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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案件要上检委会_检委会案件汇报的“三大原则”及“四项注意”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时,能否做到问题明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干脆关系到检察委员会委员依据汇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阐明对案件的处理看法,同时也关系到维护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科学性,可见,驾驭提请检察委员会确定的案件汇报的方法至关重要。笔者结合在检委会办公室的工作阅历,提出检委会案件汇报的“三大原则”和“四项留意”。一、检委会汇报案件须坚持“三大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承办人在汇报案件的犯罪事实部分时首要的原则是实事求是。犯罪事实部分的汇报必需敬重客观事实,忠于事实真相,不能有丝毫的“水分”,否则会影响法律适用和案件的最终处理。这里
2、的“实事求是”要求承办人所汇报的犯罪事实必需是案件事实本身的还原,是建立在案件全部证据基础之上的法律真实,是在经过对案件全面审查、推断的基础上,解除冲突证据后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汇报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的支持,切不行想当然的推理。例如,在一起提请检委会探讨探讨的强奸案件中,案件承办人在会上向检委会委员汇报的案情如下:犯罪嫌疑人赵某(男)和被害人周某(女)同系某校职工。2022年6月24日深夜,赵某趁周某仅一人在职工宿舍之际,跳窗潜入其房间内,用被子蒙住周某的头,把周某的睡裤撕成布条绑住周某的双手,然后摩挲周某的胸部和下身持续20分钟,期间,周某始终抗拒,后赵某听到房间外有人说话,遂停止侵害
3、行为,周某趁机逃离房间。委员们听完案件事实部分的汇报后,大多都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强奸。但是依据案件的证据状况还原案件的真相却是大为不同:犯罪嫌疑人赵某在进入被害人房间后,只是对被害人的胸部和下身进行摩挲,并用被害人的身体摩擦其生殖器,其时间长达20分钟,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表现不明显。在该种证据情形下不应当认定为强奸,而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案件承办人在汇报该案时应当依据本案的证据状况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现有的证据状况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没有强奸的主观有意和客观行为。但缺憾得是承办人没有恪守汇报案件实事求是的原则,导致本案起诉到法院之后被变更定性。(二)主题突出
4、原则由于检察委员会的召开次数有限,每次上会的案件比较多,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不行能全盘照读结案报告或者不分主次将案件全部的内容都向检委会委员汇报。这就要求案件汇报人在汇报时必需抓住重点,突出主题,将案件的重点内容予以汇报,其他无关紧要的内容可以不向委员汇报或者简洁进行一下说明,不要四平八稳,将案件全部的证据逐一进行汇报。例如,在一起提请检委会确定的有意损害案件中,能够干脆认定的事实是:2002年11月2日,犯罪嫌疑人汪某在市场内因蔬菜批发问题与被害人程某之妻发生口角,并且殴打程某之妻。程某得知后伙同李某等三人殴打汪某,双方在殴打中,程某受重伤。汪某否认被害人的重伤是其所为,并辩解称程某的重伤是程
5、某同伙在一起殴打他时误伤所致。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害人程某所受重伤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汪某所为。因此,本案承办人在汇报时应抓住重点,围绕本案的主题:被害人的重伤原委是何人所为进行汇报。本案承办人在汇报时应抓住以下重点内容予以汇报:(1)在双方互殴过程中,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只有汪某与被害人程某有干脆的接触;(2)鉴定看法中程某的重伤是如何造成的;(3)现有证人证言是否可以证明汪某持三角铁殴打被害人程某;(4)嫌疑人的辩解:程某重伤系他人所为,是否有证据能够解除合理怀疑。对于本案的其他证据种类,如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可以不用汇报。如此汇报案件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就是:双方在互殴过程中,只有犯
6、罪嫌疑人汪某与被害人有过身体接触,现有证据可以解除被害人程某的重伤是其他人所为的“合理怀疑”。这样汇报给检察委员会委员们感觉就会思路清楚,证据有力,能够最大限度的为他们决策供应参考。(三)详略得当原则检委会探讨的案件都是重大、疑难、困难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必需要详略得当,这样既节约时间,也重点突出,利于检委会委员抓住重点,进而阐述看法。所谓详,就是把重点问题、重要过程、重要环节等突出出来,所谓略,就是用较少和语言把次要问题、次要环节、次要缘由等简略地交待清晰。“次要”并非“不要”。案件汇报既要体现案件的全部事实,也要体现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做到言简意赅,切忌啰嗦重复。例如,在提请检委
7、会探讨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其基本领实是:2022年1月25日谢某从张某(另案处理)处,借一辆车接上李某,并入住酒店304房间。谢某在房间内从阿华(现在逃)处花25000元购买手枪一把。后在车上被民警查获。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其阐述的内容为:被告人谢某与李某(女)2022年相识,后二人同居。后李某发觉谢某吸食毒品,李遂回到东北老家,期间谢某不断与李某联系,李某答应谢某拼车回北京,并与2022年1月拼车回北京。2022年1月25日谢某从张某(现无此人材料)处,借一辆车接上李某,并入住酒店304房间。谢某在房间内从阿华(现在逃)处花25000元购买手枪一把。后在车上被民警查获。明显,承办人并没有弄清
8、那一部分应当具体叙述,哪一部分应当不用汇报。其中 “被告人谢某与李某(女)2022年相识,后二人同居。后李某发觉谢某吸食毒品,李遂回到东北老家,期间谢某不断与李某联系,李某答应谢某拼车回北京,并与2022年1月拼车回北京。”部分与案件事实和定性部分没有干脆的关系,应当省略汇报或者简洁带过。本案须要具体汇报的是犯罪嫌疑人谢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即谢某从阿华处花25000元购买枪支的事实和现有证据是否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于其他细微环节可以简洁的一句话带过,也可以不做汇报。二、检委会汇报案件的“四项留意”(一)留意开宗明义提出问题“问题意识”是执法办案人员必备的一种实力,“发觉问题比
9、找寻答案更重要”。案件提请检委会探讨的目的就在于解决问题,假如案件汇报人没有“问题意识”,那么可以说整个案件汇报就是失败的。案件承办人在检委会汇报案件时开宗明义提出问题,一方面会让检委会委员有选择的听取汇报,另一方面也会使汇报人有目的的去汇报案件。办案人要明确汇报的目的,简明扼要地阐明提交探讨的案件解决的原委是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还是案件的立案、逮捕、起诉、不诉、撤案等处理问题。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