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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南沙 2022NJY- -5 15 地块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联 系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监 理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联 系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托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
2、同等、自愿、公允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托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南沙 2022NJY-15 地块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起步区横沥岛尖。 3. 工程规模:住宅共包含九个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 139229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779448 万平方米,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 553242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226206 平方米,综合容积率约 3.97,建筑密度 16%-26%,绿地率 35%(以上指标以政府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4. 合同范围:本次合同范围为:南沙 2022NJY-15 地块项目一期占地面
3、积约3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176665 平方米,包括:住宅 6#地块、8#地块、4#地块幼儿园、10#地块示范区及满意住宅首期预售所需的独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 6#、8#地块总用地面积 2957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70045.3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49133 平方米;4#地块幼儿园建筑面积 4320 平方米;5#地块垃圾收集站 250 平方米; 10#地块示范区建筑面积约 2050 平方米(以上指标以政府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二、 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说明相同。 三、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托
4、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托付人派遣的人员和供应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 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以建筑平米单价计价形式确定监理酬金,由基本酬金和浮动酬金组成: 基本酬金=工程建筑面积×综合监理单价(不含增值税)×70(基本酬金占
5、比); 浮动酬金=工程建筑面积×综合监理单价(不含增值税)×30(浮动酬金占 比)×评级系数(详见专用条款约定); 其中: (1)工程建筑面积的约定 √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暂定为:总规划建筑面积为:176665.34 ,结算时以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详见清单报价表。 /工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结算时面积不做调整。 (2)综合监理单价的约定: 综合监理单价详见监理清单报价表,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因面积增减而调增。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自 0 2022 年 6 6 月 0 20 日始,至 3 2023 年 年 4 4 月 0 30 日止。(正式
6、服务起止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 相关服务期限: (1 1 )建设阶段服务期限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始,至 2023 年 4 月 30 。 日止。 (2 2 )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3 2023 年 5 5 月 1 1 日始,至 2025 年 年 4 4 月 0 30 日止。(保修起先时间以实际竣备时间为准) (3)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 /月 / / 日始,至/ / 年/ /月 / /日止。 (4)若工程监理服务因甲方缘由而须要服务延期,延期时间在 3 个月内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延期 3 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延期监理费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支付延期费用。延期监理
7、费=(延期天数-90)*合同总价/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天数。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供应监理与相关服务。 2. 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供应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其次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与说明 1.1 定义 除依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托付人是指本合同中托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供应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8、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托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托付人的托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限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托付人的托付 ,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供应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
9、.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托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托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托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托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托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托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10、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起先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行抗力是指托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行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行避开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务,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斗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说明 1.2.1 本合同运用中文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
11、合同文件的说明依次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托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冲突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托付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须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识工程
12、设计文件,并参与由托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与由托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每周监理例会并依据工程须要主持或参与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平安技术措施、进度保证措施、成本限制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状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安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安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
13、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协作托付人完成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实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托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察、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觉工程质量、施工平安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托付人; (15)经托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纳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藏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
14、工程;协作托付人完成各分项验收手续。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看法;协作托付人完成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托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托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托付人
15、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依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详细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意工作须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依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须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托付人书面报告,经托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实力的人
16、员替换,并征得托付人同意。 2.3.4 监理人应刚好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峻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峻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托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托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看法和要求,监理人应刚好提出处置看法。当托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帮助托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
17、.4.2 当托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供应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托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假如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托付人批准。 在紧急状况下,为了爱护财产和人身平安,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托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觉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对托付人提出建议,由托付人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托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
18、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运用托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运用附录 B 中由托付人派遣的人员和供应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托付人供应的房屋、设备属于托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当运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托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3 托付人的义务 3.1 告知 托付人应在托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刚好通知承包人。 3.2 供应资料 托付人应根据附
19、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供应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托付人应刚好向监理人供应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供应工作条件 托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供应必要的条件。 3.3.1 托付人应根据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供应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运用。 3.3.2 托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供应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托付人代表 托付人应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托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托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托付人更换托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托付人看法或要
20、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托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看法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托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确定的事宜,赐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托付人认可。 3.7 支付 托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托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担当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担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托付人
21、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托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托付人的违约责任 托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4.2.1 托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托付人应予以赔偿。 4.2.2 托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托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缘由,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平安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因不行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担当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
22、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纳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30 天前,向托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嘉奖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
23、.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托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恳求时,双方经协商一样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行抗力外,因非监理人缘由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假如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马上通知托付人。除不行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服务的打算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
24、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复原服务的打算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改变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缘由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改变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削减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样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值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本合同
25、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限制的缘由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接着履行或接着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样,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做出合理支配,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遇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状况外,应由托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旧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缘由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托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马上支配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
26、至最小。除不行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遇的损失应由托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托付人时解除。托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担当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值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托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托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说明,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托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
27、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担当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托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托付人发出催付通知。托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支配,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托付人应付酬金或托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托付人时本合同解除。托付人应担当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行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马上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
28、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旧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意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托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假如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干脆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托付人同意,监理
29、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托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托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托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询问费用 经托付人同意,依据工程须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询问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托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嘉奖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嘉奖金额的确定方法。嘉奖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接受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惩罚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不遵守考勤会议纪律,或是工作疏忽给托付人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惩罚金额的确定方法
30、。惩罚金额在最近一期正常工作酬金中扣除。 8.6 遵守法律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7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供应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8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9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假如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托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
31、款 1. 定义与说明 1.2 说明 1.2.1 本合同文件除运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说明依次为:参见通用条款 1.2.2.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建设范围内的试桩、临时围墙及围挡、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边坡处理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含地下工程、地上工程等)、二次结构、抹灰工程、精装修工程、人防工程、弱电工程、小市政道路及附属物工程、室内外综合管网、场内外道路和整治(含场地平整、临设搭建等工程配套内容)、园林景观、强电、消防、采暖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外立面、铝合金门窗、入户门、自来水、自
32、然气等配套工程施工及交房阶段,并包含上述全部工程各项检测的见证、监督以及其它完成本工程竣工所需的全部工程的监理服务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进度限制、质量限制、平安限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投资限制。 (1)监理人作为托付人的顾问,应在受托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托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托付人的正值权益。监理工作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投标时的监理大纲监理托付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开展。 (2)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及施工进度安排,并监督检查和实施;帮助审批各单位单项工程开工 报告
33、,参加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参加深化施工图审查;参加各种工地会议。 (3)必需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方法进行旁站监理并形成规定的记录。 (4)严格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限制规范的要求限制进场材料的质量,严格把关,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是否符合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品牌、厂商等要求进行检查,检测及进行材料进场认证、并按有关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刚好向有关部门报审、报验、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检。不合格材料、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监督用料单位根据施工规范、产品运用说明书或施工图设计的要求运用,保证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5)审查施
34、工承包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状况。 (6)定期组织现场工程协调会议,并刚好将会议纪要报送甲方。 (7)依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负责审核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的技术经济变更文件,限制工程造价。 (8)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托付人审核、批准。 (11)验收隐藏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提交事故分析报告及建议处理方案看法。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
35、、合同争议等事项。 (1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看法。 (1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托付人。 (16)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托付人。 (17)执行托付人要求开展的相关工作、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要求执行的工程标准、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技术标准(含工程进行中新增),现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住宅产品实测实量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工艺工法、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处理要点、成品爱护管理方法、平安文明手册 (18)其他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工作。 (19)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每个单项工程进场后都要
36、进行有针对性的交底,当工程内容和验收标准由改变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采纳旁站、巡察、平行检验方式进行监理监督,对违反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行为刚好制止和提出改正看法。按施工程序,对工序进行逐一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20)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各阶段施工安排,并向托付人提出审核看法报告。同时,监理单位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确认时应明确批准的施工方案与造价计价无关。对于施工单位上报的各项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核定单等可能造成建设单位成本增加的资料,监理方应提出与自身监理资质相匹配的经济合理的看法、建议,经总监签
37、字认可后报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审批形成一样看法后,方可进行下一部工作(若施工单位上报的可能造成建设单位成本增加的技术文件资料存在明显的问题,监理方未经仔细审议而提报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或该方案已实施致使建设单位成本增加,监理单位应担当监理责任和赔偿该方案造成建设单位成本增加的费用)。督促施工单位修改完善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作好技 术交底。 (21)监督施工单位刚好完成该项目的各项资料。项目监理部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上报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具有可追溯性,项目监理部应建立文件资料收发管理库,并对文件资料流向进行跟踪管理。每月对工程资
38、料进行三方核对,在监理月报中提交核对成果。 (22)按现行规范和标准,对设计图纸中的疏漏或不足,事前提出建议性看法。将各项审批完成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内容刚好在施工图上进行杠改,做好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跟踪记录表和签证统计表,确保图纸的有效指导施工和变更签证的可追溯性;把好工程材料关,监理工程师应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运用前进行检查验收和材料封样;把好工序质量关,监理工程师应在下道工序施工前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 (23)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2)及附件中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组织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预验收,提
39、出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24)审查施工单位整理的工程竣工资料(声像资料应真实和符合有关规范),确保通过广州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资料达到备案要求。 (25)依据托付人的工期目标,编制工程限制进度安排;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施工综合进度安排(总进度安排)和季度月度安排、甲供材料安排及周生产平衡安排,并着重对工程管理、施工技术、人力配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措施进行审核。建立施工进度安排完成状况台帐,定期对安排进行梳理并提出安排纠偏措施。 (26)根据广州市有关文件,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文明施工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觉平安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马上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每两周进行一次
40、平安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形成平安文明检查双周报,记入月度检查评比记录;对施工单位整体施工过程的平安文明施工作出评价。 (27)每天下班前完成当天监理日报,以电子邮箱或微信等方式发送至托付人。 (28)每周监理例会前一天的下班前,编制完成当周监理例会汇报内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托付人预审。 (29)每月 25 日前向托付人提交本月监理工作月报(含工程质量状况,进度完成状况,文明施工状况及相关数据分析等),供应次月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的限制安排。组织每周生产协调会,并作好会议纪要。 (30)每月参加托付人项目部组织的项目内部自检和安质环部组织的月度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和提高,将视检查结果对监
41、理单位进行奖罚。 (31)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实测实量,过程中复核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落实,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实测数据按不低于 50%的比例进行复测,同时必需复测托付人指定区域的实测数据,按托付人要求的相关产品质量实测操作指引执行。监理单位应每周形成实测实量报告上报托付人,监理实测实量数据不应少于总包单位实测实量数据的 50%。 (32)依据现场实际进度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参与并组织召开项目质量、进度、平安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 (33)组织、参与分包单位进场交底工作,并做好进场交底会议记录。 (34)复核已完工程量,并报托付人批准。 (35)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组织承包人对工程
42、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的初验,督促整改。会同承包人整理编制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后报送托付人,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估看法,帮助托付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协调质量监督站等政府部门,确保工程竣工验收按时完成。 (36)本工程竣工后,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监理人应确保有专人在现场协调至与物业公司办理接管手续。在工程质保期发生问题若须要监理人员到 场,监理人员在接到托付人或物业人员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24 小时内必需到达现场处理。 (37)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参加调查探讨,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提交相关工程质量问题的缘由及责任分析报告,共同探讨修补措施并敦促实施及验收。 (38)敦促执行承包合同,帮助托付人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托付人解决总承包单位或本工程其它承包单位的争议。 (39)在静压管桩施工中必需执行一桩四保证做法,即每桩拍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