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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障 摘 要 知情同意权是公民基本人权在医疗活动中的详细体现,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是解决医患冲突的根本途径。本文就知情同意权的产生和作用及现实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 知情同意权 公民基本人权 医患冲突 作者简介:孔金荣,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探讨方向:公司法、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9-059202-043-02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公民基本人权在医疗活动中的详细体现,爱护和敬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质就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爱护和敬重。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法律给予的肯定权利,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和手段侵
2、扰,与此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医院及其详细的接诊医生,医生负有照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以防止具有强势地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利益,以期达到平安,医疗效果最佳,损害和苦痛最小,费用最低的目的。任何人都明白生命是无价,即便是发展科学,亦或是有多么崇高的充分理由,都不允许损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患者的生命、健康和治疗效果恒久是第一位的,不损害患者是医生从业的道德底线。因此,知情同意权是最广为人所留意的医学伦理道德之一,是处理医患关系的基本伦理原则,并被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确认,也不因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丢失了这一道德底线和原则就必定没有和谐的医患关系。 知情同意权最早出现在纽伦堡法
3、典中,该法典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肯定必要的”,受试者自由选择权是在没有暴力、欺瞒、欺诈,强迫、哄骗以及其他隐藏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干预,对所涉的问题有充分学问和理解的条件下,做出的明智确定。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爱护起步较晚,最早以法规形式明确医疗机构及医师负有告知义务的法规是11014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敬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别检查、特别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说明。因实施爱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状况的,应当将有关状况通知患者家属。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的含义,规定特别检查、特
4、别治疗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肯定危急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别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急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较11019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26条的规定更具有操作,但对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侵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其后的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惩罚也仅限于进行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未征得患者同意,而什么是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执业医师法并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说明,但现实生活中肯定存在这种侵扰患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上述法律规定难以有效地爱
5、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医患冲突日益尖锐且严峻影响社会稳定的局势下,2022年全国人常委大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特设专章来调整和规范医患关系和医疗行为,该法第55条第1款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须要实施手术、特别检查、特别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刚好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的医疗方案等状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照实向患者及患者家属告知病情、诊疗手段、诊疗措施、疗效、风险以及所要担当的医疗费用等是医生必需履行法定义务,遇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特别状况时,应经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的批准,没有除外的情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就应根
6、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直到2022年我国才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了侵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之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爱护只是停留在形式上。 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取得患者有效的同意是削减或避开的医患纠纷最根本的方法。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部分,知情权是行使同意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知情权就谈不上同意权。同意权是患者在了解和知晓病情、医疗方案、风险、代价及可能得到的医疗效果后,自愿作出接受或拒绝治疗的选择。作为义务主体医疗机构和医生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基本要求:照实、全面、精确和客观地告知患者的病情、诊断方法、诊断依据、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风
7、险、可替代的医疗方案、愈后状况、诊疗费用等;告知的对象应为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告知过程中,医生有义务解答患者或家属提出各种的疑问。知情同意权的实质是对患者自主确定权的敬重,由患者自主确定内容包括是否接受治疗、担当风险,既有权选择担当风险接受治疗,也有权还拒绝治疗。保障患者该项权利的行使,就必需使患者和患者家属在事先能够获得并理解真实、充分、必要、必要的信息,保障其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干预和强迫下,自愿作出的选择。医生无权为患者权衡利弊作出选择,任何未经患者同意的诊疗行为,即使诊疗行为毫无瑕疵,也构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扰,应视侵权后果和情节的严峻程度,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
8、事赔偿、行政惩罚乃至刑事法律责任,且这三种法律责任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担当责任的主体往往也是不同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而刑事法律责任主体则是医师本人。 通过上述对知情同意权的由来、实质、法律法规对该项权利的保障以及知情权与同意权的关系分析,结合现实敏感的医患冲突状况,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留意一下几点: 1.告知的对象应是患者及患者家属,被告知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 2.告知的内容:凡是能影响患者或家属做出明智选择的实质内容,即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均应全面客观真实精确予以告知,对患者提出的问题有解答的义务,并尽可采纳一般大众的
9、语言,让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确充分明白理解告知内容,并对告知留有痕迹,以备日后纠纷的处理供应证据。 3.患者同意的效力和范围在知情同意权书上签字的患者或家属不仅应具有民事行为实力,还应能理解告知的内容。患者或家属是在没有外来干预下做出的选择,不是被强迫、误导或欺诈,违反自己真实意愿下的选择。一旦有证据证明患者或家属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做出的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将面临的法律责任可能不仅仅是民事赔偿,还可能受到行政惩罚或刑事法律责任。医生不能随意扩大诊疗范围,诊疗过程中,遇到须要变更预先的诊疗范围,应重新征得患者的同意,而万万不能由医生擅自确定变更。 虽然我国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和相应的管理措施,但由于医
10、疗行为高度专业化,医疗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藏性,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后很难发觉,即使发觉也难以举证证明;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患者缺乏对医生告知内容充分理解并作出明智确定的实力,加之医生整体职业道德水准下滑,不能把患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及诊疗技术所限,致使医生对患者的告知时常存在瑕疵,这种瑕疵即可能医生有意而为又可能过失所致,同时也不解除医生的某些言行干扰患者的治疗选择权,影响患者同意的法律效力。医疗行为对身体具有侵袭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有时会出现危及患者生命或损害其身体机能等不利后果,一旦这些不利后果出现并超出告知范围或患者事先所知或同意的范围,使患者无法承受,却又不得不承受,医患之间的冲
11、突将变得不行调和,即便诉诸法院,也难以查明事实真相,演化成司法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否受到了侵扰,往往涉及医学特地性的问题,法官并不是医学专家,更不是某一专科领域的专家,对特地性的问题难以做出推断,不能干脆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否受到侵扰做出客观公正的推断,应依靠鉴定机构做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看法作为推断的依据,造成这类纠纷的诉讼周期长,事实真相难以查明。如何贯彻和落实侵权责任法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爱护的规定则值得探讨,期盼相关的司法说明尽快颁布,使该项保障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为缩短医患纠纷的诉讼周期供应明确的程序性的规定。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