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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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管理设计是水利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和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下文是,欢迎阅读!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平安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爱护和利用。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爱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爱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平安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详细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爱护、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爱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爱护相关工作。水利工程全部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修理养护和平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

3、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爱护。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其次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六条 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全部权、运用权、水资源运用权、土地运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四)第一项、其次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位于城镇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库,可以提高一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可以依据实际须要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集体和个人全部的水利工程,由工程全部者负责管理,或者实行拍卖、租赁、承包、托付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第八条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

5、部分的运行管护费用,以及工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工程全部者、经营者担当。第九条 水利工程平安管理实行责任制度:(一)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平安负领导责任;(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平安负行业监管责任,对干脆管理的水利工程平安负主管责任;(三)其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平安负主管责任;(四)水利工程全部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水利工程平安负干脆责任;在涉及公共平安的危急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记。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平安设施、设备,开展平安检查。水利工程全部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完善水利工程的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管

6、护制度,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观测、监测、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平安运行。水利工程全部者或者经营者可以实行购买服务方式,对水利工程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护。第十一条 水库、水电站全部者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库、水电站开展注册登记、水库大坝平安鉴定、降等与报废工作。第三章 水利工程爱护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爱护范围的划定,国有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集体和个人全部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全部者、管理者提出方案,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爱护范围划定标准:(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根据

7、水库、水电站大坝平安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两端各50米至100米;(三)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米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根据工程爱护实际须要合理划定。第十四条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

8、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水利工程的全部者、管理者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根据水库、水电站大坝平安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50米至150米,两端各30米至70米;(三)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根据工程管理实际须要合理划定。第十六条 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全部者、管理者,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爱护范围予以公告

9、,并在边界设置界桩、界碑等标识。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爱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平安的行为:(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二)爆破、打井、钻探;(三)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平安;(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平安的行为。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平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三)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平安的弃渣、弃土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土坝坝面或者坝坡放

10、牧;(五)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不得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其次十条 水利工程全部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记。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兼做道路的,应当符合工程相关平安标准要求,并设立限载标记;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

11、剧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通行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指定地点、时间、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记并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其次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引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不得擅自由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变更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第四章 水利工程利用其次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全部权、运用权、水资源运用权,可以依法拍卖、转让、租赁、承包。其次十三条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水量安排应当首先满意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水库、水电站的全部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

12、应当编制调度规程、年度调度运用安排、平安管理专项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的调度应当保障防洪平安,听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其次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安排用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其次十五条 水利工程的全部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开展供水、发电、旅游、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得变更水利工程功能、影响水利工程平安和生态环境;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运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或者实行

13、补救措施,并根据以下规定惩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复原原状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其次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复原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九条

14、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赐予处分:(一)违反水利工程调度规程造成危害的;(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接着供水的;(三)不根据规定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

15、费的;(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水利工程的特点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冲突。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需从全局动身,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探讨,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对环

16、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旁边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需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主动作用,消退其消极影响。工作条件困难。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准确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困难。水利工程的效益具有随机性,依据每年水文状况不同而效益不同,农田水利工程还与气象条件的改变有亲密联系。影响面广。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 技术困难,工期较长,投资多,兴建时必需根据 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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