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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保险合同范文锦集七篇保险合同范文锦集七篇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开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份具体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合同 篇1保险单号码:_到期通知书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明细表被保险人名称:_被保险
2、人地址:_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被保险人名称:_被保险人地址:_赔偿限额:_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人身伤亡:_财产损失:_总计:_累计赔偿限额:_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务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_适用于财产损失:_保险期限:共_个月。自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率:_总保险费:_付费日期:_被保险人名称:_被保险人地址:_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1中国司法管辖: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特殊条款:_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签字:_日期:_年_月_日_保险有限公司签发日期:_年_月_日签发地点:_
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缘由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4、定义:意外事故:指不行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限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务,包括火灾和爆炸。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担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保险合同 篇2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状况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
5、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状况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很多保险合同纠纷争吵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担当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很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担当,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
6、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3、案情呈现多样化、困难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一般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托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接着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
7、样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供应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吵,双方冲突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担当责任的比例上,特殊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状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一般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
8、。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别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困难而不得不转为一般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需进行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状况较为突出。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照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辩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
9、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纳“擦边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照实告知义务。依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照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说明,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说明,不能让客户正确相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推断的现象普遍存在。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困难,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
10、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肯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比照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相互否定。保险合同中,经常同一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相互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留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遇损失。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仔细审核的状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方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缘由分析1、保险公司自
11、身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殊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缘由。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体现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或特别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相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
12、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说明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相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缘由。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特地行使对保险业的监督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旧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实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
13、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殊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很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瞒,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四、对策和建议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行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实行司法说明的方式刚好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
14、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坚固树立同等爱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一般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需坚固树立同等爱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根据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当处理保险纠纷。3、规范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规范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特殊是规范保险行业的管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
15、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刚好发觉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体现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允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需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变更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须要进一步增加。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
16、。作为保险业特地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供应刚好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尽力帮助解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保险合同 篇3保险单位:船舶名称:本公司依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制造年份:制造厂家:船舶种类船舶用途总吨位/马力/客位
17、:载重吨:船舶尺寸:(总长)船质结构:(型宽)(型深)船籍港:保险价值:人民币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航行区域: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费:免赔额:费 率: %总保险费:人民币 ( )保险公司(签章)年 月 日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 全损险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
18、,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难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其次条 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缘由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干脆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干脆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
19、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方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损失而实行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除 外 责 任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状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
20、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修理、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斗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
21、险 期 限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保 险 金 额第五条 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索 赔 和 赔 偿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刚好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
22、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根据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二、一切险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3、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需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平安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终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遇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4、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恳求,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供应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被
25、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状况应当照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变更或船舶变更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刚好实行合理的施救爱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平安航行规则和制度,按
26、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其 他 事 项其次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 篇4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义务的履行1.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义务的履行;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平安义务的法律后果;(三)保险标的危急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规定危
27、急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2、增加的危急,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六)供应单证义务的履行;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1.索赔 索赔权人: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1.通知的义务;2.保密的义务;保险合同 篇5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
28、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投保范围其次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需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
29、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
30、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
31、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以外的缘由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原子
32、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遇损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斗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绝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
33、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
34、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合同 篇6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其次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节
35、选!保险责任的起先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基本保险金额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起先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遇意外损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
36、力即行终止。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其次次领取养老金起先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接着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
37、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节选!责任免除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样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三、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斗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保险事
38、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申请书;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接着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申请书;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三、公安
39、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合同的解除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起先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接着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
40、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托付人的身份证明;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依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
41、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
42、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变更地址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释义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事务。其他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歼灭。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基本保额 基本保额 男 女 男 女 年龄 年 龄 16 486.39 344.08 38 137.32 91.84 17 460.42 324.28 39 129.39 86.44 18 436.01 305.63 40 121.93 81.36 19 412.97 288.07 41 114.90 76.58 20 391.10 271.51 42 108.30 72.09 21 370.28 255.89 43 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