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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税务行政处罚条例 税务行政惩罚的概念和种类概念税务行政惩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惩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种。须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处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惩罚类型,主要包括: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惩罚,而是一种行政吩咐 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惩罚,而是一种执行惩处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详细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
2、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惩罚。 税务违法行为及其惩罚规定 1、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惩罚规定 2、干脆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惩罚规定 3、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惩罚规定 税务行政惩罚设定与实施 1、税务行政惩罚只能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设定,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任何行政惩罚。 2、税收行政惩罚的实施,原则上适用行政惩罚法的规定,但 是假如税收特殊法有不同于行政惩罚法且又与行政惩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精神不相抵触的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税收特殊法的规定。 3、须要留意税务行政惩罚实施中的几个特别问题 税务行政
3、惩罚主体:县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和税务所是法定的税务行政惩罚主体。 税务行政惩罚追究时效:税收违法行为在 5 年内未被发觉的,税务机关不再惩罚。 税务行政惩罚中的从轻、减轻惩罚问题。 税务行政惩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 1、税务行政惩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010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2、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3、听证终止的情形: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参与听证,无正值理由不参与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第3页 共3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