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4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签订日期: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 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就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 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投资: 工程概况:本项目是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层,建筑高度 米,地下 层;结构形式为 ;外墙采用 ,面积约 平方米。地下室
2、层,基坑开挖深度约 - 米。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合同协议书;3.2中标通知书;3.3有关合同往来函件,其解释顺序以较后签发之函件为优先(如有);3.4本合同专用条件;3.5 本合同标准条件;3.6投标须知及附录;3.7 投标书及招标方及分包人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上述各文件是相互解释的,但在出现含糊或彼此矛盾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
3、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起共 个月。因相关社会活动,政府发布法令停工时间除外。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委托人名称: 监理人名称: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住 所: 住 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合同签订日期: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标准条件部分与专用条件部分“款”的编号不统一。已在文中做了修改。词语定义
4、、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
5、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
6、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
7、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
8、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
9、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
10、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
11、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
12、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
13、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
14、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
15、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
16、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
17、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
18、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
19、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政府
20、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等;2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3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4 建设单位(委托人)与监理单位(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5 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通知;6 经约定的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办法等。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监理范围: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市政、园林及施工图内容所包含的施工全过程工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协调本
21、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和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本工程实施全过程(包括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电梯、人防、消防、安防、智能化、环保、气象防雷、空调通风、市政排水、道路、环境绿化、低压供电、二次装修等专业的实施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和工程交工、竣工、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程结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资料目录中的监理资料。监理工作内容:1 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1.1 在工程施工前会同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及有关单位在开工前对设计图纸的会审、技术交底工作,提出修改意见,督促设计单位尽快修改完成;1.2 负责做好开工之后的专业设计和二次深化设计管理
22、工作,定期对设计图纸质量和出图进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并随时督促设计单位按计划高质量地提供设计图纸。1.3 。2 质量控制2.1 核实承包人投入该项目技术装备情况;2.2 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2.3 审查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部分项目工种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并督促实施;2.4审查与确认工程承包人及分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质保体系;2.5 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核查开工条件,审查承包人的开
23、工报告,核实委托人与承包人开工前基建程序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 2.6 对使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品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有权责成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并指定检验单位)对其质量进行再检验,检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支付,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用于工程;2.7 核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合同中所要求型号、规格以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及可能,应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2.8 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及材料设备供应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中的相关要求,督促、检查工
24、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严格按照国家及 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对违反上述规范、规程、要求者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向违规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后,还应监督其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2.9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和旁站,对各阶段、各重点部位施工中存在的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应主动组织各施工方认真分析,找出解决方法并监督施工方落实实施,并做好实施效果的再复查工作,确保工作质量;认真检查、签认各项隐蔽工程,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市政工程各部位、各工序的质量验收工作,未经签认,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
25、应人不得进行下道工序;2.10督促各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及时进行施工试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工作;2.11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按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进行验收;2.12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与工程承包人未曾固定价格的材料与设备在订货前,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提出样品、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情况向监理人报告,经监理人与委托人及设计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订货;2.13及时验收已完成部分项目,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责成工程承包人立即返工;2.14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或事故处理,并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2.15督促、检查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
26、备供应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并付诸实施;2.16督促并检查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按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整齐全,并督促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归档,达到地方 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同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2.17组织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期验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签署意见;督促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及时向政府质量监督站申报;2.18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卫生设施,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改进。2.19 。3 进度控制3.1 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监控
27、措施,组织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按照规定的工期实现整体工程竣工,如期交付使用;3.2 根据经审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总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及各专业分包人提交的年、季、月进度计划并监控其执行,同时应随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建议和必要的指示;3.3 审核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对于可能影响进度的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并签发相应指令;3.4 及时分析进度障碍,调整总控制进度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补救措施并签发相应指令以确保工程如期完工;3.5 施工单位在具备验收条件的分部、分项工程申请报验后,监理工程师应在6小时内到场进行验收;3.6 对于因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
28、及各专业分包人原因导致的施工进度滞后应开具罚款通知单。3.7 。4 投资控制4.1 工程进度款的审批,包括工程量的计算和单价的审核;4.2 审核所有承包人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文件草稿并提供意见;4.3 参加委托人直接或指定招标项目的答疑会,对答疑问卷回复提供专业意见;4.4 参加委托人直接或指定招标项目的经济标评审工作,并提供意见;4.5 审核各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审核所有总分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草稿并提供意见;4.6 计算并审核经济洽商或变更项目,对每份洽商的费用增减予以计算,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委托人;4.7 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索赔事项提出预防措施,对已发生的索赔事项,按有
29、关规定程序收集整理资料,审核索赔事项并做出专业性的回复意见;4.8 审核包括所有项目的工程预算,并提供专业意见;4.9 工地一切设计、施工的变更或修改要通过监理人确认,对涉及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造价或延长工期的事宜,监理人须取得委托人同意方可执行;4.10做好监理日志,正确记载每日工程动态,进行文字和照片记录;4.11审核额外的增减工程量,包括需进行工地实测工程量的计量;4.12积极向委托人推荐已成熟、行之有效、不降低工程标准的科技成果,促使工程进度加快,降低成本。4.13 。5 竣工、保修阶段控制5.1 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议定的时间和数量,督促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
30、完成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全部竣工档案的整理工作并按时向委托人提交;5.2 审查承包人的竣工结算,并于承包人提交经过监理人审查、确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75日内完成。如审核结果超过最终结算定案价6%,则差值部分的咨询费由监理人承担,计算方式如下:差值部分的咨询费=(监理人审核价-结算定案价)1.74%5.3 委托人在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在使用中有任何问题,将通知监理有关人员,监理人必须到现场协调并促使所有问题得到解决。5.4 。6 合同管理6.1 应委托人要求参与和组织各施工方及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工作,并书面作出方案比较和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的推荐报告,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供应合同,
31、以及与此有关的各项补充协议;6.2 协助审查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及各专业分包人资质,包括施工(生产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详细审核和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委托人;6.3 定期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6.4 根据各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施工进度情况,负责定期编制工程资金使用计划;6.5 负责计算、审核各项索赔金额,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6.6 。7 资料管理7.1 负责本委托工程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存;7.2 督促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及时整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7.3
32、 一切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必须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之外的项目,否则,委托人有权索赔。7.4 。8 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9 其他未列明的服务内容依据国家和 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9.1 施工现场施工用及永久性供水、电、热、煤气、排水等手续的办理,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电信、消防、煤气、公共天线、防雷、防治白蚁等专业报装工作,办理临时占用道路、污水及淤泥排放、夜间施工等申报手续;9.2 建设用地的“三通一平”;9.3 协调与周边四邻的关系,处理好扰民问题;9.4 办理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的手续;9.5 委托人以书
33、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权责。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0.1 本合同签订后陆续提供以下工程资料;10.2 本项目施工图及有关说明文件(2套)。10.3 工程设计概(预)算及施工预算。10.4 其他本监理工程必须的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总监及总监代表必须常驻项目工地,并且不得在其它项目上兼职;委托人可以随时调整认为不称职的总监、总监代表及其项目部主要成员,监理人须在3日内按委托人的要求调整完毕。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以下设施:办公用房 间
34、;值班用房 间等设施。第二十五条 工程如遇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停工超过壹个月以上,监理人和委托人协商解决暂时减员或退场,接到委托人复工通知书后,监理人继续履行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在责任期内发现监理服务质量有缺陷的,监理人应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委托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赔偿金直接经济损(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工程监理报酬暂定为:¥ 元,大写:暂定 元整。监理费用=建筑面积*中标价用监
35、理总报酬的80%作为固定的酬金,20%作为监理考核酬金。1.(一)监理固定酬金支付方式(监理报酬支付节点及比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编制,以下支付节点及比例可供参考):1.1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报酬的20%作为预付款; 1.2.土方基坑处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报酬的10%; 1.3.工程主体0.00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报酬的10%;1.4.工程主体 层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报酬的10%;1.5.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报酬的10%;1.6.内部装修 层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报酬的10%;1.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监理报酬结算确
36、认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监理报酬结算值的75%;1.8.监理报酬结算值的5%待工程保修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2.(二)监理考核酬金支付方式:监理考核酬金按工程形象进度分三次支付:2.1 0.0以下结构完成,按暂定监理报酬的7乘以监理考核分值支付给监理方。2.2 主体结构封顶,按暂定监理报酬的7乘以监理考核分值支付给监理方。2.3 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后,扣除监理报酬结算值的5%后乘以监理考核分值支付给监理方。3.(三)监理考核分值计算办法详见工程监理考核办法4.(四)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工程若非监理原因延期而需要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若延期在六个月内,监理人
37、不再另行收取附加报酬,若超过六个月则从第七个月起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具体支付时间及计算方法如下。支付时间:每月第一周内支付上月的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视监理方配备人员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监理报酬按¥ 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 ,建筑面积以竣工面积为准调整监理报酬结算值。建安投资暂估 亿,对于结算的建安投资超出暂定部分,双方另行协商。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更换总监、总监代表及项目部主要成员。 1.本工程监理期间,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总监、总监代表、造价工程师、各专业监
38、理工程师须为监理人在职员工,且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员。 2.监理人更换监理机构人员(委托人要求更换的除外),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所更换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并通过委托人考核。 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如监理人更换总监,每次将被处以贰拾万元的罚款;监理人更换总监代表,每次将被处以拾万元的罚款;监理人更换造价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超过三人后每人将被处以伍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其他约定: 。 附件1: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派驻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表 派驻本项目
39、总监理工程师简历 监理设备表 附件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补充协议 附件3:监理考核附件1派驻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表序号在本项目担任职务姓名注册岗位职称任职年限获奖情况1总监理工程师2总监代表345678910111213141516派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年 月文化程度毕业院校 专 业毕业时间年 月技术职称拟在本项目担任的职务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年限现任职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号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号在册/外聘主要业绩经历时 间工 程 名 称任 职工 作 单 位项目监理机构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单位数量一基本配置1电脑部2对讲机部3打印机部4扫描仪部5数码照相机部6水准仪部7
40、经纬仪部8回弹仪部9靠尺把10水平尺把11游标卡尺把1250m钢卷尺把二增加配置1全站仪部2电子摄像设备部3汽车辆4投影仪部注:1、所提供检测仪器设备必须满足监理要求,基本配置为投标文件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检测仪器设备最低要求,为必须满足项目。2、增加配置为投标人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增加的检测仪器设备,在评分标准中给予加分。3、表中所列明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用于本项目的监理工作。附件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补充协议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如下协议。一、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 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 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3、 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4、 对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