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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中的新型法律关系 内容概要:在市场经济中,技术的发展与法律的变革和创新之间,具有某种因果联系。电信已成为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人们在电信生产活动中必将形成新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用法律来调整,即是本文所论述的电信法律关系。本文认为在电信市场竞争中所形成的电信法律关系是与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同等的部门法律关系,各种法律关系之间虽具不少共同之处,但并不相互涵盖与从属。本文在对电信法律关系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还进一步论述了电信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征及其爱护措施。就目前我国的总体状况来说,对电信法律制度的探讨相对落后于这项技术的发展本身,其实,如何维系法律制度对技术和市场的发展
2、发挥促进作用,乃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法律关系 电信 电信法律关系 一 、电信法律关系概念 从法学理论发展史看,法律关系是为说明法律现象特殊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术语,也是现代法学理论中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我国建国以前,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主要来自德国和日本,建国以后,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主要来自苏联,并形成了法律关系的四要素说、大三要素说、小三要素说、二要素说等。依据中国大一百零一科全书中的定义,“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是: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权利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
3、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简称为权利客体。”1这是法律关系三要素说的经典论述,突出了法律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性。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形态中的一种,即社会关系在受到法律规范调整时,而出现的区分于一般社会关系的特别状态。在法律体系之内,依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及其调整方法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不同类型的法律又有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我国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爱护。与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一样,电信法律关系属于部门法学的法律关系概念,它是指由电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电信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并不能随意
4、规定某种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不是法律关系参与者随意建立的,它所体现的意志内容必需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确定,正如马克思所说,“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成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电信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它的形成,必需建立在电信生产的基础之上。 电信,依据国际电联的定义,是指“利用有线、无线、光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输、放射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图象、声音或其他任何性质的信息”。在我国的电信条例中,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放射或者接收语言、文字、数据、图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1835至1
5、837间,美国人莫尔斯独创了人工电报装置并设计出莫尔斯电码,1876年,贝尔独创了电话。随着电报和电话的出现,人类迎来了“电气通信时代”,这给传统通信手段带来了划时代的变革,它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扩大了信息的传递范围,因此,电信自问世以来,便得以不断推广和普及。近20年特殊是近10年来,电信业更是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已从固定电话、电报、传真等传统业务领域拓展到了卫星通信、无线寻呼和蜂窝移动通信以及互联网通信等领域,电信业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到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马克思认为,电信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现在,电信已经成为现代生产过程在流
6、通领域的接着和进行社会再生产的发展条件。 人们在电信生产过程中必将结成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是社会的物质关系,它反映到法律的思想领域就形成了电信法律关系。电信生产关系与电信法律关系之间在范畴上属于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物质生产关系是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即法律关系最终确定于物质的生产关系,但由于精神领域具备能动性的特质,电信对于实现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也不仅仅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本身,它必需借助于与其具有适应性的法律规范,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益,保障电信网络与信息的平安,最终促进电信业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电信虽成为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与农业
7、、采掘业和加工业并列为第四物质生产部门,但电信同工业、农业等其他物质生产部门比较,除一般共同点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如电信为社会供应的效用不是实物形态的产品,而只是供应劳动服务即电信服务,电信通过信息内容场所与空间的变更而产生效用;其次,电信的生产过程也是用户的运用过程。这一特性确定了用户对电信能否快速完成生产过程极为关切;另外,电信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因此,必需建立统一的电信网和相应的指挥调度系统,统一的技术业务体制和标准及规章制度。电信生产过程中的特点确定着在电信管理和电信服务过程即信息传递过程中和管理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手段具有自身的特点,它既与其他的部门法律关系存在共性,但又
8、不涵盖或被包含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之中。 二、电信法律关系要素 依据法律关系三要素说,电信法律关系要素包括电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电信法律关系主体。电信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电信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简称电信主体。我国的电信主体包括电信管理部门、电信企业及电信用户。 电信管理部门主要指国家电信主管部门与地方电信管理部门。电信活动有时与公安、工商、价格等其他管理部门存在亲密联系,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平安审核以及对违反网络平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则由公安部门负责。因此,除电信管理部门之外,其他管理部门在有的状况下,也可以参加到电信法律关系中来,
9、而成为电信法律关系的主体。 电信企业包括电信设备制造商、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供应商、接入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应用开发商等。它们干脆从事电信生产,是信息技术革新的主力军。另外,依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外国投资者将被允许进入中国的基础电信与增值电信服务市场形成合资企业,这些合资企业也可成为我国电信法律关系的主体。 电信用户是指运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的组织和个人。2003年底,我国的互联网用户数已接近8000万。1我国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的规模在世界也跃居前列,2003年10月底,我国电话用户超过了5亿户,其中固定电话用户达到2.55亿户,移动电话用户约2.57亿户,网络规模容量居世界第一。
10、2随着电信业的发展及数字差距的渐渐缩小,电信用户将会越来越普及。 2、电信法律关系内容。电信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电信主体依照电信法律规范所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的总和。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因素,紧密联系不行分割,在电信法律关系中,电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亦相互依存,一方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电信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电信管理部门的权利是由法律授予电信管理部门管理电信事务、服务电信市场的权力,实质上是一种职权。电信管理部门作为电信业的监管者,具有如下基本权力:电信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确定权,即电信管理部门对电信企业或电信用户的权利义务进行单方面处置的权力。吩咐权,即电信管
11、理部门依法要电信企业或电信用户为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权力。监督权,即对电信企业、电信用户的遵守法律状况进行了解和处理的权力。制裁权,即对违反法律规范的电信企业或电信用户赐予惩罚的权力。电信管理部门的义务包括:依法管理,制定并负责实施电信规范性文件是管理的主要形式。正确行使裁量权。依法接受监督。依法补偿或赔偿。依法供应服务。 电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依法经营权是电信企业最重要的权利,另外一项重要权利是对电信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行使监督权。由于电信企业存在不同类型,因此它们各自所担当的义务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电信企业的义务主要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供应服务。经营本地电话
12、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供应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互联互通义务。合理运用电信资源并缴纳电信资源费。 电信用户的权利与义务。通信自由不仅是电信用户的权利,同时还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这项权利还受到宪法、刑法等法律的爱护。另外,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运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以及在合法的电信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补救的权利等。电信用户的义务主要是遵守电信法律法规,应当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刚好、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等。 3、电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13、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行能形成法律关系。成为电信法律关系客体,必需满意下述三个条件:必需是一种资源,能够满意电信主体的某种须要。必需具有稀缺性,不能被电信主体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必需具有可限制性,可以被电信主体为肯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事物特别多,概括地讲,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物是最主要的电信法律关系客体,可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是指具有肯定形态的物,无体物是全部权以外的一切权利。虚拟财产及电信资源等是电信法律关系中所特有的无体物。 网络嬉戏虚拟财产是指网络嬉戏玩家所限制的账号项下,所记载的该
14、ID所拥有的网络嬉戏中的“珍宝”、“武器”、“级别”、“段位”等可变参数。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可修改。随着玩家参加网络嬉戏的投入,该ID的相关参数随之发生改变;可量化。网络嬉戏相关装备的价值可以量化;可交易。由于参数可被修改,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通过过户可将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 “虚拟财产”是无体物的新形式,应得到法律爱护,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适用的规范,面对业已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虚拟财产”纠纷,司法机关常常陷入没有适用法律条文的窘境。有媒体报道称,法律界人士已联名呼吁爱护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有望出台。1 电信资源是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数量有限的资源,包括无线电频率、
15、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破路权等。电信网码号资源是重要的电信资源之一,它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包括固定电话网号码、移动通信网号码、数据通信网号码、信令点编码以及其它码号资源。由于电信的网络特点,码号的编排和运用必需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管理要求。长期以来,ITU在这方面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在实际应用中,各成员国一般都采纳ITU的标准,并强调码号资源必需统筹规划、集中管理。 行为作为电信法律关系客体,指电信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利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电信管理部门的监管、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供应信息的活动、电信用户的申
16、诉行为等等。 精神财宝是指电信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它能为电信主体带来经济价值。随着社会进步和电信技术的发展,电信领域的精神财宝将成为社会财宝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为电信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定。 三、电信法律关系的特征及爱护 与其他的部门法律关系相比,电信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共存。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同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主体间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可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如民事法律关系就属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主体一方可依据职权
17、而干脆要求他方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管机关可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听从,如行政法律关系的大部分就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 由于电信法律法规既调整电信企业、电信用户之间的关系,又调整电信管理部门之间,电信管理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管理部门与电信企业等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电信法律关系之中,较普遍地存在着平权型与隶属型两类法律关系。 2、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竞争的同时得履行网间互联互通义务。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
18、够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运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间干脆相连或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 电信具有跨地域的网络结构特点,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网络必需具备相当规模才有效益。世界各国的电信法都对电信企业强制性地规定了互联互通义务。我国主导电信企业拥有浩大的基础电信网络和浩大的固定用户群体,在网间互联方面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担当着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另外,在某些业务领域占市场份额较大的电信企业,也不得拒绝其他企业的互联要求。竞争主体的这种前置性法定义务,使得电信竞争主体与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存在差异,形
19、成独特的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也正是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确定了电信法律关系不行能完全依靠其他部门法来调整。 3、电信市场开放初期对处于支配地位的电信经营者进行特地限制。所谓非对称管制,简洁地说就是对处于不同市场条件下的电信经营者予以区分对待,形成有利于新电信经营者的倾斜性规定,包括价格上限管制、普遍服务等详细措施。由于电信主体的特别性,在肯定的时期内,必需人为地制约处于支配地位的电信经营者对市场的限制力,放宽对新电信经营者或处于非支配地位的电信经营者的管制,才能达到进入电信市场的全部经营者能公开、公允竞争的目的。非对称管制是为防止反竞争行为可能性的必定选择,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并未对这种特别状况作出
20、规定,非对称管制形成了目前的一种特别电信法律关系。 不过,非对称管制只是出现在电信市场的开放初期,今后的趋势是其力度随着竞争市场的不断发展而减弱,直致最终取消,非对称管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将随之不复存在。 同样,电信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体系也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涉及惩处性与补偿性两个方面。 在一般状况下,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都是通过电信主体的自觉行为实现,但是,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权利主体滥用权利而违反电信法律法规时,则电信法规对电信法律关系的爱护就表现为追究破坏正常电信法律关系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详细担当形式主要为以下几种:警告。如电信生产企业在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
21、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可赐予警告处分。责令改正。如对于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等行为,由电信管理部门依职权责令改正。没收。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财物实行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经济制裁形式。罚款。指电信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电信法律法规者处以强制缴付肯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惩罚形式。责令停业整顿。如擅自或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等,情节较严峻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危害电信网络与信息平安等,情节严峻的,可由原发证部门给以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惩罚。赔礼致歉。假如发生电信业务经营者限定电信用户运用其指定业务或者拒绝、拖延、中止电信服务
22、等状况,经营者应向电信用户赔礼致歉。支付违约金。是指主体一方因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电信契约而给对方肯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财物。赔偿损失。指有过错的一方用自己的资产来弥补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以此来消退其破坏电信法律关系造成的损害后果。 作者: 陈新淼,男,1969年8月,江西九江人,法学硕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通讯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南逸景翠园桂香C座602信箱 邮政编码:510300 联系电话:85553421 61232259 136427381017 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