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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业经20xx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郑州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欢迎阅读!郑州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建立房屋修理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全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运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本方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方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运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3、政区域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详细负责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日常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次章 交存第六条 凡单幢房屋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应当建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第七条 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及拆迁安置房屋,下同)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交存;廉租住房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由产权人交存。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的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由售房单位交存;续交的,由业主交存。第八条 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
4、30%交存;(二)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第九条 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业主可以干脆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也可以托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运用前,将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托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尚未售出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代交该部分房屋的专项修理资金
5、。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第十条 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一条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第十二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代管单位与专户管理银行按年结存到户。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第一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后,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三条 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激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
6、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确定托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专项修理资金由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已售公有住房提取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由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托付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
7、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已售公有住房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按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业主续交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代管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开立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接受所在地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数额30%的,应当由业主续交。商品房屋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数额续交后应不少于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公有住房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业主首次续交标准执行本方法第八条第(二)项规
8、定;业主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次续交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数额30%时,应当由业主再次续交,再次续交后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数额应不少于业主首次续交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续交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续交,也可以分期续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确定。第十七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用于补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但业主大会另有确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
9、,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将结余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支付给原业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根据下列规定返还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其次十条 本方法实施前已出售但未建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应当按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补建。第三章 运用其次十一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
10、用。其次十二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运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样的原则。其次十三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房屋之间,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已售公有住房之间,根据相关楼幢建筑面积从公有住房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分账中按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不足时,差额部分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按比例分摊;(三)已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屋之间,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根据本款第(一)项、第
11、(二)项规定分摊;(四)未售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其次十四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实行政府代管的,其运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访用建议;(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运用建议;(三)业主大会通过运用建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探讨通过运用建议;(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运用方案;(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服务企
12、业持有关材料,向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六)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七)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修理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修理费用决算状况。其次十五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运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访用建议;(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运用建议;(三)业主大会通过运用建议;(四)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运用方案;(五)业主委员会持运用方案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发觉不符合本方
13、法规定和运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房屋专项房屋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八)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修理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修理费用决算状况。其次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性损坏,不刚好修理将严峻影响业主运用或者危及房屋平安的,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修理;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推选的2名以上业主代表先行组织修理,所发生费用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分摊。其次十七条 单次修理费用标的达到10万元以上,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其次十八条
14、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托付专业中介机构对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修理和更新、改造成本。其次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担当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第三十条 在保证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正常运用的前提下,可以根
15、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滚存运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发送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告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运用状况。业主和有关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三十二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随时接受业主和有关单位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运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的查询。第三十三条 收到交存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时,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
16、应当出具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运用、保管、核销管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代管费用,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分账核算。第三十五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方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交存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二)未按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的规定
17、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1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方法第九条其次款规定,逾期未将代交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交存,并由其根据相应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补交双倍利息。补交的利息计
18、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第三十九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或者拒不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挪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惩罚外,并建议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挪用房屋专项修
19、理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管理方法(市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