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执法业务流程及文书表格(通航管理修订部分2019).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事执法业务流程及文书表格(通航管理修订部分2019).docx(8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2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 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 号)要求,我局决定对部分业务的执法业务流程和服务指南进行调整。现通知 如下:一、通航管理事项调整内容(一)对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的调整。1 修改“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流程”“打 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业务流程”“通航水域岸线 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业务流程”“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业务流程”“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
2、业备案 业务流程航行警(通)告发布业务流程”内容及相关文书表格。新增“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业务流程”“涉水工程通航 安全技术参数备案业务流程”“接收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 活动通报业务流程”内容及相关文书表格。以上调整后内容见附件1。(二)对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的调整。修改“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打捞或者拆 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 下活动许可”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业务流程航行警(通)告发布业务流程”内容。新增“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 参数备案”接收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通报
3、”内容。以上调整后内容见附件2。二、证明事项清理调整内容将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中第23 项船舶进行散装 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中船舶进行散 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的申请材料第4项“过驳作业 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 2 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修改为“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 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 有关检验文件”。三 、相关要求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学习,严格按照调整后内容开展相关 执法活动。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海事局的业务指导,充 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增强基层执法能力,提升海事
4、服务保障水 平。海事电子政务平台已于2019年10月上线,相对人新申请的通 航类业务应当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平台办理;相对人提出线下办理 的,也可以通过线下途径办理,但执法人员应当将必要的文书资 料上传平台,通过平台制发证照。附件1海事执法业务流程及文书表格(通航管理修订部分)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 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对辖区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等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的办理工作。(二)基本要求1.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为层级审批流程; 2.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岗位职责1、受理人(1)负责申请的受理;(2)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业务
5、流水编号);(3)负责送达文书。2、审核人(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2)负责起草决定文书;(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4)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3、审批人(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文书管理、文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文书发放、归档 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印章管理与文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审核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四)工作流程1、受 理(1)受理人收到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等交通功能区域划定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
6、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操作提示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 不予受理通知书。操作提示2:水上体育比赛与大型活动,涉及禁航区或安全作业区设置的,按本流程办理。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操作提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7、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业务受理专 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 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5 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将视为受理;操作提示2: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 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应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署名并签注 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需提交复印件的,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加盖公
8、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受理材料清单:(一)禁航区划定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4.禁航区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航路划定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
9、力的其他文件 及其复印件;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4.航路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三)港外锚地划定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2.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 复印件;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锚地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四)安全作业区划定1.海
10、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 准手续的项目);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5.安全作业区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2、审核与批准(1)审核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操作提示1: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审核人通知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反馈 核查意见。操作提示2: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水域通航安全他人重大利益的,应要
11、求申请人提交已 征求水域通航安全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水域通航安全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发 布航行警(通)告的作业或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具体按航行警(通)告发布相关工 作程序执行;操作提示3:审核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 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下达后,方能制作决定文书。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2)审批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审核内容及要点:(一)禁航区划定:1.就划定水域的需
12、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 3.对水上交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技术评估;4.禁航区范围设置的合理性、禁航区边界控制点坐标的准确性、禁航区的设置与周围重要目标的保 护关系及是否妨碍附近航行船舶安全、采取的措施能否保证禁航区的设置有效实施。(二)航路划定: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且符合通航功能水域规划的要求;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3.用于设置航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13、4.对水上交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技术评估;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要求,并已制定安全措施;6.航路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航路设置的通航标准包括设计水位(或潮位)、设计代表船型、设 计航道尺度等,船舶通行的方式(单向通航或双向通航),有关助航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的设置 情况,规定的船舶通行方式、交通流方向、航路及相应采取的保障措施等与该水域通航条件、水上交通 繁忙、复杂程度等情况的适应性,拟划定航路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条件等与设计通航代表船舶之间 符合性。(三)港外锚地划定: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且符合通航功能水域规划的要求;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
14、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 3.对水上交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技术评估;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要求,并已制定安全措施;6.港外锚地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港外锚地位置、占用水域范围、设计水位(或潮位)、设计水 深、设计代表船型、泊船种类、系泊方式、泊船容量等,拟划定港外锚地水域条件与设计锚泊代表船舶 的符合性,设置港外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锚地系泊、界 限标志、监控等设施建设情况,拟选址水域是否存在淤积、浅滩、水下障碍物、遗留物的情况及其处
15、理 措施,拟建港外锚地占用水域范围及船舶进出锚地与船舶进出港口航道和主航路船舶航行、避让的关系 等,是否对船舶进出港口、在主航路航行的船舶构成妨碍。(四)安全作业区划定: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且符合通航功能水域规划的要求;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 3.对水上交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技术评估;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要求,并已制定安全措施;5.安全作业区性质、占用水域范围、设置时限的合理性,安全作业区界限控制点坐标的准确性,安 全作业区内作业船舶、设施数量、作业船舶种类及其待泊水域设置的合理性,作业区统一指挥
16、、现场调 度船舶组织的可行性,作业区的设置与周围通航环境条件的协调性,作业或活动期间安全、防污措施的 有效性。3、办理结果与告知(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单位印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单位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3)办理完毕后,由审核人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中登记。(4)审核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5)已审批同意的,审核人应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流转给现场监管 部门/人员。决定文书内容提示:1.禁航区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同意划
17、定*水域为禁航区,规定该禁航区范围、边界、禁航时段 和禁航的船舶种类等内容和警戒标志的设置,具体实施禁航区监管的机构等。2.航路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同意划定*水域为航路,规定该划定航路的通航标准、船舶通行方 式、船流或航路走向以及航标配布要求、特别管理规定或通航保障措施等。3.港外锚地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同意*水域设置锚地,划定锚地实际水域范围(边界控制点经纬 度坐标或 CGCS2000 坐标系),确认该锚地用途、性质、底质,锚地维护水深、泊船方式、代表船型泊船 容量,相关标志设置,规定船舶报告、进出航路的特别管理规定或通航保障措施等。4.安全作业区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同意划定*水域为安
18、全作业区,规定该船舶安全作业区界限 范围、作业性质、作业船舶种类和数量、船舶进出作业区通行方式等以及界限标志的设置、船舶待泊位 置和现场指挥、监督机构和监管船艇等通航保障措施。4、归档办理完毕后,审核人应及时将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现 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 行归档。(1)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办理情况登记清楚。(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五)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3、中华
19、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六)执法文书与台帐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2、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3、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4、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5、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6、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7、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8、海事业务审批表9、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申请人(印章)申请时间申请事项划定范围划定期限建设单位附 送 材 料1、禁航区划定:(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口(2)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3)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口(4)禁航区划定技术评估(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20、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口2、航路划定:(1)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口(2)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3)航路划定技术评估(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口3、港外锚地划定:(1)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2)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 的意见及其复印件(3)锚
21、地划定技术评估(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安全作业区划定:(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 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2)已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4)安全作业区划定技术评估(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业务 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打捞或者拆除沉船沉
22、物许可的办理工作。(二)基本要求1.打捞或者拆除沉船沉物许可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2.只申请延期、变更作业船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流程; 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岗位职责1、受理人(1)负责申请的受理;(2)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3)负责证书的发放。2、审核人(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2)负责起草决定文书;(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4)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3、审批人(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 等业务分工,可灵
23、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 反如下原则: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审 核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四)工作流程1、受理(1)受理人收到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许可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操作提示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业务专用章的海事 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操作提示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
24、,由原 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操作提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业务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进行打捞或者拆 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请许可证。(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业务专 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
25、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 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 请人作出答复的,视为受理;操作提示2: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 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应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署名并签注日 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 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受理材料清单:
2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2、打捞单位打捞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4、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7、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8、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2、审核与批准(1)审核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操作提示1: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审核人通知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反
27、馈 核查意见。操作提示2: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水域通航安全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 已征求水域通航安全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水域通航安全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 发布航行警(通)告的作业或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具体按航行警(通)告发布相关 工作程序执行。操作提示3:审核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 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下达后,方能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 水下活动许可证。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2)审批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8、;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审核内容及要点:1.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参与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单位具有打捞能力的证明文件。3.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拟采取的具体打捞作业方式、方法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要求,还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作业期通航影响分析,重点分析自然条件对沉船沉物沉没状态及位置的影响;沉船沉物对未来 发展船型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2)作业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作业区域范围和临时通航方案。(3)作业期通航安全保障,重点分析应急设备设施的配备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及作业现场维护方案。(4)该项打捞作业应满足水流、气象、环境等技
29、术条件。4.对法律规定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没有利益方主张权利的沉船沉物打捞作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 强制打捞。3、办理结果与告知(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 动许可证。(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单位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3)办理完毕后,由审核人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中登记。(4)审核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5)已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审核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流转 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4、归档办
30、理完毕后,审核人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 海事业务审批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不予海事 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1)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程序符合规范,办理情况登记清楚。(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五)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
31、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五、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九条(六)执法文书与台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变更申请书3、水上水下活动现场核查信息流转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5、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6、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7、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8、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9、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10、海事业务审批表11、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 请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监制申请人须知一、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
32、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作,是申请人 履行正当手续的法律依据。二、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要求 办理申请手续。三、本申请书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 四 、填写说明:1、“作业程序”是作业者使用船舶、设施、设备和技术进行施工作业的方式、方法和步 骤。2、“应急的措施”是指作业者为防止发生污染和意外事故采取的措施以及一旦发生污染 和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3、“相关部门”是指审批工程或施工作业项目所涉及的本主管机关以外的部门。4、“设备”应选择最主要、最关键的填写。涉及吊装的应填报主要的吊索的尺寸和破断力;涉及拖航的应填报主拖缆的直径、长度 和质地。5
33、、各栏如不够填写,可附页。五、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六、同一工程重新办理申请,或工程被取消,或申请人的作业资格被取消时,原申请书 均不退还申请人。项目名称计划开始日期业主单位预计结束日期活动主办单位/ 施工单位地点范围施工作业/活动程序应急措施水上水下活动船舶及设备名 称主要技术参数附送资料:1、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1)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3)通航安全保
34、障方案 (4)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5)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复印件(施工作业时)(6)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7)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内河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 比赛)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2、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申请(1)打捞单位打捞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
35、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 展紧急清障时除外) (3)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4)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5)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6)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申请人名 称(印章)地 址邮 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 月 日施工作业示意图:备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上水下活动变更申 请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36、事局监制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原许可证有效期申请延期至年 月 日活动主办单 位/施工单位地点范围原许可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船舶及设备(仅变更作业船舶及设备时)名 称主要技术参数变更后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船舶及设备(仅变更作业船舶及设备时)名 称主要技术参数附送资料:(1)拟新增加船舶己纳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证明材料 (2)拟新增加作业船舶的清单 (3)与拟新增加作业船舶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4)申请延期的说明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联 系 人 : 申请单位:(印章)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37、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正本)准字( ) 第 号经审核, ( 单 位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日,使用 ( 船 舶 )在 范围内水域进行 作业(活动), 满足通航安全要求,符合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准许按 照本许可证核定事项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特发此证。发证机关:(通航安全管理专用印章)发证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副本)准字( ) 第 号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许可事项变更情况登记(通航安全管理专用印章) 年 月 日(通航安全管理专用印章) 年 月 日(通航安全管理专用印章) 年 月 日(通航安全管理专用印章) 年 月 日副本仅证明许可变更情况,须随正本同时
38、使用。水上水下活动现场核查信息流转表以下内容由水上水下活动审批部门填写水上水下活动名称(拟)活动时间(拟)活动水域业主单位/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施工单位拟参与水上水下活动船舶名称及停泊地联系人电话现场核查内容及要求:1.从事作业的船舶、设施及船员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 2.船舶是否有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且船员熟悉相关内容3.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作业中检查时适用) 4.已按要求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作业中检查时适用)5.配员符合规定要求,与申报情况是否一致 6.其他经办人:年 月 日以下内容由现场核查部门填写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人员:年 月 曰分管负责人意见:负 责人:年 月
39、 日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单位:序号项目名称申请人受理人/日期审核人/日期审批人/日期上级复审或 审批情况办理结果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办理工作,以及内河通航水 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办理工作。(二)基本要求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流程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2.水上水下活动只申请延期、变更作业船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流程; 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岗位职责1、受理人(1)负责申请的受理;(2)负责标
40、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3)负责文书或者证书的发放。2、审核人(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2)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3)负责起草决定文书或者证书;(4)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或者证书编号。3、审批人(1)负责审查审核意见;(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文书/证书管理、文书/证书制作、校核、印章 管理、文书/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 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空白文书/证书管理与文书/证书制作 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与文书/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审核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四)工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