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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家哲学思想 从道家哲学思想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 摘要:春秋诸子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积淀了深厚的力气,它对后世的文化传承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诸子一百零一家中,道家的思想有着显明的特点,在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建设中均有所体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由于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无详细操作措施的规定,故而认为支持起诉制度是无源之水的论述久已有之。我们从传统文化中找寻答案,不难看出道家学说中的思想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供应了哲学思想基础,从而可以证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是有理论根基做积淀的。关键词:道家;哲学思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中图分类号:B22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2、号:1013-2738(2022)06-0123-01一、从“道法自然”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哲学思想,该思想被称为“道法自然”理论。该思想中“法”的意思是方法,而“道”则是一种哲学规范,万物之哲学规律,“道法自然”强调的是哲学范畴内的规律要顺应自然、自然而然,万事不能强求,要符合自然规律。根据“道法自然”的思想,无论是人与自然环境的自然关系还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应当要符合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不能打破其自身发展的平衡状态。“道法自然”的思想是自然主义法学观的体现。“道法自然”哲学观念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即是要求法律的制订要考虑到所调整之主体的各
3、方利益,使之达到利益平衡的状态。对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而言,“道法自然”的哲学思想可以成为该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学界认为,当代民事诉讼法中的社会干预理论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法律基础,认为当私权诉讼出现当事人诉讼力气严峻失衡从而导致严峻社会不公正时,公权可以介入私权诉讼,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力气对比关系,从而求得社会公正的自然回来。“道法自然”的思想认为,法所应当达到的调整状态是将社会调整到顺其自然、自然而然的状态。当社会出现了不公正或者力气对比失衡时,“自然”的状态被破坏,这时就须要法律赐予外力的介入,来将这种不平衡的状态重新调整到平衡,以达到自然而然。反应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领域,就是当事
4、人无法独立完成诉讼时,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诉讼的介入,来打破原来诉讼实力对比不平衡的状态,使当事人的力气对比得以均衡,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自然回来。这是检察机关敬重社会现状、顺应自然规律的必定要求。因此,“道法自然”的哲学思想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供应了思想理论基础。二、从“无为而治”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老子提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该哲学思想被称为“无为而治”。意思是说天地万物之道就是应当顺其自然,不要刻意为之,但是也不能不为。统治者假如能够遵守这样的规律,则万物将能够自然的生长改变。对于治理一个国家来说,老子认为统治者最佳的治国之道是“为无为,则无不治”。即统
5、治者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该为时为之,不该作为时不为,这样则可以无往而不胜。应当说“无为而治”的思想理念是“道法自然”思想在政治领域内的延长,同时也是自然主义法学观在构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在现代法制理念中,主见司法权的启动要具有被动性,尤其是民事领域内要实行不告不理,这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无为”。但这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不作为,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依据法定程序审判案件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辩论之后居中做出裁决,这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无不为”。这就是司法制度中的“无为而治”法律思想。详细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更是干脆体现了“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首先,“无为”观念是穷尽救济原则的思想基础。“无为”
6、其本质要求就是不能乱作为。根据穷尽救济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必需先寻求其他途径的救济,在其他途径救济都无结果时,方可寻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这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时的慎重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应用的重要性。因此,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要审查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是否具有唯一性,假如不具有唯一性即尚有其他途径可以申请救济的,检察机关不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穷尽救济原则的这种实践要求说明白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时不能乱作为,要以“无为”的心态来对待当事人的申请。故“无为”的观念也就成为穷尽救济原则的思想基础;其次,“无不为”观念
7、是有限介入原则的思想体现。“无不为”并不是不作为,而是要求统治者在为政时要顺应自然规律,不能乱作为。根据有限介入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时,要尽量少的介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能以较少的投入解决问题的就不用较多的投入来解决。这是检察机关敬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乱作为的体现;最终,完成诉讼是“无为而治”的思想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中所追求的目的结果。“无为而治”的思想体现在治国层面是指统治者要不强求、不苛求、不乱作为,要追求顺应自然的结果。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所要达到的结果就是支持不能独立完成诉讼的当事人把诉讼进行完毕,至于诉讼结果是胜诉或者败诉并不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所应关注的问题
8、,假如案件胜诉只不过是该制度具备较强的附加价值,但并不是该制度所追求的必定结果,所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只把当事人能否完成诉讼看成该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故“无为而治”思想追求顺应自然的结果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在目的层面的思想基础。三、从“损有余而补不足”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老子提出:“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该思想称之为“损有余而补不足”的思想,说明为,天道就象一张弓一样,弦位高的时候就应当压低一些,弦位低的时候就抬高一些。有剩余的时候,就要加以减损,不足的时候,就要加以补足。天道,是减损有余的,用来补给不足的。该思想是反对社会财宝安
9、排不公的典型代表,其做法就是要寻求贫富力气对比之间的平衡。“损有余而补不足”的思想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反映到诉讼法领域内就是要求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建立诉讼力气对比相平衡的机制,反映到实体法领域内就是要实现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最终使社会公允价值得以彰显。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中,申请支持起诉的一方当事人诉讼实力都有所欠缺,都无法独立完成诉讼,在实体上讲会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正值维护,导致社会公正失衡。而在程序上看,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力气对比失衡后,会影响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将这种不公正从程序上予以修正,通过帮助当事人完成诉讼来实现力气对比平衡,从而达到社会公正的自
10、然回来,这在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案件中最为明显。可见,“损有余而补不足”的思想在社会力气公允安排的理论源泉,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哲学基础。四、小结道家的法律思想中“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哲学思想是其思想体系中核心组成部分,从这些哲学思想都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供应思想理论基础,为这一制度的存在供应了鲜活的文化积淀。作者简介:陈昊博(11015.11),男,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首都经济贸易高校2022级民商法硕士探讨生,民商法方向,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