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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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全文为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制定了陕西省实施校车平安管理条例方法 ,下面是具体内容。陕西省实施校车平安管理条例方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平安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运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专用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第四条 省级政府实行各种措施,发展城市

2、和农村的公共交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实行详细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须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供应便利。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化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结合移民搬迁、重点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看法。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实行详细措施,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上下学须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化的学

3、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教化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负责校车运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加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平安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和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组织校车平安联席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协作教化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参加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

4、案;依法对校车运用许可申请提出看法,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改善道路平安通行条件,消退平安隐患;参加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负责校车运用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汽车修理企业落实校车修理质量保证期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质监、广电、平安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方法以及本级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是政府、学校、社

5、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供应便利,帮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平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平安管理工作。校车平安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包括发展改革、教化、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质监、广电、平安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第九条 省级政府教化部门为省校车平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帮助召集人。校车平安管理联席会议主要探讨或者拟定事项:(一)探讨拟定校车平安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二)探讨建立校车平安管理长效机制;(三)

6、探讨拟定校车服务管理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四)组织实施校车平安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五)协调涉及校车平安管理的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校车平安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召集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部门制定的学校设置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学校(教学点),为学生就近入学创建条件。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资助,支持运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校车服务的税收实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激励社会捐赠支持运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

7、化部门应当实行切实措施,动员社会力气,为须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赐予必要的物力、财力等支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教化部门应当深化中小学校调查探讨,全面、精确驾驭学校分布状况、在校学生数量、学生分布区域、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需求,以及现有校车服务状况和校车需求信息;建立校车服务信息系统,实施校车需求和配备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供应校车服务。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

8、者供应校车服务。第十五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平安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平安教化,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平安。第十六条 由校车服务供应者供应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供应者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平安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报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政府教化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实行集中教化和日常教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针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平安教化,讲解校车平安乘坐学问,教授校车平安事故

9、应急处置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协作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按时到校车停靠点接送学生。第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申请校车运用许可,依照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禁止运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供应校车服务。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其次十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命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平安设备。平安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

10、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根据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其次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范,平安驾驶、文明驾驶。校车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平安门、座椅、平安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平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其次十二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定校车行驶线路时,应当选择利于校车通行平安的道路,尽量避开危急路段;的确无法避开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标准在危急路

11、段设置平安防护设施、限速标记、警告标牌,改善道路平安通行条件,降低校车通行平安风险。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平安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平安隐患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刚好改善道路平安通行条件、消退平安隐患。其次十三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根据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记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根据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其次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

12、理。遇到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其次十五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报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其次十六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记。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

13、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运用灯光督促校车。其次十七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记、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其次十八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平安维护,建立

14、平安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平安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修理,消退平安隐患。承接校车修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机动车修理技术规范修理校车,并执行校车修理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修理质量负责。其次十九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供应者为学校供应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平安教化,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第三十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觉校

15、车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峻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阻碍行车平安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平安落座、系好平安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急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三十一条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支配学生乘坐。第三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当指导或者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等形式,实施校车平安民主管理,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平安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帮助学校对教

16、职工开展交通平安教化。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校车平安联席会议或者相关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校车平安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刚好发觉、消退影响校车平安的隐患,妥当处理涉及校车平安的相关事务。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单位执行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平安责任。第三十四条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应当了解并反映青少年学生及其家长对校车平安管理工作的看法、建议;组织开展面对青少年学生宣扬校车交通平安学问的活动,营造良好的校车平安管理氛围;协作做好校车平安管理,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平安工作落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广电等部门应当主动组织做好校车平安

17、管理法律法规的宣扬和普及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担当校车平安管理法律法规宣扬和普及的社会责任,做好校车平安方面的宣扬报道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平安意识,为校车平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主动开发涉及校车平安的保险产品,为校车平安供应风险保障。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运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查处运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供应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

18、、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马上报警,设置警示标记。乘车学生接着留在校车内有危急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平安区域,并刚好与学校、校车服务供应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便利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刚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条 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平安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19、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指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化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学校予以通报指责,对学校负责人依法赐予处分。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幼儿入园以及幼儿专用校车的平安管理,依照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意需求的,可以在本方法施行后3年内运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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