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真题测试(答案+解析)(共7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真题测试(答案+解析)(共7页).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真题测试(答案+解析)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多上机模拟真题测试题能在巩固知识的同时检测自己的学习进度,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刑诉真题测试题,供大家学习。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
2、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答案】无【考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
3、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第3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上述规定可知赵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接受委托,孙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A项说法错误。B项:该项考查回避的申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4、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可知,律师无权要求回避。所以,赵律师和孙律师无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B项说法错误。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由法条规定可知,C项说法错误。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
5、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并未要求律师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护或代理。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因法条的更改无正确答案。2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B检察院未
6、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C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D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答案】B【考点】不起诉决定【解析】本题为选非题。A项正确,不可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故A项所述正确。B项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规则第4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
7、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上述规定来看,审查起诉阶段最多只能补充侦查二次,如依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说明,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二次是底线。同时,检察规则第403条规定,经过一次补充侦查,没有再补充侦查必要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法律也并未明确表示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必须补充侦查。总之,一句话,审查起诉中补充侦查最多二次,但补充侦查并非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条件。故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8、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不可选。检察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检察院既是我国检察机关,也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是以刑讯获取的口供,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还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这都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故C项表述正确。D项正确,不可选。检察规则第384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
9、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故D项所述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正确。3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答案】D【考点】辩护制度辩护人权利【解析】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10、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根据上述规定,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只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故A项错误。B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3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11、的除外。本案中,因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其与姜某的往来信件内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因此,看守所可以依法对信件进行截留、复制、删改。故B项错误。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8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C项并未说明辩护律师姜某是以何种形式申请调取,也就不一律要求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可选。根据关于依法保障
12、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所以,D项正确。4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答案】A【解析】A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
13、发回重审一次。因此仅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才有次数限制,非所有案件。A项错误应选。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B选项正确不应选。C、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C、D选项正确不应选。5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
14、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答案】B【考点】理论证据的分类【解析】A项: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构成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A项说法不符合题目要求。B项:证人王某的证言直接来源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且该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属于间接证据。所以,王某的证言既是原始证据又是间接证据
15、,B项说法符合题目要求。C项: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表述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并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即不属于原始证据。提供的证言来自被害人向他的讲述,故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李某的证言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伤害被害人,属于间接证据,因此C项不符合题目要求。D项:精神病鉴定的抄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其原件才是原始证据,但抄本的结论可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属于直接证据,D项说法不符合题目要求。6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16、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D【解析】A项考查发回重审对财产保全的影响。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也不会自动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
17、有:(1)适用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即财产保全裁定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而解除。(2)诉前保全因利害关系人逾期不起诉而解除。(3)因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4)因保全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且法院同意其撤回而解除。(5)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法院认为复议有理,而做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适用解释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166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8、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168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可见,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并非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定理由。故A项错误。B项考查发回重审与举证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
19、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可见,发回重审案件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故B项错误。C项考查重审合议庭的组成。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李法官是该案一审的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另行组成的合议庭。故C项
20、错误。D项考查重审后的再次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当事人对重审判决不服而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故D项正确。7罗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D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关于罗某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D市人大常委会任命B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能担任合议庭审判长C可参与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理,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D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答案】D【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组织【解析】
21、A错误,不可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担任人民陪审员应由与基层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不是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故A项错误。B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是,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故B项所述错误。C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第二审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故C项错误
22、。D正确,当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D项所述符合法律规定,正确。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A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以拘留B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C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其先行拘留D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
2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答案】ACD【解析】变更性原则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A项正确,当选。在拘传是强制措施,发现犯罪证据是案情变化,将拘传变更为拘留。B项错误,不可选。新发现罪行是并案处理的问题,不是本案案情变化,增加保证金数额,严格来说并非变更性原则的适用。C项正确,当选。先取保候审,因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的变化,强制措施变更为更严厉的。D项正确,当选。不能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而予以释放即为解除强制措施,也是属于变更性原则的适用。2关于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24、确的?A警告制止B强行带出法庭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D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答案】ABC【考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解析】A、B、C三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250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
25、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A、B、C三项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处理10日以下拘留,而是可处以在15日以下拘留,不过,这个拘留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而属于司法强制措施,考生要注意见区分。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
26、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对迅辉公司财产的处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追缴的,法院应当追缴B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冻结C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迅辉公司财产,法院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D如果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答案】ABD【考点】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解析】A项、B项都正确,皆当选。高法解释第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故A、B两项均正确。C项错误,不可选;D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可以看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但不是应当,故C项所述错误。D项的表述正确。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