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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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托付,担当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托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日又参与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依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看法,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被告是否将借款17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合法有效

2、,且原告就借贷关系供应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主见的收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由被告担当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详细理由如下:一、从还款实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依据原告证据二表明,被告并无偿还实力,在短期内还款明显与事实、常识不符。既然被告主见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予以举证。假如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也

3、没有供应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担当不利后果。因此,伊梦云应当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本案借款数目为17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见还款证据收条却极其不规范,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此外,不仅未写明详细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其不符合一般

4、收据的书写习惯,此外,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收集到带有原告签名的纸条不难,利用原告的签名伪造收条的条件特别便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条存在重大瑕疵的状况下,其证明力不能与正常的收据等同,不足以证明被告主见已还款的事实,应有被告担当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三、被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作为认定被告已经还款的依据。 即便收条具有肯定的真实性,但因还款收条仅存在还款合意,不能证明还款事实的

5、存在。被告不能供应其他还款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应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证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证人不能供应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如,被告于证人之间的借款账目明细往来)以证明被告的确还款的前提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单凭被告供应的证人、证言不能认定被告证人存在借款事实,因此,此收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还款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原告供应的证据相较被告供应的证据而言,更为客观、充分、的确,其证明力明显更大。依

6、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状况,推断一方供应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供应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即:认定原告供应的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依此恳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17万欠款。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代理看法,依法公正判决。诉讼代理人:王艳燕20xx年 6月 25日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托付,指派我们担当其与孙某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

7、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看法,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无须担当连带清偿责任。1、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吴某承认其与原告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吴某XX个人偿还,只是现在苦于缺乏还债实力。结合20xx年被告吴某、魏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没有约定双方有共同债务,可见,被告魏某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无需对本案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2、假设被告吴某与原告没有约定本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被告魏某也无需担当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代理人援引最高院的婚姻法说明二第24条规定干脆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一切债务,均

8、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适用上述司法说明的规定不应仅停留在简洁机械的字面说明上,否则随意扩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加重非举债夫妻一方的义务,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相一样的原则,无法体现公允正义,也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且极易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引诱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侵占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权益。因此对该司法说明理解时,应回来立法,忠于立法,采纳体系说明和目的说明。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主、客观两个标准推断: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夫妻是

9、否共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不符合此两个推断标准即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说明二是对婚姻法第41条的说明与细化,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基础,也就是说,婚姻法说明二第24条的适用,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见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院吴法官分别在人民司法20xx年第7期、20xx年第1期发表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问题探讨、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以及在其负责详细起草的婚姻法说明三中,都采纳不能干脆适用婚姻法说明二第2

10、4条的观点。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第19条也规定日常生活须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化、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须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可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当前主流观点。庭审中被告吴某与原告均已确认借条上的内容包括魏某签名均系为被告吴某XX个人所为,被告魏某对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说明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确定,夫妻双方应当同等协商,取得一样看法。

11、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妻之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须要具有代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须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确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第三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只有第三人能够证明他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贷数额较大,就被告魏某、吴某当时家庭生活困难的状况而言,明显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见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担当举证责任,而被告吴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代理

12、权,因而,本案债务对被告魏某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假如本案确是被告吴某与魏某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应当要求被告魏某在借条上签字或盖手印或有魏某授权书,而不是让他人在借条上冒签,原告在明知共同举债人应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明知冒签他人名字是违反法律且没有法律效力的状况下而有意为之,明显,原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本案两张借条是在原告不在场,甚至是原告与被告吴某恶意串通下的举债,被告魏某不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此其一。共2页,当前第1页12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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