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完善建议 [修改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几点建议]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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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土地管理法完善建议 修改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几点建议 摘要:我国从11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土地管理法,自实施以来,为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渐渐包露出一些局限性,须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本文提出一些修订的建议。关键词:提地流转、土地征用制度、闲置土地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生民之本。农业丰则国家盛,农夫富则国家稳。我国人口众多,是一个土地资源特别贫乏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态恶化等缘由,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的冲突更加突出。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着只顾眼前的利益,而忽

2、视了长期的利益,以牺牲珍贵资源为代价来换取发展速度,这不仅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危及后代的生存生活条件。因此关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爱护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尤为重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土地,切实爱护土地资源。一、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对于集体土地流转我国法律法规是严格限制和禁止流转的。11016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条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从法律制度上严格地将农村集体土地拒之于市场门外。实际农村土地市场却是客观存在,而且是兴盛不行抑制的,现在各地的农村中,包括集体土地、乡、村企业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运用权的

3、流转现象非常普遍,不仅涉及耕地流转、拍卖,还有宅基地拍卖、乡镇企业用地交易等非农用地市场交易。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而且还流失了大量的国家税费,并且不利于提高耕地利用需求和农业生产力,简单引起各种社会问题。明显,目前禁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款已滞后于当前土地利用的现实,所以,要修改相关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抵触的法律。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禁止农夫集体全部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使耕地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可以流转。因此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度建议最好能变堵为疏,不断地明确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条件和范围,从而确保农夫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最终受益者。(一)明晰产

4、权界定 ,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或抵押,并且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人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的登记、变更等相关权利,使得登记后土地权利能更好的受国家法律爱护。(二)借鉴其他国家的阅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全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开展发证工作,向农夫发放土地和宅基地证件,给农夫以主体资格,就可以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全部权的主体,增加农夫对土地的财产权的限制力度,从根本上为集体建设用地全面入市创建良好的条件,对于将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土地市场管理体系中,在国家法律的主导下,引导农村土地市场规范有序流转。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一)建立土地征用听证程序。建立听证程序

5、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参加程度,听取他们的看法。听证制度是解决征地、被征地双方的存在争议和冲突的有效途径。在工业化和城市发展过程当中,地方政府与被征地者之间在安排土地增值利益上的冲突日益突出,近几年出现了许多与征用土地有关的集体上访现象,同时由于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务和冲突也日益增多,严峻地影响了政治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缘由是没有平衡好双方的利益,要使得双方的利益能够平衡,就要最大限度地满意当事人的意愿,只有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摆平,社会才能稳定,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建立起公允、公正的听证制度,防止“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二)完善对被征地农夫补偿及安置措施。提高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

6、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不能符合现在的征地须要,应当修改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应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坚持市场化,确定补偿标准时就高不就低原则,建立完善土地补偿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夫利益补偿问题的重要前提,并且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征地农夫的合法权益。(三)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不应当由实施征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在该条

7、例中可以看出实施征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所以很难保证在征地过程中的公允和公正,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既有裁决权又有定价权,被征地者在这两个程序中都是和一个部门打交道,相当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让一个当事人自己当法官判案,将对方置于不利的境况中,所以建议对补偿方案有争议和冲突的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以确保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公允。(四)把被征地农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利用肯定比例的征地款,为他们办理各种保险,让他们能够拥有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机制。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夫的专项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由

8、特地机构管理,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有利于解决被征地农夫的后顾之忧。三、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惩罚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第37条这样规定“连续二年未运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土地运用权。”这条规定国家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角度动身,要求土地运用者不得闲置土地的规定是合理的,与此同时土地运用者大量的闲置土地会造成资源奢侈,因而赐予土地运用者经济上的惩罚也是的合理的。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出让土地的最终的目的是保障高效利用的土地,为了公共利益,实现国家对国有土地全部权的经济利益和土地资源的管理,而不是惩罚。国家对于在惩罚的时候没有考虑到个人利益,更多的是公共

9、利益,应当以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爱护形成合适的比例,达到平衡。所以,建议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无偿收回作适当修正。首先,假如是房地产,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建设的,应当逐年提高土地闲置费的比重。例如,第一年占出让金的8%,其次年是15%或者更高,这样可以加大开发商囤积土地的成本。其次,假如收回土地运用权的,应当按肯定比例的退还已收取的出让金,作为对土地运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从理论上讲,不应当赐予土地运用者任何费用。但是,因为土地运用权的价值相比较大,运用期限长,无偿收回将给土地运用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种行为过于严格。所以土地主管部门对于没有按时运用而被收回土地的运用者,应根据肯定比例退还部分

10、出让金,这样可以公允行政。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会影响亿万一百零一姓切身的利益。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也增大,但是土地是有限的,现在的土地供需冲突不但存在,而且会越来越突出,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加和产业发展之间争地,这些冲突都须要实行合理有效的方式来处理,要协调好公共利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利益,利用的就是法律手段,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不断地协调这些冲突,满意人们的各种须要,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政治稳定,构建公允、公正、和谐的社会。(作者单位:甘肃兰州市西北民族高校法学院)参考文献:1 王权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析2 李光禄、侣连涛,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山东科技高校学报2002(3)3 曹义,当前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缘由分析,辽宁工程技术高校学报,2002(7)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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