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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平安管理工作的若干看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平安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平安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消遣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款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
2、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平安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第四条 全市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平安事故。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平安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
3、场所单位平安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其次章 公共经营场所平安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平安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平安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平安管理,建立健全平安责任制度,完善平安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平安。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
4、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消遣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托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仔细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
5、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平安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运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运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平安管理。经营运用者对各自经营运用范围内的平安负责,并协作产权单位或托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平安工作。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平安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探讨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平安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简单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
6、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安排,落实整改资金,刚好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起先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平安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平安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熟识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消遣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其次层及
7、其次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实行措施限期加以整改。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运用钢瓶液化石油气。其次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运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平安检查和维护保养。其次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次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实行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爱护装置。变配电室应当支配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急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