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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卡风险解析 内容摘要:书目 一 信用卡的基本状况; 1 上海市信用卡的基本状况及业务状况;2 国外信用卡在银行业所占的状况; 书目 一 信用卡的基本状况; 1 上海市信用卡的基本状况及业务状况; 2 国外信用卡在银行业所占的状况; 二 信用卡风险的产生; 1 信用卡风险产生的条件; 2 信用卡风险产生的主要缘由; 3 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三 三方对于消费采纳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所实行的不同观点; 1两种制度的拥护者所持的不同观点; 3 签名制的担心全性; 4 银行规章的担心全性; 5 民法的规定; 6 国外法规的规定; 三 信用卡风险管理手段的详细分析; 1 风险回避; 2
2、风险预防; 3 风险的分散转移; 四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建议 内容摘要: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中的风险频率也随之增长,对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日渐严峻。发卡行中的风险主要是自身的问题,发卡行是一切问题的源头,银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为信用卡违法人员供应了机会,导致风险的不断发生,银行应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的管理,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提高员工的综合素养,以防止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提高发卡行的权利,使之能正常的、高效的、合法的经营。特约商户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在上下连接的过程应非常留意,把好每一个关口,堵住每一个有可能发生的漏洞
3、。另外,自身的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提高人员的综合素养,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及他的权利。持卡人是三者之中的弱势群体,除自身应留意“自保”之外,还应留意一些不合理的法规条款等,应有较强的自我爱护意识。总之,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还不非常成熟,各种法规还不非常完善,应多借鉴国外的阅历,更多地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爱护消费者的角度动身,制定有关法律或规定,不能只做行业利益的爱护者,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推动银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信用卡 风险 解析 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最为盈利的部门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是很多国际大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利润的来源。如花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益就占其
4、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卡业务利润业务更占了其公司全部利润的7成。 一 信用卡风险的产生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运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发卡们的利润渐渐削减,在大多数状况下,这些损失都是用银行的利润来弥补的,因此,信用卡风险的若干法律问题就突出了。 我们知道,信用卡风险发生的一个主要缘由是发卡行自身造成的。比如说:各家商业银行除建行对信用卡消费来用的是亲密和签字两种确认关系的方式之外,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
5、仍采纳签名确认,持卡人持卡消费不须要输入密码。这些都是发卡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也为信用卡违法人员供应了很多机会,从而导致了风险的发生。 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也是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的须要。信用卡风险发生是另一大缘由是由于特约商户的违章操作、疏忽大意以及持卡人没有按规定运用信用卡等所造成的。发卡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重视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向广阔民众宣扬信用卡的用卡意识。这对削减风险的发生以及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是有很大作用的。 二、三方对于消费采纳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所持的不同观点 但是,几年来,各银行对信用卡消费采纳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的看法和行为不一,社会各界对此也看法不
6、一。支持密码确认制的认为:这是为了满意持卡人消费习惯和保障平安的须要,而且不少发卡银行也已经付诸实践。支持签名确认制的认为:签名确认制符合信用卡的国际习惯,密码信用卡会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签名确认制能够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平安,不少银行仍采纳签名确认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6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方法第43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1)确为本单位所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4)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上的照片为持卡人相符;(6)卡片正面的拼
7、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这些法规可以看出,银行信用卡的漏洞之多。 从目前来看,支持密码确认制的呼声越来越高,采纳密码确认制的银行特殊强调这是用户剧烈的须要。依据深圳发展银行公布的资料,在其发行的近10万张信用卡中,98.5%的持卡人选择密码确认,只有1.7%的人选择签名确认。中国银联也表示对密码制的支持。好像信用卡消费采纳密码确认制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是最为平安的手段。主见信用卡消费密码确认制的人提出的核心理由是:目前签名不能有效的确认“持卡人”(向特约商户提示信用卡的人)的身份,不能很好的防范信用卡盗用,保障持卡人(经发卡人同意而向其核发信用卡的,无其他特殊约定时,包括
8、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平安。 消费者持卡进行消费时,信用卡特约商户须要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持卡人”与持卡人的同一性,即“持卡人”是经发卡行同意而合法运用信用卡的持有人。原委特约商户是如何确认“持卡人”的身份,依据是什么?我们从现在发行量较大,持卡人数较我,运用范围较广的信用卡发卡行的消费运用章程中来视察。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本人身份证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干脆消费购物,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运用龙卡时须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彩色照片龙卡免示)并按本行规定在取现、消费、转帐等凭单上
9、签具真实姓名。 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帐结算,必需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农行信用金穗卡单程:金穗卡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帐,在特约商户购特消费。 从以上列举的几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运用须知中分析不能得出,特约商户应当是通过“持卡人”出示的身份证件依据信用卡姓名拼音和签字与身份证姓名的一样性,身份证照片与“持卡人”形象一样性,或者信用卡照片与“持卡人”形象一样性来确认同一性的。 假
10、如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并且不须要持卡人的签名样式有特别须要,甚至持卡人可以用惯用字体随意写几个字,通过书写习惯鉴定书写人的同一性。那么特约商户应具有鉴定签名的措施,这就包括肯定的技术设备,肯定要有良好的鉴定阅历的人员,而事实上特约商户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且这样做也是不实际的,除了考虑现在鉴定技术本身发展的水平,从经济角度考虑,也是没有必要的,成本特别高,终归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交易,交易要求便利快捷,严格的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非常关键,而在民事活动中不是这样,民事活动总是建立在肯定的信用基础上的,那当事人对肯定事实的信任,法律赐予肯定条件下的推定。 所以说,在国内,签字并非特约商
11、户核实“持卡人”的身份,确认“持卡人”与样卡人同一性的手段。要求持卡人的签名一样,这真正的意义在于,签名是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证明。 当我们用现金进行消费时,交易是刚好清结的,消费者从商哀悼手中得到商品或服务,并向其支付现金,双方之间不须要肯定形式的合同,因为合同其实是当事人对将来的买卖。商户只向消费者供应肯定的小票,以各消费者报销,退货或用作商户担当产品责任的证据,或根不供应任何凭据。 而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信用消费,当商户向持卡人供应了商品或服务之后,持卡人是没有向商户支付价款的,给驰肯定的信用,之后由发卡行向商户进行支付,这样的商户必需保留自已已经向持卡人供应了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持
12、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发卡行作为向持卡人授信的人负有向自己支付的业务。“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是“持卡人”对交易的认可的意思表示,此签购单是双方交易意思表示一样的证明。同时,“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一样,证明意思表示是由拥有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做出的,授信的关系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建立,依据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授信关系,发卡人即银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而后持卡人再向发卡人还款。 可以看出,在整个信用消费交易关系中,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之后的发卡行与特约商户、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关系都无法建立,而具有持卡人合格签名的签购单对双方来说都是这个真实交
13、易关系的证明。另外,发卡行均规定为完全行为民事行为实力人才能申请信用卡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附属卡,足见信用消费是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须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和意思表示实力。所以事实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的一样性是特约商户与发卡行的利益所在,他们对签名的致性进行确认是保障自己的权益,签购单是信用交易的有效凭证。这样一来,各种应留意义务和责任都被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转嫁给了持卡人,发卡人和特约商户没有承但起本身应当担当的义务与责任。 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给那些资金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具有消费信用,转帐清算,存取现金等全部
14、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是一种特别的信用凭证。信用卡消费交易的过程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发卡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持卡人再向发卡行还款,这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发卡行,三个法律关系,信用卡消费中,发卡行承诺对其授信的合法持卡交易的特约商户担当付款义务,那么从民事上看,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进行信用交易时,必需首先确认“持卡人”是有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否则它是不能要求发卡行付款的。其实这种留意义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并非为他人利益而额外负担的。从刑事上看,信用卡盗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特约商户有确认“持卡人”身份,防止犯罪的义务,假如它没有尽到留意义务,或者有意不尽留意义
15、务,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假如因为特约商户没有尽到留意义务,造成信用卡盗用,损失应当由它自己担当,发卡人不应当向其付款,持卡人没有向发卡银行还款的义务。但是这种留意义务都和损失都被银行和特约奇妙、不公和堂皇地转嫁给了醇厚的持卡人。发卡们都在信用卡章程中注明:“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在持卡人办理持失日24小时内及持失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自己负责,持失次日24小时后发生的损失由银行负责)。 如此“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好像是银行对自己和持卡人风险和责任的安排,以挂失后肯定时间为界,此单前信用卡被盗用和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担当,之后的风险和损失由银行担当。当信用卡被盗后用发生
16、在持卡人挂失后24小时之前,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担当,银行向特约商户付款,持卡人向银行还款,另,央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第五十二条逵妻卡银行有义务、应当向持卡人供应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供应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这好像也是银行“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 但是民法归责原则并非如此,它是以过错为依据的,有过错者要担当责任。持卡人负有妥当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假如失去对信用卡的限制,有时的确存在过错,但假如这只是一般过错,并且主动履行了挂失义务,信用卡的“丢失-盗用-损失”之间没有必定的联系,
17、是不具有可归责性的,终归,为发卡行和持卡人所推崇的信用卡的特点之一就是“平安”,即信用卡不像现金那样-一旦丢失就是彻底的,确定的损失。所以不能因为持卡人失去对信用卡的限制就以持卡人有过错要求其承但损失。 而在美国,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爱护为: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只担当50美元的责任;可以说,美国的法律为持卡消费供应了充分的保障。 如此说来,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地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利的实力,能促进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银行信用卡风险解析 银行信用卡风险提示卡 如何防范银行信用卡风险 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 银行信用卡风险防范探讨 浅谈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 银行信用卡 中信银行信用卡 兴业银行信用卡 光大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举荐)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