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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企业行政效能告诚规定 一、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根据肯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指责教化的一种方式。 二、机关工作人员不仔细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政纪处分的,应赐予行政效能告诫。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赐予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 1、对上级确定、吩咐不执行的;无正值理由不听从工作支配的。 2、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并造成肯定影响的。 3、违反首任责任制,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4、违反限时办结制,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5、工作作风粗暴、服务看法生硬的。 6、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7、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领导指责教化仍不改正的。 8、不佩证、
2、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9、擅离岗位,贻误工作的; 10、其他须要赐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赐予科长或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效能告诫: 1、因分管的工作人员行政效能问题一年内被投诉 3 起以上,并经调查属实的。 2、对市行政效能办转办的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件督办件,不仔细查办,有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3、因分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剧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4、因分管工作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赐予单位行政首长行政效能告诫: 1、本科室、本单位当年行政效能考核不合格的。 2、本科室、本单位因行政效能问题一年内被投诉 5 起以
3、上,并经调查属实,受到通报指责的。 3、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需赐予行政效能告诫而不予以告诫的; 4、对市行政效能办转办的投诉件、督办件,不仔细查办,有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5、做出的确定、吩咐、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6、本单位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剧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7、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局党组重大工作部署中措施不力,未能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的。 8、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行政效能告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1、局行政效能办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确定。 2、填写行政效能告诫审批表。 3、实施告诫谈话。受到行政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由
4、局行政效能办实施告诫谈话。 4、向被告诫人送达行政效能告诫书。 5、行政效能告诫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 七、申诉权利: 1、工作人员对受到的行政效能告诫有申诉的权利。 2、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 15日内,向局行政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诉,局效能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效能告诫的确定,并赐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效能告诫的执行。 八、告诫惩罚 1、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本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并离岗学习三个月;被效能告诫三次的,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2、被通报指责的单位、被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4页 共4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