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判决方式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诉讼法判决方式思考.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行政诉讼法判决方式思考 摘要:新的行政诉讼法中对相关的判决方法的修订内容较多,特点显著,亮点也很多,要以法治国家为依据才能对其进行全方位地剖析。该法经过修改后,能够很好地凸显出我国法治治理的先进性。但是这个诉讼法中有关判决方法的修改仍然不全面,不过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在行政方面的审判能够将判决方法的改进作为机遇而获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判决;思考 一、前言 2022年11月1日召开了人大常委会的第十一次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而这是该法从11019年颁布后进行的第一次修改。在我党决定促进依法治国顺利实施的情况下,该法的修改受到大量的关注。新的诉讼法中对行政诉讼的判决
2、方法的修改是本次法规修改中最能够体现出发展性与时代性的一大内容,其不但能够把审判过程中的各式判决方法上升成为法律中的强制规定,还最大程度地提升了法律对公民权力的保障力度,同时,其也凸显出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在今后的发展趋势。 二、新的行政诉讼法中判决方法的特点 1、用对诉讼请求的驳回来替代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我国在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中一种独特的方法,其能够被确立,同原法中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权力”作为根本目的是有一定联系的。但是该项判决自其被确立起就一直饱受争议,所以,撤销该判决的呼声较高。本次修订就尊重了许多学者的观念,新法第69条中,就将对诉讼请求的驳回用来替代了维持判决1。新法中撤销
3、了维持判决,其一,同新法中撤销“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权力”的根本目的相对应;其二,是行政诉讼变为诉讼本质的表现。同时,新法的这项改变,有如下几方面的优点:一,有使判决审查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功能,还有使判决中没有的同诉请理论相吻合的诉讼法得以维护的功能;二,驳回判决能够让法官更多地关注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三,驳回判决消除了维持判决之后行政行为不能被改变而对行政权力的应用造成影响的不足。 2、把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归入取消判决中 取消判决就是法院取消了针对行政部门产生的违法行为的判决,新法在原法的前提下就取消判决增添了一项条件,即明显不当的。新法的这一改变会使得一些合理的行政
4、行为受到司法检查,这可以促进行政部门对裁量权力的合理运用,对维护相对人的权力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一些人会质疑,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检查会与新法中规定的合法检查原则有一定的冲突,然而,这种合理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其实是对这种检查原则的补充。假如行政行为不规范甚至明显不当,从广义上讲其是不合法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相对人同有关部门间由于运用裁量权而导致的矛盾愈加激烈,许多与民众权益有关的事件,均是合法但是不合理的,假如必须遵守合法检查的教条,那么民众的很多权益就没有了司法保障。这不但会使民众忽视司法权威,还会让矛盾升级甚至产生群体事件,从而对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带来危害。所以,无论是依据法
5、律规范,还是法律社会学说,都应把明显不当添加到取消判决中。 3、将一般给付与执行协议增添到判决执行中 我国的执行判决中,通常包括了课以义务与一般给付的判决。课以义务的判决即法院依据相对人的请求判决行政部门执行某种行为的方式,其主要针对要求行政部门执行某种行为的诉讼请求;一般给付的判决即其他所有不是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法中规定,如果行政部门不执行或延期执行法定责任,法院可判决执行。此处的判决执行只是与课以义务判决相对应,排除了一般给付判决。新法填补了这方面的不足,不但规定被告不执行法定责任可判决执行,且只要查出被告具有给付义务,就可判决被告执行。另外,新法中还规定,假如被告不执行经营协议、土地
6、征收补偿协议等,法院也可判决被告执行。判决执行的改进,不但能很好地维护群众所有的公法请求权益,还能使其避免由不是行政行为的其他权力所带来的危害,还给群众进行预防性行政诉讼提供了保障,从而使判决执行在修改之后真正地凸显出其重要的作用。 4、更改判决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全部行政行为 更改判决即法院依据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直接进行更改,其是法院执行司法更改权益的表现。学界认为,原法中规定的“显失公正”时才可更改判决这一规定太过片面,尽管有关规定说明了司法权需在行政权的裁量范围中才能执行,但这仅是行政诉讼中的方面之一,最终目标仍然是确保相对人的权力,所以,更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不但能够给相
7、对人的权力提供保障,节省司法资源,还能督促行政部门合理行使权力,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对此,新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一是改变了词语,把“显失公正”变为了“明显不当”。而这两个词在本质上的含义相同,之所以进行修改是为了同取消判决中添加的“明显不当”维持在立法方面的对应2。二是添加了一个条件,其他涉及到款项的行政行为被确定为错误的,法院就可判决更改,此处“其他的行政行为”与上述的行政处罚表示了法院的更改判决在法律中已上升为全部行政行为,只是其他行为中包括了涉及到款项的行政行为被确定为是错误的。根据新法,在实际中产生的这些款项被确定为是错误的行政行为,都可向法院申请直接进行更改,这可以减弱相对人的诉累,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总之,行政审判的持续变革与发展,使得新法中规定的判决方法能够更好地让愈来愈多的行政案件被法院进行合理判决,从而提升我国司法创新与改革的步伐。所以,我们能够相信,本次对诉讼法的修订,会让行政诉讼案件的总量继续增加,而我国的行政审判会将判决方法的变革作为依据获得新的进步与发展。 作者:李博澜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