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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资产管理规定 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资产管理有所遵循,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指资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资产一方所列的项目,其全部权归属春发公司,其有关事务均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为资产管理部门,详细采纳运用、建帐、登卡三方监督的管理方法:由会计部统一登记财产帐;财务管理部负责各项财产登记卡和登记册的管理及检查;运用部门填写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并对所用资产作妥当保管。 第四条 购入的资产,应刚好办理运用权转移登记(帐、卡、册),其有关产权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的事宜均由会计部按国家相关财会制度办理。 第五条 新购入的资产除
2、会计部登帐外,运用部门应填具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 第六条 资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由会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部门及所属分部在用的办公用具、设备、设施,由本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台帐,并帮助财会部门的盘点。董事长室、总经理室、总监室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第八条 各项工程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管理部备查复核。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会同会计部及经管部门每年定期对财产进行盘点,其盘盈或盘亏应由会计部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处理。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纳一次摊销法。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纳平均年限法,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按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
3、执行。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的计价、核算按财政部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其次章 流淌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流淌资产包括公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第十五条 应收票据根据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应收帐款中发生的坏帐损失,由会计部按销售部供应的金额及坏帐缘由,上报税务部门,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存货的计价按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存货的日常管理见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
4、 第十九条 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运用现金。 其次十条 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的现金一律交会计部出纳员,出纳员是本公司库存现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其它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或存入个人帐户。 其次十一条 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应存入银行,当月入帐,同时会计员应开出收据或发票。 其次十二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其次十三条 现金支出必需有相关审批人批准证明,办理人填写借款单。 其次十四条 每笔现金业务出纳员必需登记日记帐。 其次十五条 除本规定外,超过运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
5、付现金。 其次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材辅料、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的选购必需实行转帐结算方式,不得运用现金。 其次十七条 出纳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干脆支付(即坐支)。因特别状况确需坐支,应事先报会计部经理批准。 其次十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须要借用现金按“用款程序”执行,并应确定还款期限,超过还款期限的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其次十九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支取现金按“用款程序”执行,并严格按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工资的支付应依据人力资源部每月供应的薪酬表,出纳员按规定发放日期提款发放。 其次节 支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
6、所指支票是公司在业务过程中运用或收到的转帐支票。 第三十二条 支票的领用、保管、报销由出纳员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出纳在收到支票后,应核对数目,检验其合法性,在支票有效期内存入银行。 第三十四条 收受支票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一) 非该企业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二) 留意支票数字、金额、日期是否有误。 (三) 签发支票人的印章是否齐全。 (四) 支票上有无涂改、涂销。 (五) 支票上是否有背书。 第三十五条 开出支票时须有经审批的“借款单”,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薄上签字备查。 第三十六条 支票运用应建立登记薄制度。 第
7、三十七条 银行印鉴由会计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严禁开出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三十九条 支票付款后,经办人填制“支出证明单”凭支票存根,按“报销程序”办理,并由支票领用人在登记薄上签字注销。 第三节 资金运用审批权限 第四十条 业务款待费运用审批权限:400元(含)以内由行管总监批准;400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一条 预算内单项资金运用审批权限:1000元(含)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1000元以上2000元(含)以内由系统总监批准;2000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二条 预算外单项资金运用审批权限:2000元(含)以内由总经理批准;20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第三
8、章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购置、验收、保管、出售、报废等事项均依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运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运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固定资产包括: (一) 土地。 (二) 房屋建筑物: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等。 (三) 交通及运输设备:摩托车、小轿车、客货车等。 (四) 生产机器设备、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 (五) 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等。 (六) 空气调整设备:空调、抽送风机、电扇等。 (
9、七) 事务设备:机具设备、家俱设备等。 (八) 供水设备设施:水塔、储水池、抽水机、给水配管设备等。 (九) 其他设备:防护设备、装潢设备、康乐设备、炊事设备等。 第四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为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经理授权各运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保管和报损、报失、报废等工作。会计部负责资产的核算,设置相关科目、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买必需填写申购审批表,应注明具体中(英)文名称、规格、金额、性能等资料以备选购及验收依据。 第四十八条 运用部门收到申购的固定资产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作验收后填具“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二联,一联报会计部核算入帐,一联
10、自留;同时填具财产登记卡自留一份,另一份报财务管理部。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需作出售或报废处理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报请相关系统总监及总经理审批(详见第六章“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计价、折旧等详细处理等均按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按本制度之第五章“财产盘点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十二条 出租或外借管理:非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特别状况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订立契约,正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副本自留。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理、保养及税金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附属设备明细等。
11、第五十三条 闲置固定资产管理:运用部门随时向财务管理部上报闲置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管理部至少每三个月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统计造册,拟订处理看法后呈报总经理。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运用年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低值易耗品需全部经综合库收料,领用前由综合库保管,归入物料帐。 第五十五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采纳以旧换新方式(首次除外),由领用人填具物品领用单按“领用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价值在50元以内的由运用人保管。价值在50元(含)以上的,单独运用按个人别设立“财产登记册”;共
12、同运用按部门别设立“财产登记册”,部门负责人为保管人。领用后要刚好登记“财产登记册”,并且每季度与财务管理部和总务部核对一次。 第五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在部门之间移交,接交人应持原“财产登记册”到财务管理部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在部门内移交,只需变更运用人,但须通知财务管理部。 第五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由于各种缘由退回时,须呈请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办理退库,综合库负责对退回品验收。 第五章 财产盘点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盘点范围: (一) 存货:原材料、托付加工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制品、产品。 (二) 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 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 盘点方式: (一) 年
13、终盘点:由财务管理部会同会计部、库管部及各运用部门于年终时实施。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纳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别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变更方式进行。 (二) 随时抽点:由财务管理部制定方案,会同会计部进行。 (三) 存货定期盘点:每月末由仓库盘点,并与会计部对账。 第六十一条 盘点人员的分类与职责: (一) 总盘人:由总经理担当,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样事项的裁决。 (二) 主盘人:由各部门经理担当,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 复盘人:由总经理视须要指派系统总监担当,负责盘点监督。 (四) 盘点人:由各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 会点人:
14、由会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的确数据工作。 (六) 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随时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主盘人、盘点人、会点人,其职责亦同。 第六十二条 盘点前打算事项 (一) 盘点编组:由财务管理部经理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 经管部门先行将盘点的财务帐册及盘点用具打算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核算部打算。 1. 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 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 各项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依编号依次排列。 4. 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别缘
15、由,无法完成时,应由会计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入库单、领料单、物品领用单等进行结存调整。 (三) 盘点期间已收到各种物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经理将盘点通知呈报总经理,经批准后下达。财务总监负责召集主盘人开盘点协调会,制定盘点安排表。各有关部门按安排办理盘点工作。 第六十四条 盘点的详细实施按“盘点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盘点应尽量采纳精确的计量器具,避开用主观的目测方式(可以用目测的状况除外)。每项财物数量确定后再接着盘点下一项,盘点数据不得更改。 第六十六条 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 (一) 原则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应当在盘点当日的上班前
16、或下班后进行。 (二) 盘点前应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核对。 第六十七条 存货盘点: (一) 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进行为原则。 (二) 原则上采纳全面盘点,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变更盘点方式。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及在用物品盘点: (一) 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实地盘点。 (二) 在用物品原则上应进行全面盘点,确有困难的,依据各部门登记的在用物品台帐进行抽点。 第六十九条 其他项目盘点: (一) 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盘点。 (二) 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帐。 (三) 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全部权的
17、复印本,送会计部审核登记。 第七十条 以上所列各项盘点,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表”,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后在该表上各自签字确认并将该表编列统一流水号码,各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盘。 第七十一条 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表”汇总编制“盘存表”。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运用部门自存,其次联交财务管理部与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核对,第三联交会计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十二条 盘点报告: (一) 会计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一式三份,送运用部门填列差异缘由的说明及对策后,返回会计部汇总转呈总经理批准。第一联送达运用部门,其次联交财务管理部,第三
18、联会计部留存。 (二) 年终盘点,应由会计部于盘点后7日内将“盘点盈亏报告”呈报有关部门。随时抽点,应于盘点后3日内将“盘点盈亏报告”呈报有关部门。 (三) 盘点盈亏金额,平常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七十三条 盘点留意事项: (一) 全部参与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打算事项,必需深化了解。 (二) 盘点人员须依时间提前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支配。如有特别状况托付代理人应事先报告复盘人经批准后方可。 (三) 全部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起先后原则上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 盘
19、点运用的单据、报表内全部项目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五) 全部盘点数据必需以实际清点、称重的的确数据资料为据。不得估计。 (六) 盘点起先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和监督。 第六章 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资产报废包括固定资产报废和流淌资产报废。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工作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执行,应收款形成的死帐、呆帐按会计管理制度中“关于死帐的处理规定”执行。本章主要对流淌资产中的存货及其他物品的报废作出规定。 第七十五条 产成品、原材料报废由车间或仓库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检验出具报废建议,由技术部鉴定报废,会计部报税务部门批准后通知申请部门作报废
20、,实物由总务部处理,价款交会计部。 第七十六条 闲置或残损的包装物由原料库提出申请,库管部经理核实后报总务部处理,价款交会计部。 第七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50元以上,2000元以下)报废,由经管部门填写报废审批表(暂用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报总务部、财务管理部鉴定,如确认报废,实物退回综合库,综合库报总务部处理,价款交会计部,经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注销“财产登记册”。如确认尚有运用价值,则退回经管部门不予报废。 第七十八条 修理部门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经部门主管鉴定无用后退回综合库,综合库报总务部处理,价款交会计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会计部负责制订并说明,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条 本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颁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后,原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