核结果如何作为发生劳动争议的有效证据;(5)提前给劳动者转正,是否需要让劳动者确认?(6)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没有赔偿风险?6、转正与解除(1)转正后需要调整的相关事项;(2)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培训费、招录费?(四)员工培训、考核及薪酬福利政策的制定1、如何约定专门培训后的合同期或服务期和违约赔偿条款;2、

7、培训协议制定的技巧;(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体系设计与风险控制及绩效考核的有效运用1、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应注意的事项及应对2、新劳动合同法下离职协议的制订要点3、跳槽员工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赔偿4、如何与核心员工签订离职保密协议5、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操作及风险控制;(1)怎样理解“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录用条件”是强调“试用条件”还是“转正条件”?(3)因(内容来源好 范文网:l/shiwu/sw/58767112216.html)一文,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重视。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

8、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条对此作出了完善,规

9、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来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条做出该规定似乎多余。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

10、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条明确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用人单位制作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格式可参照该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不

11、再支付经济补偿。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实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截然不同,不能同时适用。本条同时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直接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关于赔偿金的规定追溯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解读】: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即(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

12、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也不属于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

13、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读】:本款规定了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

14、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践中往往有“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几种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也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条明确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

15、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哪些情形属于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未做出规定。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实,用人单位“自设”

16、劳务派遣单位是难以规制的,比如用人单位出资人暗中操纵其朋友、亲属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同样可达到其目的。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些义务本来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实施条例又莫名其妙重复一遍,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

17、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真是吃了饭没事干,有这闲工夫,为何不去解释“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这与劳务派遣规定的必须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冲突,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8、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既然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显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因此,本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解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同样

19、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五章 法津责任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解读】:本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同时本条例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

20、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解读】:本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未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外还有行政救济途径,即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

21、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派遣劳动者系在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可能更容易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进行了补充,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22、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投诉、举报,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于202*年5月1日正式

23、施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即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篇: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不签合同双倍工资什么时候算起,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多少,13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不算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究竟能给劳动者带来哪些利好,昨日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处周正国科长接受记者采访,对实施条例进行了解读。双倍工资该如何计算周正国介绍,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可该怎么支付,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明确,这次公布的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专

24、门的解释。从今年1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25、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 1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比方说,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000元,那么按照1000元计算补偿金,如果是800元,那么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补偿金。13种情形劳动者解除合同不违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违约金。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6、协商一致的;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7、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工程完工农民工有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一定的订单任务为期限,建筑单位以施工进度为期限。实施细则中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对于在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的消息,也就是说,他们在完成建筑任务之后,施工单位不仅需要支付他们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给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他们在工地上工作一年时间,那么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如果工作六个月以内,则可以多拿半个月的工资。7种情况违反服务期约定不用付

28、违约金用人单位高薪引进人才或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可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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