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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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简答题,(2) 中 中 国 国 法 法 制 制 史 史 简 简 答 答 题 题 题 题 库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1.商朝三风十愆 属于商朝职务犯罪得规定。大致分为巫风、淫风与乱风三类;其惩罚就是君子出丝两卫,小人否。 2.商朝司法制度得基本特征 行政、军事与司法职能不分;神权法发达。 其次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德得主要内容 敬天。简要地说就就是:遵从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孝祖。即荫袭祖德,恪守祖训; 保民。即保享于民、听从民意。 4西周轻刑、慎罚得主要含义 反对专任刑罚,主见刑罚应当与德化教化结合起来;在德刑关系上,德教为主,刑罚为辅。 5.周礼得作用 周礼规定了国家得根本制度,

2、就是国家法律体系得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得功能与作用; 具有预防违法犯罪得效果。 6亲亲与尊尊得主要内容 亲亲得主要内容 每个人都要敬爱自己得亲属,其核心就是孝; 尊尊得主要内容 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卑贱对尊贵必需肯定敬重与听从,严格恪守等级秩序,其核心就是忠。 亲亲与尊尊得目得就是维护奴隶制国家政治秩序与家庭伦理关系。 7.西周得礼刑关系 首先,礼与刑得区分: 礼就是指导性规范,刑事惩处性规范; 礼得主要功能就是预防犯罪,刑得主要功能就是制裁犯罪; 礼与刑得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其次,礼与刑得关系: 简言之,失礼则入刑。 8.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得轻重应当依据社会

3、治安得详细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宜轻则轻,宜重则重。 其妻本原则就是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9西周得赎刑 赎刑属于替代刑罚,即以财物代替刑罚; 其适用得前提条件就是疑罪; 其作用就是,削减了死刑与肉刑得适用,肯定程度上爱护了生产力,但也存在公允之虞。 1.西周婚姻成立得条件 实体要件 同姓不婚;婚龄就是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程序要件 必需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需经过六礼。 1.西周父权得主要内容 对子女教令权;家庭财产支配权。 2.西周五听审判方式 一就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就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音:冒;义:脸红、冒汗)然;三就是气听,观其气息

4、,不直则喘;四就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就是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音:冒;义:眼睛瞧不清晰)然。 五听审讯,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较早得相识到心理学学问得价值,但就是,完全主观得自由心证,则难免发生冤假错案。 西周得法官责任制度(五过之疵) 一就是惟官,仗势欺人或者官官相护;二就是惟反,挟嫌报复;三就是惟内,徇情枉法;四就是惟货,贪赃卖法;五就是惟来,受人请托。 惩罚:犯五过之疵者,于案犯同罚。 14.西周得裁判规则 西周得裁判规则主要有: 法官裁断案件看法要谨慎,不枉不纵,于法有据; 法无罪名,允许类推; 禁止适用废法; 量刑要中正,不偏不倚。 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

5、时期公布成文法得意义 结束了法律得隐私状态,破除了旧贵族对法律得专擅垄断,使法律起先具有客观性、规范性与公开性; 打破了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各级贵族得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得社会基础,为法家法治原则得确立开拓了道路,为中心集权统一国家得形成创建了条件。 .法经得主要特征 它把侵扰官私财产全部权与人身平安、危害社会秩序得盗贼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得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历代君主专制政权刑事立法得重要指导思想; 确立了行刑重轻得重刑主义原则,并创立了以言论或思想治罪得先例; 受时代约束,法经保留了大量得奴隶制残余。 1商鞅得法治与重刑得主要内容 商鞅得法治,包括三

6、层含义:一就是缘法而治 ;二就是刑无等级;三就是法必明,令必行 。 其重刑,也包括三方面内容:一就是行刑重轻;二就是刑用于将过;三就是不赦不宥。 1.孟子得主要政治与法律思想 民本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就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 仁政学说。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提倡以德服人,重教化,反对以力服人; 制民之产(民生)。孟子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贤官政策。孟子认为辅世长民莫如德,主见惟仁者宜在高位。 19.战国法家得主要法律思想 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 布法于众明白易知。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0、秦朝连坐制度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她有关联得人一

7、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得犯罪连坐得适用范围有三种。 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担当连带责任。 1.皇帝制度得特征 高度集权,皇帝全面掌控军、政、(立)法、司(法); 皇位终身制、世袭制。 22.秦律涉及司法官吏犯罪得主要罪名 主要有不直罪、纵囚罪与失刑三个罪名。 依照秦律,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有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 不直罪; 有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 纵囚罪; 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 失刑罪。 23.秦律得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

8、战国后期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地域等多重影响,具有显明得时代特征。 革除旧法,残存旧制。主要表现就是:一方面限制隶制得发展、扩大,另一方面又维护奴隶制残余。 重法轻礼,专任法治。 重刑轻罪,刑罚严酷。 法律内容丰富,但体系繁杂。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24.(西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所谓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就是指汉武帝时确立得、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阴阳家、法家、道家各派学说杂糅而成得一种与合体。其主要内容有: 王者法天、君权神授,即:皇帝就是天子,其权力就是上天给予得,不受任何约束得,皇帝得地位就是至高无上得,不容侵扰得; 德主刑辅教化为先,即:治理国家应当礼刑并用,以教化为主、刑罚; 法有等

9、差,同罪异罚; 隆礼屈法,崇尚伦理; 天人合一,司法顺应时令。 25.西汉亲亲得相首隐 亲亲得相首隐就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与作证,其来源于孔子得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其主要内容有: 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确定就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6汉朝继承制度得主要内容 汉朝继承制度中得继承标得包括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两个部分, 身份继承 皇位、爵位等身份一般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 继承原则 在财产继承上,汉朝实行诸子均分制。女子没有继承权,但可通过嫁妆这一形式预先取得父母得部分遗产。 继承方式 除法定继承

10、外,汉朝允许遗嘱处分财产,时称遗令。 27武帝抑商政策 贱商。依照汉律,商人另立户籍,名为市籍,其地位低于一般人,属贱民。 谪商。汉武帝天汉四年,发天下七科谪,将七种人发配边地戍守,其中四种人就是商人或者就是与商人有关得人。 限制商人经营土地 商人得土地与奴婢有详细限额,超过法定限额部分没入官府。 商人得人口稅加倍。 向商人征收财产税,时称算缗。 28.西汉得职官考课制度 汉朝特别重视对各级职官得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上计制度就是其考核得主要方式。汉朝上计分为三种形式、两大系列,并设有专职机构上计掾。 三种形式: 一就是常课,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携带计簿到京师汇报上计;二就是大课,每三年一大考;三

11、就是会课,由丞相、御史二府逐一审核上计内容,定出每个官员得考绩等级。 两大系列: 一就是长官考课掾史,即由公卿或各部门长官考核其下属官吏;二就是逐级逐层考核,即由中心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各县 29.春秋决狱 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或引经决狱,就是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特有得一种审判制度。它以儒家经典春秋为准据审理案件,隆礼屈法,就是法律儒家化地表现。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持续至两晋南北朝,至隋唐礼律合一后始淡出历史。 代表人物 董仲舒就是春秋决狱得创始人,其她影响较大得还有公孙弘、吕步舒。 主要特点 彰显春秋大义,隆礼屈法;原心定罪。 所谓 原心定罪,即定罪量刑首要考察被告人得罪过,其原则就是志

12、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0.秋冬行刑 概念 汉代规定,死刑一般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执行,该项制度称为秋冬行刑。 法理 秋冬行刑得主要依据就是董仲舒得阴阳五行说与天人感应说。此说认为,春、夏主阳,秋冬主阴;养生属阳,刑杀属阴。在司法上,人事应当听从天道自然,详细说来:春夏,万物复苏、生长,应养生好德,不行杀生;秋冬,天地肃杀,万木凋零,方可处决死囚。 简评 秋冬行刑理论以人道比附天道,牵强附会,少有科学性,但在客观上起到了慎刑与利农时得作用。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31.九品中正制 概念 九品中正制就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得一项选拔官吏制度。汉末延康元年(公元 220年),

13、 曹丕即魏王位后,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正式创立了九品中正制。 主要内容 依据九品中正制,即将本地士人,根据家世、操行及才能大小,分别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供应给吏部,作为官吏铨选任用得参考依据。 基本特征 官吏铨选标准由官僚贵族自己制定并由自己操纵其过程;出于集团利益得考量,计资定品(唯以居位为贵)最终演化为选官制度当然原则,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得社会现象。 简评 九品中正制就是官僚贵族、门阀士族操纵得旨在维护本集团利益得选官政策,就是封建专制政治得一部分。 32.准五服以制罪 自汉武帝时法律儒家化以后,中经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进一步深化

14、,其突出得表现就是西晋泰始律得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度 中国传统得父系宗族血缘亲属范围,通常包括高祖至玄孙得九 代世系。在此范围内得直系与旁系亲属,均为有服亲属,都应根据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 所谓五服,即依据亲属关系得远近所规定得五种丧服得服制。详细分为:斩衰,则举重以明轻;入罪(陷罪),则举轻以明重。 科刑 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 35.唐六典得立法特点及成就 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其基本体例,打破了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得传统。 刑律与礼制分别,行政法成为独立得法律部门,封建刑律与 行政法典遂成为基本上并行、分立得两大体系。 唐六典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得封建典章制度方 面得立

15、法,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学术界有人认为它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得行政法典。 6.唐公罪与私罪得区分及惩罚原则 公罪与私罪得区分 唐律继承了开皇律区分公罪与私罪得传统,规定: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得行为为私罪。 惩罚原则 唐律认为,公罪多为过失犯罪,故处刑从轻;私罪多为有意 犯罪,故处刑从重。 3.唐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律继承了汉律得亲亲首匿(儒家亲亲相隐)并发展为同居相隐,扩大了相隐得范围,其主要改变就是: 扩大了亲亲得范围 依唐律,凡就是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媳、丈夫得兄弟及其妻,均属相隐之列。 新定同居相隐不为罪与部曲、奴婢可为

16、主子隐不为罪 所谓同居,就是指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依唐律,凡同财共居者得以相隐。 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重罪,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条科断。 38.唐自首与自新得区分及惩罚原则 自首与自新得区分 唐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自陈其罪者为自首,即犯罪发生后未被发觉前向官府主动交待自己得罪行;假如罪已发再去官府交代自己得罪行,则视为自新。 惩罚原则 对自首得惩罚原则:自首免除刑罚者,不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惩罚。 对自新得惩罚原则 自新可减刑,但不能免除刑罚。 9唐官当 基本内容 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

17、徒四年; 一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官职,先以 高官当,次以勋官当。 特则 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监 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 40.唐对化外人案件得处理规则 化外人即外国人。其处理规则就是: 在中国得同一国籍得外国侨民之间相互侵扰构成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不同国籍得外国人之间相互侵扰构成犯罪,则按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4.唐律得特点 礼法高度融合 自西汉春秋入律以来,中经魏晋南北朝数一百零一年得发展,至唐时,礼法融合最终完成。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 科条简要,用刑持平

18、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得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行胜纪。 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超群 唐律虽然仅有0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概念、规则明晰。 42.证据规则 口供 在唐朝,口供就是定罪得主要依据。其例外规则有:若赃状露验,理不行疑,虽无口供,也可据状断之;对享有议、请、减之人或老、幼、废、疾不堪加刑者,在未获得口供得状况下,实行众证定罪之法。 其规则就是: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若三人证明,三人证虚,视为疑狱,不得定罪,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折杖法,列入宋刑统。 折杖法得性质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就是将五刑中得笞、杖、徒、

19、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得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得详细内容(略) 作用 折杖法就是一种折减性质得新刑制,对于缓与社会冲突具有肯定作用。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因此,折杖法得创立并未变更宋朝刑罚不断加重得趋势。 4.红契制度 宋朝法律规定,不动产得买卖尤其就是土地买卖必需经过官府认可,交纳契税与加盖公章后始生效力,此即宋红契制度。 红契制度有两大立法目得,一就是遏制白契(私契),防范国库流失;二就是爱护交易平安。 4宋户绝财产继承制度 户绝就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户绝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依次为在室女

20、、近亲、官府。 户绝财产除用于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出嫁女只能获得三分之一财产,其余入官;归宗女或无夫无子,在娘家居住得,与在室女待遇相同。无女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入官。 南宋时,归宗女得户绝财产继承权下降,仅为在室女份额得一半。 遗嘱继承 宋律允许以遗嘱得方式继承财产,南宋时期,有关规定更为明确。遗嘱继承得前提条件就是既无男性子嗣,也无女性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得范围比较广泛,不受同宗身份得限制。但遗嘱必需经族人见证、官府审批,否则无效。遗嘱得诉讼时效为十年。 47.宋死亡客商财产继承 宋朝商业贸易发达,客商居于她乡,死于异地,其财产得处理较为困难。 宋刑统新增死商钱物一门,准用唐及五代有关

21、敕令规定:死商有父母、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嫁女与亲侄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无上述亲属相随,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人确定后依数酬还;如无继承人,钱物充公。 此外,客死在中国得外国商人得直系亲属,可认领其遗留得财产。 48.宋票据法 交子 随着商品经济得发展,北宋出现了世界上最早得结算工具-交子。 交子最初产生于四川地区,由十六户富商发起。仁宗天圣元年(1023 年),政府始设益州交子务,将交子得印制、发行收归官府限制,并制定了相应得管理法规。神宗熙宁年间,又制定伪造交子法,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徽宗崇宁三年(104 年),又置京西北路交子所,并仿照川陕路立伪造法,严禁私造交子。 关

22、子与会子 此外,南宋高宗时期,还曾印制关子与会子。关子可换取茶、盐引或兑取现钱,也可用于民间官私贸易。 49.宋市舶条法 两宋时期,海外贸易非常旺盛,为调整海外贸易活动,元丰三年(108年)制定得元丰市舶条,又称元丰广州市舶条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机构设置 北宋初期,在广州、杭州、明州等地设立市舶司,掌藩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 榷入与榷出 榷入:外国商船靠岸后,先由市舶司检查。凡香药、宝货等禁榷物品,一律计值给钱,征购为官有,满意统治者须要之余,由榷货务加价出售。其余物品抽取非常之一税钱,方可上岸销售。未经允许,严禁私自与外商贸易,违者治罪。 榷出:法律规定,商人出海贸易,须向有关机构申报,领取

23、文券后方可出行。哲宗元祐五年(100 年)又规定:擅自到高丽、新罗、登莱等地贩易者,徒二年,五一百零一里编管;并将没收得部分钱财作为赏金,嘉奖告发者。 50.宋官职差遣制度 宋朝实行官、职、差遣制度,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职就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只有差遣后才取得实权,负责详细事务。 差遣制原就是一种临时任官方式,宋朝上升为正式任官制度。这种官、职与名实相分别得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官吏擅权,但却造成了官僚队伍冗滥与官制紊乱。 51.宋务限法得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宋朝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时限得务限法。 所谓务,即指农务;入务指农忙时期,务开指农闲时期。依据宋刑统婚田入

24、务条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至九月卅日为务限期,州县官府不得受理民间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案件;如有民事纠纷,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间递交诉状,且官府须于三月卅日之前审理结案;逾期不能结案,必需上报缘由。 为防范有人趁入务之限阻拦业主赎回出典土地,宋朝法律补充规定:侵夺财产案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 52.鞫谳分司 目得与特征 鞫谳分司就是宋朝审判制度得特色。 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得基本特征就是审与判二者得职能分开,审判分别。 关于其目得,南宋周林云: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主要内容 鞫谳分司从中心到地方一体适用。 中心得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负责审讯,

25、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终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 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终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 简评 鞫谳分司通过审判分别、审判相互制约,利于防止弊案,也符合宋律烦琐芜杂得背景。但就是,鞫谳分司制度并非解决司法腐败得根本方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得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得基本原理。 53翻异别勘制度 翻异别勘源于唐末五代,就是指疑犯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时,案件必需重新审理得一项特殊规则。宋朝得翻异别勘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宋朝得翻异别勘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得移司别勘与上级机关指定重审得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前者就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

26、,又称别推。后者就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 哲宗以后,翻异别勘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规定:凡在录问前或录问时翻异者,应移司别推;在录问后翻异,则要申报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为了防止囚犯反复翻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超过三次仍翻异者,便不再别推。南宋以后,将其放宽到五推为限。 4元律得主要特点 公开确定民族间得不同等 元朝建立以后,推行野蛮得民族卑视与民族压迫政策,将不同民族分为四等:第一等就是蒙古人,其次等就是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第三等就是汉人(原金统治下得北方汉人、女真、契丹人),第四等就是南人,法院

27、编制法上奏朝廷,在奏折中重申了司法独立原则,并得到清廷照准。 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案件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及所属法院要分设刑庭、民庭,分别审判刑事、民事案件。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则正式对民事、刑事案件作了法律上得界定与区分:凡因诉讼而审定罪之有无者属刑事案件,凡因诉讼而审定理之曲直者属民事案件。从今,结束了中国刑、民审判不分得历史。 建立律师制度 强调律师辩护,重视发挥律师在审判中得作用,就是中国近代有识之士抨击传统审判方式得弊端时提出得一项重要主见。在严复、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得鼓动下,90年得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次确定了律师辩护制度,但遭到守旧势力得抵制,直到 1年法院编制法,律师

28、辩护制度才得以颁行。自此,中国始有律师辩护制度。 60.外国在华领事裁判制度 概念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制度,就是指外国在中国得侨民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得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调整,也不受中国法庭管辖,而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得特殊规则。该项制度严峻破坏了中国得司法主权。 主要内容 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中国人与英国人在通商口岸交涉诉讼, 其英人如何科罪,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依据这一规定,英国首先在五个通商口岸取得了领事裁判权。随后签订得虎门条约又补充规定:英国人违反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也要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人不得擅

29、自殴打损害,致伤与好。这样,又将领事裁判权得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内地。 道光二十四年(144 年),中美望厦条约更把这项司法特权进一步推广到中国境内得各个地区,规定:美国人与美国人、美国人与其她外国人,如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纠纷时,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此后,俄、法、日、德、比等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法英、美,先后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 第19页 共19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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