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模式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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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监督模式分析摘要: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宪法监督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制成为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关键词: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监督模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任何法律都要服从宪法,有效地实施宪法极其重要。目前,我国对宪法监督有涉及法律主要有以下四部:宪法、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应对建议;第三部分总结。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

2、)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现状目前,我国宪法监督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宪法自身监督,另一类则是宪法外部监督。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二)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宪法监督没有专门的主体。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它不是常设国家机关,而参会的代表也非专业法律人士,全国人大代表无法在短时间内对违宪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并且全国人大事务繁杂,不能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在宪法监督上。宪法监督是一项独立的权力,为了法律的科学发展,应有独立的国家机关和专职人员负责。第二,我国宪法监督的具体内容片面。主要表现在三个

3、方面:其一,基本法会与宪法的内容冲突,或者基本法违法了宪法的基本规定;其二,我国没有明确的违宪类型,进行合宪审查时无据可依;其三,没有对宪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关系做出规定,当发生冲突时不确定如何适用。第三,我国宪法监督缺乏连续性。我国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修改法律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政府也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这样容易出现违宪的情况。而专门委员会无授权不得主动审查,因此,无法保证宪法监督可以有效落实到方方面面,可见连续性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宪法监督全能的发挥。第四,我国的宪法监督没有规定具体流程,实际操作不方便。我国从82宪法颁布至今,没有进行过一次有宪法监督而进行的宪法

4、诉讼。第五,我国宪法监督没有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方法和措施仍局限于“要求”、“支持督促”、“提醒注意”等方面,在行政上有一定的效力,但是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难以适应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的宪法监督工作。要改变这种情况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违宪责任制度,使违反宪法的组织或者个人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制止违宪事件的发生。第六,司法机关未发挥作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宪法监督模式的规定决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不会主动运行。法院作为我国审批机关的法院,是约束法律规范和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可以对行为和各种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而在我国现实的宪法监督中,司法机关没有能发挥作用,这就成为了制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5、完善的一大阻碍。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就是完善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模式的完善有助于宪政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机制迫在眉睫。二、我国宪法监督模式调整的建议(一)国外宪法监督模式的可借鉴性分析依照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监督模式分为四类,分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宪法委员会的监督、宪法法院的监督和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目前,全球有超过50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监督这种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这种模式是基于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机关独立审查,不仅保障了监督的独立性和专门性,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证监督结果的公正性。但这种模式的不足是,司法机关审查是一种事后审查且只有审判权

6、,缺少积极性,不能主动审查。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则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宪法法院又是作为咨询性的政府机关。这种模式符合宪法监督专门性的要求,可以实现司法与行政相结合,但因其双重性质,使得监督过程缺少保密性且无法被监督。这种模式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传统。宪法法院的监督模式结合了司法机关监督和宪法委员会监督两种模式的优点,不仅监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而且监督机构也更具有专业性。尽管我国目前的体制不适用这种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的优点有助于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完善。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以英国和前苏联为代表。立法机关的违宪

7、审查模式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机关不仅行使立法权还负责执行、监督,立法机关也是权力机关,产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这与我国的基本制度相仿。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听取人民的意见及建议,保证违宪审查的公正性。但是,在这种体制下的国家,脱离权力机关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审查权力是否违宪本身就是悖论。体现人民意志的审查不可避免的成为形式主义,难以发挥作用,没有实际效果。(二)对我国宪法监督模式完善的建议根据上文对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模式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经济、政治等要素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外宪法监督模式的优缺点,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上文提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我

8、国没有明确的宪法监督主体,明确宪法监督主体是保证宪法监督合宪的前提。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这两个机关的特殊性,不能满足宪法监督的专门性要求,因此,在完善宪法监督模式时可以考虑是否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进行监督。其次,要保证宪法监督的连续性。宪法是母法,是我国公民权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障。因此,宪法监督机构内的组成要专人专事,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也要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因宪法一般不会作为审判依据,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无法可依,可以适当的给司法机关放权,让其在普通法不足以帮助公民维权时用宪法审判。此外,还需明确宪法监督流程并完

9、善宪法监督内容。不仅可以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的监督作用,还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违宪问题。对立法和行为同时监督可以避免事后审查时出现遗漏或者无据可查,影响监督发挥效力。最后,还需要给予宪法监督强有力的保障,以保证宪法监督不流于形式。综上所述,国家平稳发展离不开各部门共同努力,完善的宪法监督模式有助于将各部门的作用凝聚,实现作用的最大化。三、结论我国的宪法监督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目前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及现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设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模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宪法监督委员会组成的宪法监督模式比较规范,且形成了立体监督,虽存在不足,但还适用。作者:李倩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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