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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章程章程 二二二年三月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第三章章 股份股份 . 3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7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第四节 股
2、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3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3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7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 32 第四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3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6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6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7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3、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43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44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4、. 47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称“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8015871H。 第三条 公司
5、于2010年8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Yanggu Huatai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西路 39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5,131,70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6、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被董事会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7、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经营宗旨和范围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橡胶防焦剂 CTP、橡胶助剂的制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8、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价入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认购股份数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认购股本数认购股本数(万股)(万股) 金额(万元)金额(万元) 比例(比例(% %) 王传华 3075 307
9、5 68.329 2009 年 9 月 21 日 尹月荣 562.5 562.5 12.5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文一 281.25 281.25 6.25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文博 281.25 281.25 6.25 2009 年 9 月 21 日 张焱 70 70 1.5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刘太平 40 40 0.889 2009 年 9 月 21 日 陈毅敏 45 45 1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传孔 9 9 0.2 2009 年 9 月 21 日 李贻琦 9 9 0.2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文杰 9 9 0.2 2
10、009 年 9 月 21 日 赵凤保 9 9 0.2 2009 年 9 月 21 日 许思俊 9 9 0.2 2009 年 9 月 21 日 贺玉广 9 9 0.2 2009 年 9 月 21 日 薛文光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日 董瑞国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日 李芝月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日 吕同臣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日 杜孟成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日 淡红卫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11、 日 柳章银 4.5 4.5 0.1 2009 年 9 月 21 日 郑崇纳 4.5 4.5 0.1 2009 年 9 月 21 日 刘卫东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范来队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布伯虎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龙秀锦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兴军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春安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师利龙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12、21 日 杨淑华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陆福申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左勇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刘红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魏承磊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郑广泉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魏茂祥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崔振东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唐恒建 1.5 1.5 0.033 2009 年
13、9 月 21 日 孔繁祚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闫瑞军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合合 计计 45004500 45004500 100100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为 45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5,131,706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14、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5、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
16、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17、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8、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之前,应当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特别委任的其他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本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19、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20、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21、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2、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23、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25、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26、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27、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
28、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规定第 (五)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29、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
30、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会
31、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
32、东大会由董事会或其他法定主体依法召集。召集人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述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在该条规定的时间内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33、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34、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5、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36、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37、,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将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则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送达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集人及会议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38、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召开当日上午
39、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40、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除非原提案人撤销提案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41、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42、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当
43、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山东阳谷
44、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具体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董事会负责拟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当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45、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46、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8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
47、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该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48、。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山东阳
49、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0、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