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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实用的终止劳动合同汇总6篇好用的终止劳动合同汇总6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化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终止劳动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终止劳动合同 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姓名_ 性别_ 年龄_ 身份证号_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字之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二、依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及详细表现,依据劳动关系方面的全部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本协议签字之日,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见任何权利。三、本协议自
2、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 篇2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身份证:住址:一、甲方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岗位为 ,订立的合同编号为 。二、现乙方自愿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及同意,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乙方为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甲方支付剩余的 个月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共 元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结清。三、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协作甲方的支配,办清工作交接手续。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因劳
3、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完结。五、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保证不再就劳动问题产生任何纠纷。六、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终止劳动合同 篇3一、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吗由于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所以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金,这是不对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对此劳办发1996243号复函,做了明确规定,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国发
4、(199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其次十三条规定办理,即“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企业应当根据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此规定执行。二、过期终止劳动合同无效吗当前,有不少企业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有的逾期一年多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这在程序上是不符合规定的,也是无效的。劳部发1996354号文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终一日二十四小时为准”;第十四条还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缘由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5、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刚好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因此,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且还要担当肯定责任。所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是合同期限最终一日,手续应制作终止劳动合同四联单(单位、个人、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各一份)或者行文通知职工本人,同时办理其它手续。只有这样终止劳动合同才会有效。有的企业在精减人员和规范下岗职工时,根据中发(1998)10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对下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只限于不与职工续订合同,而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其它
6、手续,也不通知职工本人。这里有两个缘由:一是由于企业管理人员不懂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程序,片面认为,只要不续订劳动合同,就算是终止合同;二是由于企业欠职工工资、集资、保险等数量较大,又无力偿付,怕终止合同后职工索要或闹事,而有意拖着不办,以作缓兵之计”。事实这种做法只是自欺欺人的短期行为,最终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为引发劳动争议埋下了大量隐患。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状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此时不肯定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终止,因此此时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就是不确定的。严格来讲,只有在因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才须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给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篇4一、劳动合同解除
7、(一)协商解除 第36条(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2.无过失性辞退 第40条3.经济性裁员 第41条(略)4.解除行为的限制 第42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情形(二)终止行为的限制三、经济补偿正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值得关注的
8、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样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样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开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恳求的动议方,例如运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
9、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假如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留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改变,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依据新法,劳动者必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支配员工接替其工作。该条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个别劳动者不讲诚信,滥用试用期条款情形的出现。我们留意到对于37条对于试用期的通知没有强调书面形式,这
10、种措辞导致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一点混乱。但是,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应当说新法对于告知义务强调采纳一种较为慎重的表达方式,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告知行为干脆影响其三十天或三天预报期的起算问题,同时涉及劳动者工资等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即使37条其次句没有书面二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仍需提交书面申请。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
1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的改变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改变之一。相比较原劳动法,该条主要增加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等单方解除情形,以下我们逐条分解:1.关于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那么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爱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明显不是。此处所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爱护或劳动条
12、件是基于本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纳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措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约定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次,是否供应了合法的劳动爱护由谁来确认?爱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平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肯定的法定标准,并非可以随意提高。对于是否供应了合法的劳动爱护须要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单方做出判定。2.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本条与劳动法基本一样,所谓“刚好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酬劳
13、,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3.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未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条呢?就本条款的措辞来看,未足额缴纳亦属未依法缴纳,但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说明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更为明确的答案。事实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欠缴有些是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目的,而有些则出于政策、执法的不统一,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同时,社保问题特别困难,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很难
14、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对于以前发生的欠缴状况,是否可以适用本条款?目前仅仅依据该法我们很难做出精确的推断,信任后续的司法说明以及相关规定会给出答案。4.规章制度违法该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规章制度违法;其次,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对于规章制度违法又分为了内容违法和制定程序违法两方面。首先我们来看内容违法。所谓“法律、法规”,通常理解是指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法规应当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国务院各部委,如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在内吗?总所周知,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肯定主导的作用,没有了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法几乎没有操作性,因此我
15、们认为,即使该条款未明确采纳“规章”的措辞,但在理解时仍应当将部门规章囊括进“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冲突。此外,我们在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款的说明中还发觉了一个有意思的地方:依据法工委的说明,所谓规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立法者认为:规章制度属企业单方制定,而劳动合同为双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应当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之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法工委的说明,一旦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高于规章制度了,那么规章制度即已陷入违法境地
16、,员工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事实上,考虑到一个企业不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千差万别,如何能保证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爱护和劳动待遇高于每一份劳动合同?同时,员工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特殊解除权,对特殊解除权应当严加限制,假如将规章制度冲突于劳动合同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种解除权将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另外,依据该款可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将是全部因规章制度违法而致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这不同于37条其他款项,一旦出现甚至是一个企业的全体员工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将导致企业用工关系的极大不稳定性。其次我们看程序违法。程序包括两方面内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应当说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对之前
17、被忽视的程序问题赐予了较大的关注,包括第4条在内的若干条款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虽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对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进行详细的说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此即所谓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留意对公示程序的举证,例如目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常用的签收员工手册、针对新的规章制度举办培训班等方式。须要提示的是,许多企业拥有自己
18、的内部网络,对于企业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公告虽亦属公示手段,但鉴于网络数据易于篡改的特性,该方式目前仍较难为法院所采信,作为用人单位应慎重运用。最终,关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无太大的实质性意义,但凡违法的规章制度,皆因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致,假如对劳动者权益没有任何侵害,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也很少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5.劳动合同无效依据新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或其条款存在26条所述情形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担当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原则,所谓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假如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单从理论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说
19、的。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宣告该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考虑到劳动法的爱护对象较少能驾驭困难的法律技巧,立法应更重视法律的实效性,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此处突破了所谓民法原则,对无效合同和采纳了解除之说,其用意在于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纳入到对劳动者权益的爱护体系中来,使得劳动者能够更主动得运用解除方式爱护自身权益。6.第38条其次款对用人单位采纳暴力、威逼等非法手段严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采纳了强调式的条款,并规定可以不经告知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情形。本法与劳动法还有一个细小的区分:第38条并未运用“随时”二字,但通过对全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
20、出本条仍属随时解除条款。(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之改变着重在后四、五两项,其他四项本文不再赘述。1.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劳动者完成本
21、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并供应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造成严峻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作影响的程度必需达到“严峻”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需先提出改正建议,假如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运用本条款。不难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虑,公司往往会对希望留用的人员采纳情形二,而对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员采纳情形一。但是相比较而言,情形一的举证难度将高于情形二,假如仅考虑举证问题的话,情形二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适用本条款时能够慎重选择。2.第26条第1款第1项因劳动合同无效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同时适用
22、于劳资双方,须要对第26条第1款第1项做一些说明。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的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境况或者紧迫须要,为牟取不正值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2.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23、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却略有不同,拿上海为例: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担当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前者是“一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合同约定
24、的义务”,这两种方式是有着本质性区分的:第一,用人单位是否须要担当这三十天内的社保义务?其次,这三十天内假如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须要担当工伤赔付义务?很明显,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所谓担当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意即用人单位不但须要支付期间工资、社保,还要对包括工伤在内的全部风险担当雇主责任;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而无须再担当其他义务。换句话说,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仍旧为通知期届满之日,而依照劳动合同法,只要支付了这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关系即日解除。我们须要明确的是,新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各地方性法规,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3.经济性裁员(略)
25、本条作为企业裁员专题将另行详述,本文不再铺叙。4.解除行为的限制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限制条款进行了补充,除原有的四种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
26、2条第1项、第5项情形。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劳动者。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疗视察期情形规定为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这里,我们顺便对职业病的理解做一个澄清,并非全部因工作缘由导致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法律上认可的职业病是有肯定范围的,详细可以参考卫生部和劳动部在20xx年颁布的职业病书目。只有被列入该书目的职业疾病才适用本条款。2.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27、足五年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增加该项情形旨在爱护老职工,其立法意图和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是一样的。第42条的立法限制同劳动法一样,仅针对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而不限制员工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假如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第42条所列的爱护对象,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其劳动关系。此外,本条除第2项外,也同样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情形,依据本法第45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逝之日。而对于第2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详细来说就是:第一,完全丢失劳动实力(一级至四级伤残)
28、,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诞生产岗位直至退休;其次,大部分丢失劳动实力(五级至六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部分丢失劳动实力(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篇5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住址:联系电话: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住址:联系电话:鉴于:(1)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劳动合同(详见附件)。(2)经乙方要求,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样,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
29、劳动合同。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样看法:1、 合同解除及责任担当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1.2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担当劳动合同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担当的任何义务与责任。除甲方同意赐予乙方总计人民币元的款项之外,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乙方同意,该等钱款为甲方须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钱款,除此之外,甲方没有对乙方负有任何其他债
30、务。1.3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依据劳动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恳求的权利。2、承诺与保证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2.1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2.2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3、管辖法律:仲裁3.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说明。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31、,对双方均有约束力。4、其他4.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壹)份。附件:劳动合同甲方:*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签字:终止劳动合同 篇6在实际生活中,常常有人会问劳动合同终止有赔偿吗?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详细状况详细分析,下面,我们将在下文为大家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干脆支付给职工的劳动酬劳。经济补偿,一般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详细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32、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状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状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生效的状况下,国有企业老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20xx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在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一) 该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
33、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 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实际状况确定。(三)该文所说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为同一概念。(四)目前上海市仍旧执行: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支付不超过12
3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续订合同的,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五)劳动合同对终止的经济补偿有约定的照约定办。(三)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
35、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担当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
36、性裁员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看法。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实行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探讨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探讨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确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37、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确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附:企业在以下状况下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根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经济补偿。详细包括以下12种状况:(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5)用人单
38、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必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
39、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别规定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赔偿吗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一般状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何某些行政法规或地方特别规定除外。假如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来电询问我们,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延长阅读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要赔偿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