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保险合同范文锦集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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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保险合同范文锦集十篇保险合同范文锦集十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我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欢迎大家共享。保险合同 篇1摘要: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应当以矫正因违约方的缘由或者客观状况的改变而导致的利益失衡为导向。本文将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维护法律的明确性。关键词: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统一性;溯及力一、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

2、律效果的概述对于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实质上就是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主要体现在保险费的返还和保险金的返还上。假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险人应当返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同样地,投保人也应当返还保险人已给付给其的保险金。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是没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论。合同法规定,对于接着性的合同,原则上应当无溯及力,缘由在于接着性合同已经进行的运用或收益不具有返还性,而保险合同是接着性合同,因此保险合同解除后

3、,是没有溯及力的。1确定说则认为,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当是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虽然是接着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接着性合同在性质上是明显不同的。对于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无主要涉及的是保险金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保险金与保险费不仅仅是可以返还的,而且,假如不返还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极大的不公允,也无法保障保险业的正常健康发展。2折中说赞同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当依据合同履行的状况,详细问题详细分析,而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方法。还有一些其他的观点,比如认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应当具有溯及力,应当区分是违约责任还是非违约责任等等。二

4、、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学依据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总是通过预设违反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从而对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进行规制。法律为社会生活供应了一般的行为模式,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维护。但是一旦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为其设置的行为模式,违反了社会安排正义和交换正义时,法律会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与矫正,而这种管制与矫正也正好符合正义的要求。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是保险法通过预设当事人违反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时,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利益进行安排,以矫正因投保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是因客观状况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实现对保险法律关系的规制与维护,实现

5、公允与正义。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行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设置的科学与否,将干脆导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否。法律效果规定地科学,将不仅仅可以矫正并且复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盼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实现对利益的再次安排,完成对公允的其次次安排。同时,也可以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投保人进行警戒和惩处,使其在预想违约之前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从而对其行为有肯定的规制。详细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剥夺所得的利益和进行惩处。从剥夺所得的利益来说,剥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保险人既不用担

6、当保险责任,也不用退还保险费用,而且对于已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金,保险人也有权利要求返还。此设计是具有合理性的,缘由在于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过错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否则,将严峻的损害社会公允与正义。进一步从风险担当的角度来说,由于投保人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利益没有实现,那么由违反合同义务的投保人进行担当这种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允正义,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允。从进行惩处来说,对投保人进行惩处,就是对投保人的违约行为所实行的措施应当足够的严厉,从而实现对违约方违约的阻挡的客观效果。三、关于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议及理由现行的保险法就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

7、果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详细状况详细分析。我们应当看到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即在加强敏捷说明实力的同时也丢失了法律确定性的特征,这实在是得不偿失。本文认为,我国的保险法应当确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体溯及力,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时也应当留意以下两点:第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非人寿保险(即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损害保险)具有典型的补偿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因为投保人的过错而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可以不返还投保人保险费。保险人不返还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作为对违约投保人的警戒和“惩处”,并不是否认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对于人寿保险中的人寿险,理论上投保人所缴纳的保

8、险费应当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这是因为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应当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呈正比。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的收入与人的年龄的增长成反比,即人的年龄越大,人的收入实力越低。此时为了解决人的收入实力、保险费用、承保的风险三者之间的冲突,保险人就实行了均衡保险费用的方式去计算保险费用,即将整个保险期间应当缴纳的总保险费用,平均地安排到各个保险期间,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险费用都是一样的,从而也就避开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时候缴纳更多的保险费用。这样,在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高于保险人实际的保险成本的时候,对于那“高出保险成本的”部分费用就“存”了起

9、来,具有了储蓄的性质,对于此部分费用和其产生的利息,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寿险保单的责任打算金,投保人对此责任打算金是享有权利的。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期间,由于某种缘由被解除或者是被终止时,保险人应当从保险责任打算金中去除退保手续费用,剩余的退还给投保人。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其次、保险人因为客观状况的改变而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仍旧是有权利收取从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时期间的保险费,这也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体现。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险合同解除之后应当复原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依据“危急担当说”,保险人的义务并不是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先计算,

10、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都有保险义务。保险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急担当,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经济忧虑和精神忧虑,此与投保人给付的保险费具有对价性,同时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复原原状,可以有多种的方式来实现。不仅仅包括返还原物这种最基本的状态,而且也包括给付以替代物返还或者是作对等的补偿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观状况的改变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旧是有溯及力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之前所担当的危急责任,通过收取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文献:1姜南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分析J河北经贸高校

11、学报,20xx(1):90922方芳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效与溯及力J西南政法高校学报,20xx(6):42473仇春涓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问题J职业学院学报,20xx(4):584赵俊俊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J现代商业,20xx:56705樊启荣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J保险探讨法律,20xx(8):3942保险合同 篇2合同到期后离职的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肯定是要合同到期或是公司辞退才可以领吧,正常辞职可以领吗?合同未到期辞退如办理好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携带哪些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12、失业人员档案(四) 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还有哪些留意事项?(一)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在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相关手续;(二)失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刚好到居住地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手续,避开社会保险缴费中断;(三)农业户口劳动者在就业期间个人不须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如按城镇户口人员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的,需先到单位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退费手续。3.退保保险合同 篇3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地址:_邮政编码:_经营许可证号码:_负责人:_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家

13、庭住址:_邮政编码:_身份证号码:_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干脆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

14、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扬、介绍、举荐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询问;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

15、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运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11._ 12._(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担当。(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

16、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须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

17、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状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担当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供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扬材料;(六)仔细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供应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

18、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取得甲方供应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扬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供应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托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与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19、,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帮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状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隐私;(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扬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刚好通知甲方;(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恳求后,刚好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20、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样看法,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样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瞒甲方;5.运用不正值手段强

21、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隐私;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2.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实力;3.乙方丢失劳动实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22、;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值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五)甲方不履行

23、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八条附则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签字(盖章):_年_月_日合同签订地点:_附件保险合同 篇4一、保险财产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二、责任范围由下面列明的缘由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

24、;但不包括正常水位改变、海水倒灌及水库、运输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丢失市场或运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吩咐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

25、、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四、保险期限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五、保险金额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六、赔偿处理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复原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复原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样的状况。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

26、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部分的

27、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复原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复原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七、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马上通知本公司

28、,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2)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八、特殊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丢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接着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_项方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保险合同 篇5第一条本保险

29、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全部,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

30、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六条玻璃单独破裂,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

31、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斗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运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干脆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雷击、雹灾、暴雨、洪

32、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33、。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保险期限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

34、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刚好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赐予受理看法,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刚好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刚好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供

35、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刚好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的,应当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36、,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刚好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帮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其次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37、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关的事故证明。其次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其次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十四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

38、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

39、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其次十五条保险车辆遭遇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其次十六条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偿的概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5。(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偿的概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40、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偿的概率为15。(四)玻璃单独破裂不扣免赔。(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运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偿的概率5。其次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举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举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依据被保险人的托付干脆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其次十八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

41、利。其次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加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供应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一条下列状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

42、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费调整第三十二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lo;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裂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矗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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