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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方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方法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方法 本文简介: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方法(1994年6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刚好、正确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环境污染而产生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方法 本文内容: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方法(1994年6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刚好、正确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2、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争吵。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恳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均适用本方法。第四条环境污染纠纷由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受理的污染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予以裁决。第七条因污染受到
3、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解除危害、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停止侵害、解除危害、赔偿损失。其次章管辖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污染纠纷案件。跨行政区的污染纠纷案件,由致害和受害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九条航空器、各种车辆、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污染纠纷,由行为发生地或最先发现地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条上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理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污染纠纷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须要经上级环境爱
4、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上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一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觉处理的污染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凡因环境污染而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纠纷的,当事人均可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处理的环境污染纠纷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污染损害事实确已存在;(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干脆因果关系;(四)属受理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四条当事人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以
5、下事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二)申请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居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时,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十五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污染纠纷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第四章调解与裁决第十七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案件,应当
6、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八条污染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照实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陈述事实。受害人应供应遭遇污染的时间、地点、损害事实、范围等状况;致害人应供应排放污染物的时间、方式、种类、性质、数量、浓度等状况。第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其次十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其次十一条裁决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加盖处理机关印章后送达当事人。其次十二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案件,涉及有关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论证。其次十三
7、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如有特别状况须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顺延,但不得超过6个月。处理期间从立案之日起,到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日止。其次十四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十五条参与污染纠纷处理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遵守秩序,主动协作,不得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履行
8、职责。其次十六条负责处理污染纠纷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第五章附则其次十七条处理污染纠纷过程中的监测、化验、鉴定等费用由致害人担当。具体方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八条调解书、裁决书的送达由省环保局另行规定。其次十九条本方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环保局负责说明。第三十条本方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篇2: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排查,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本文简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山东省人民
9、政府令第177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韩寓群二五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刚好、有效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本文内容: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韩寓群二五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刚好、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平安事故(
10、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担心全状态和缺陷。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刚好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
11、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觉事故隐患的,应当马上解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缘由难以马上解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实行有效的平安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八条难以马上解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刚好组织评估,并编制
12、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第九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治理期限和目标;(二)治理措施;(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四)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觉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3、分别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急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刚好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第十二条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实行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平
14、安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第十三条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刚好组织验收。阅历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退的,应当作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确定;未消退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运用的确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状况组织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马上解除;难以马上解除的,应当责令其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解除。第十五条下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15、政府负责:(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工作须要,每年支配肯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前款规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马上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赐予嘉奖,详细嘉奖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
16、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根据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刚好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三)发觉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刚好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
17、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惩罚:(一)未根据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三)未根据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未根据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前款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1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惩罚确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条工矿商贸行业事故隐患的评估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其他行业事故隐患的评估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篇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方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方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方法 本文简介:ANF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方法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方法 本文内容:ANF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方法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爱护、资
20、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激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的探讨开发及国内外合作,推动生产、销售、运用、回收利用过程中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扬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爱护意识。第四条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分级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改变状况适时调整。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
21、质的监测机构担当。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结果负责。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实行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削减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第七条固体废物可以回收利用的,应当自行回收利用;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回收利用或者无偿供应给有实力的单位利用。固体废物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需根据环境爱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托付具有相应实力、资质的单位处置。有实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无实力处置又不托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实力或者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产生固体
22、废物者担当。处置费用的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将固体废物托付无相应处置实力、资质的单位处置。第八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设施和场所,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二)有符合收集、贮存、处置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和排放指标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置设施、场所应当严格管理并定期维护,不得造成污染。第十条在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
23、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爱护区、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须要特殊爱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第十一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停止运用或者关闭的,必需对有关设备、残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妥当处理,消退污染。开发利用已停止运用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审批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二条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急废物集中处置规划,依据危急废物产生的数量、种类、成分特征和地理条件,合理确定危急废物集中处置的设施或者场所。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急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
24、施,制定实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设施建设资金,推动危急废物的集中处置。第十四条产生危急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急废物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危急废物收集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危急废物。第十五条从事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必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急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需按国家规定设置统一识别标记。危急废物必需采纳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禁止将危急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第十七条转移危急废物的,移出者和接受者必需严格执行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分别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经
25、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异地转移,运输单位不得承运。第十八条产生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及废药物、药品等医疗危急废物的,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等预处理和处置;无实力处置的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限制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其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担当。禁止回收运用或者销售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设废旧电池收集网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急废物回收单位定期回收、处置。电池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含汞、含镉量高的电池,实现低汞、低镉或者无汞、无镉生产。电池
26、生产者、销售者和运用者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收集网点或者指定回收、处置的单位,不得随意丢弃。其次十条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其他危急废物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危急废物经营单位代为处置。其次十一条列入国家强制回收书目的废旧电器,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电器的制造者、销售者、运用者应当将废旧电器送交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者处置。禁止随意丢弃或者露天焚烧废旧电器。其次十二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分拣回收和处理等设施,实行无害化处置。城市居民生活区未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主
27、管部门组织刚好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经营者,可以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其次十三条城市居民、单位必需根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主动协作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车站、机场和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垃圾接收设施,并将所接收的垃圾送交所在地生活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从事客货运输的,应当刚好收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并送交生活垃圾收集或处置场,不得在运输途中丢弃、倾倒。其次十四条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和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有效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其次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刚好清运、处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
28、行分类、回收、利用。无害的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工地回填。不能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必需运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其次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技术政策和措施,激励、支持具有可降解性、符合环境爱护要求的纸制、布制以及其他易于降解的餐具和可重复利用包装物等物品的探讨与开发。禁止生产、销售和运用不行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其次十七条省内设区的市之间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必需经移出地和移入地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省外固体废物的,必需经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次十八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需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29、报批。其次十九条建设以进口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需对进口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环境风险评价报告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第三十条发生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需马上实行措施,消退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马上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自然
30、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爱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须要特殊爱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开发利用业已停止运用、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发利用的;(四)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实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五)危急废物的产生者不处置产生的危急废物或者不依法担当处置费用的;(六)不设置危急废物统一识别标记的;(七)将危急废物混入非危急废物中贮存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
31、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及危急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无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急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急废物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还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刚好清运、处置造成危害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赐予惩罚。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停止生产不行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责令关闭
32、。销售或者在经营中运用不行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赐予惩罚。第三十六条从事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赐予惩罚。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1页 共31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