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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已经是很常见到的了,我在这里为供应给大家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给大家借鉴。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最高法院在第一部分合同纠纷中的第八类借款合同纠纷中列出了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下还单独列出了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又称之为同业拆借纠纷和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两个附
2、属案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另立一个案由。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精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状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别状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别状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干脆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状况外: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3、私贷公用状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状况, 所谓私借公用是有
3、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缘由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运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托付关系。在这种状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状况:(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状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见权利,仍旧应列借款人为被告;(3)在上述状况下,假如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4、借款单
4、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改变,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应当依据不怜悯形,区分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留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假如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其次,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
5、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看法,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敬重原告看法,是否应担当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二、仔细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干脆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爱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当仔细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
6、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101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看法(以下简称借贷看法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爱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看法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看法是在11011
7、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状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驾驭是否无效时应当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分。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缘由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爱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假如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
8、不须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1016年9月23日给四 川省高级法律关于对企业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借货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101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其次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货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9、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汲取存款的业务,肯定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假如因为手中驾驭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三、仔细审查担保的效力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吩咐,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状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0、: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化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全部,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行中断性。不行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最高院20xx年12月8日公告12月13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说明(以下简称担保法说明)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1014年4月1
1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供应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但应依据其过错大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供应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但应依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说明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 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供应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
12、者双方当事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状况下供应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责任。5、以禁止流通物供应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说明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应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供应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
13、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旧为之供应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四、正确审查债权行使时间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见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洁,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假如债权人在债务履行
14、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假如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状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假如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须要留意的是在两种状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实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担心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其次种状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干脆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干脆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当视为到期债务。最高院担保法说明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
15、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见权利。这项规定不仅确定了债权人可以选择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见权利,而且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干脆主见权利。当然保证人在担当了保证责任后也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如某市轧钢厂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在未到还款期限时即进入了破产程序。银行起诉了担保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贷款未到期进行抗辩。法院认定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当视为银行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干脆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亦应担当还款责任。五、如何确定借款的利率关于借款的利率一般以双方的约定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
16、应当区分不怜悯况依法确定。1、国家金融机构做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其利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利率进行宏观调控,有时一年中会有几次调整。但是,在不同的状况下有些金融单位出于不同的考虑或者依据贷款方贷款的用途及运用的缓急可以与借款方约定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的利率。对此,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而应当以国家规定为准。2、一方为个人的借款称之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最高可以支持到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这个4倍是包括本数在内的4倍,不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有的人理解法院可以支持到4分利,即年利40%,这在前些年银行贷款年息10%时是正确的。但近年来,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都大幅度下调,已经远远
17、不是当年的状况。3、企业间的借贷是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法律不予爱护。因此,其利息无论凹凸,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前所引最高院的答复,对于其双方约定的利息法院要予以收缴,假如没有约定利息,按当时银行利率计算,并予以收缴。4、对于借贷双方借款合同合法,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应当按双方约定支持。5、特别利率的处理。有的时候,借贷双会约定一种特别利率。如张某和李某于11019年12月28日因急于用款提出向王某借款20xx0元,于20xx年2月即可归还。王某因手中钱不够便表示可将自己手中1010股方正科技股票卖出,当时股价每股18。75元,但要求张、李补足还款前该股票的最高股价与18
18、。75元之间的差价款。张、李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将1010股方正科技股票卖出补上15250元,凑够20xx0元交给张、李。在还款时王提出在张、李运用款项期间方正科技股票最高股份34元每股高出15。25元,因此除应偿还20xx0元借款外,还应支付15250元。对此,张、李不同意,王起诉法院。表面上看,张、李借款仅2万元,借款2个多月,就支付利息15250元,相当于月利率76%,大大超过了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似不应予以支持。但事实上假如王不将股票卖掉,也必定会得到如此的收益。相反假如该股票在此间不溢价甚至掉 价,王某也可能一分利息得不到。反之,假如张、李以此款购买了方正科技股票,其盈利也是15
19、250元。以此而言,这种风险对于双方是相同的。因此,对于这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风险借款约定应予支持。后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张、李担当了5000元利息和诉讼费。这是王某放弃了部分恳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六、债务责任的担当做为借款合同,其还款义务首先由主债务人即借款人担当,这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有的状况下会出现某些特别状况。应当依据不怜悯况做不同的处理。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责任担当。比如在农村有的人以他人名义(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认,发生争议。对于这种状况最高院借贷看法14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
20、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担当民事责任。2、私贷公用状况下责任的担当。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没有介入贷款 还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担当责任;出借人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选择借款人或用款之一担当责任。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与用款人担当连带责任,法院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判决由一方担当责任,而驳回对另一方的诉讼恳求。假如借款人担当责任后起诉用款人,应判决用款人担当偿还责任。3、一般有效保证责任的担当。在担保中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保证。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其次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经审理假如贷款合同有效且担保有
21、效,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需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起诉,6个月内起诉的,判决其担当一般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未起诉的,担保人不担当责任。4、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担当。合同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起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担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起起诉的判决担当连带责任,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判决担保人担当责任。当然,担保人担当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5、无效担保责任的担
22、当。在原贷款规定中只规定了无效担保在有的状况下不担当责任,有的状况下只担当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究竟多大,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还是按有效处理担当全部责任。鉴此,最高院在20xx年的担保法说明中作了明确规定。(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担保法说明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要留意的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总债务的三分之一。(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责任的担当。担保法说明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
23、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6、债务担当问题债务担当,简洁说就是变更债务人,新的债务人称为担当人。在借款合同中,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债务,由第三人担当债务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可以经过原债务人同意,也可以不经过原债务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债务担当属于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担当债务后不得反悔。如张某与刘某合伙做生意,获利三万元,张应当分刘某1。5万元,便给刘出据了1。5万元的欠条。刘某女儿有病急须要用钱,找到张某之子说明状况。张子见状同意自己先将款付于刘某并收回了
24、欠条。后张某反悔,以未经父亲同意为由主见将钱收回。法院认为张某之子自愿替父亲偿还债务,并实际履行,属于债务的担当。债权人与担当人自愿签订债务担当协议并予履行,无须要债务人同意。只要担当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判决驳回了其诉讼恳求。对于债务的担当,有的称之为债务的清偿,或代为清偿。如甲公司欠刘某10万元货款,刘多次索要未能如愿。当刘再次索要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该货款自己可以偿还并写了欠据和还款时间。等到还款时间时,王未归还,刘起诉到法院。王表示自己当时是无奈才写的欠据,自己未经甲公司同意,自认还款行为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还款承诺书是一个代为清偿的承诺。刘因王的承诺而
25、取得了要求其清偿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条规定没有债务人的托付而向债权人担当债务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解除他的义务的状况下,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担当连带责任。当然,在债务担当或代为清偿的状况下,必需是债权人以明确的看法即是以书面或者行为表示接受担当人的承诺。假如担当人在债权人接受之前已经撤回承诺,则不发生债务的担当问题。如前,已经将钱交付债权人并把欠据收去,整个债权债务已经歼灭,不能再复原原状,反悔是不行的。7、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转制、停业、废业等状况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担当(1)出借人是借款纠纷案件的权利人,假如发生改变,其权利应由承继该权利的人享有。(
26、2)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担当责任。(3)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分立的,假如在分 立协议中确定了义务担当且担当合理的,可以分立协议确定的担当部门或企业担当义务,协议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债的以分立后的全部单位担当责任。(4)借款人、担保人破产的,出借人应当申报债权,出借人在借款人破产财产中得不到清偿或清偿不足的,向担保人起诉。担保人破产的,出借人向担保人申报债权。(5)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转制的,应视转制的状况区分对待。所谓转制主要是指股份制改造、企业出售等。A、股份制改造不能改掉债务的担当,改制后的企业仍应担当原债务。B、关于企业出售,原企业遗留债务担当问题,最高院20xx年3月的关于
27、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稿中有明确的看法:.35、企业出售系企业全部产权的转让,一般原企业法人并不歼灭,仅是企业出资人的变更。企业出售前遗留的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法人自行担当。 36、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符,买方以担当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该企业的,视为企业零资产出售。出售前企业遗留的债务,应当由买方担当。 37、因公民个人购买变更了原企业性质为私营企业,对出售前企业的债务担当双方有明确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债务担当;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如购买价中含企业负债的,企业出售前遗留的债务应当由买方担当。但买方购买企业净资产,不负担债务的,企业出售前的债务由卖方负担。
28、 38、企业出售时,卖方有意隐瞒或者遗漏原企业债务的,对所隐瞒遗漏的债务,卖方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最高院的规定应当说是比较明确了。在山东省某市一起贷款人起诉债务人并担保人的案件中,债务人在贷款后发生了重组,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买断其95%资 产与当地某资 产公司的5%资产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仍在原地生产。债权人不但起诉了新组建的企业而且将吉林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也列为被告。当地中级法院判决吉林公司不担当责任,债权人上诉,起先上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要求判令吉林公司担当责任。该中院仍旧坚持原看法,后山东省法院发出文件,明确此种状况母公司不应担当责任,吉林公司胜诉。(6)企业歇业、被 撤销或被吊销
29、营业执照后的责任担当。李国光在当前审理民事案件中的问题关于清算主体的责任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法对清算主体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的职能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假如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肯定期限内担当清算责任;假如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则无疑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担当侵权赔偿责任。七、时效问题关于时效问题主要应当留意两个方面。1、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见超过时效的,其超过时效的证据应当由主见超过的举证。认为没有
30、超过的应当对没有超过时效举证。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进行认定。但是,有的虽然超过了时效,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另行给债权人写了还款安排。对此,最高法院11019年1月9日通过并于2月16日实施的司法说明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 向借款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爱护。因此,在这两种状况下都应当认定债务人对还款作了新的承诺,在新的承诺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又起诉的应当支持,判决债务人担当责任。2、担保人在催款单上签字不能认为是对原担保的重新确认。在超过诉讼时
31、效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可以认定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但假如担保人仅有这种状况则不能认定对担保关系的重新确认。一是最高院的说明并没有涉及担保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扩大适用的原则,不得对担保人适用。二是担保合同必需是书面协议形式。主债权可以重新确认,但担保过时效后没有重新确认的规定,即使确认也应当用书面形式明确。仅仅在通知单上签字不足以认定重新确认担保。因此,原担保人不应再担当责任。但是,由于担保人也是债务人之一,假如担保人明确地以书面形式承诺担保原有债务,也应视为放弃了对担保时效的抗辩,应当担当责任。如某贸易公司于11018年7月5日从某银行贷款10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由
32、某集团公司担保。11019年5月,贸易公司通知银行自己已经无力还债。银行马上就贸易公司是否能偿还债务进行调查,结论为贸易公司已经无还债实力。此后,银行抛开贸易公司,起先与集团公司进行接恰,由于集团公司资金惊慌也始终未能解决。经银行要求集团公司于20xx年9月出具承诺函,同意按原合同约定条款接着担当保证责任。20xx年11月银行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和集团公司偿还借款,经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知道贸易公司无还款实力后的二年多的时间里未主见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恳求不予支持。集团公司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诺接着担当保证责任又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该种抗辩理由不应支持,判决集团公司担当还款责
33、任。此案与前案的区分就在于是否明确地承诺接着担当保证责任,假如明确表示担当保证责任则不行反悔。八、关于逾期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中债务人逾期违约金的给付数额的计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尽相同。有的计算到起诉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生效后十日,有的判决到实际给付之日。各种作法都能说出肯定的道理。我们认为,应区分不怜悯况,做出不同的计算。这里应当留意的是,出借人虽然大多是银行,但也属企业性质,是独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有自己处分的权利。与此同时,出于各种不同的考虑,法院在判决时除应交待清晰出借人的权利外,应当敬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诉讼恳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
34、果即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对其不合法的恳求也不应予以支持。1、仅要求本金而放弃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恳求的,只判决本金;2、双方对逾期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利息有明确恳求数额,且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按其恳求数额判决;3、如债权人仅恳求借款方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利息的,计算至起诉日至的可按其恳求判决;4、贷款方恳求返还本金及全部应付利息的,应判决至判决确定之日后十日。因判决的确定是个变数,可能因不上诉和上诉而不同。5、判决确定后十日之前,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在其履行时自动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属于不按法院判决执行。6、在判决确定后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决加倍罚息。在
35、强制执行时以此执行不属于判决不确定。7、对于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的,一方提出恳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双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应调整。九、留意区分借款纠纷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在有些时候,有些看似债权债务关系的事情,实质上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假如法院强行判决,则会造成适用法律上的错误。1、留意区分债权债务关系与劳动争议纠纷有些时候有的纠纷看似债权债务,但事实上可以是劳动争议。如王某于11014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其工作人员。后于11015年6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王至少为公司工作10年,公司为其购买住房一处,总价款848000元,购房后,王每月向公司交住房资金
36、的1/240,即3535元。协议还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依照中国法律解决。20xx年7月,公司确定解除与王某的合同,并要求返还未收回的住房资金。王某不服,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争议的首先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解除,随 之而来的才是是否应予退还住房资金的问题。劳动争议问题不解决,就不能解决住房资金的问题。不能简洁地只看涉及金钱的都认为是债权债务纠纷。2、非法集资不是借款合同纠纷在一段时间内,在某些地方出现一股非法集资的歪风,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公开或隐私地向社会上或亲朋好友非法集资,再实行拆东墙挪西墙的方法返还一部分利息。而最终的结局有的是携巨款潜逃,有的大肆挥霍,造成巨
37、大的差额,无法弥补。对于因此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非法集资罪侦查起诉。对于当事人的损失应当通过追赃的方法解决。否则,即会造成轻纵犯罪,又会因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而无法收场。3、恶债不予爱护。有的债是因非法活动而形成,如赌 博等。对于这种恶债,不但要驳回起诉,而且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处理。还有的是放高利贷,乘人之危,对遇到经济和生活困难的人进行盘剥。对于这种状况应当区分对待,对仅是高于法律规定不多的,只支持到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纯属驴打滚的不但不予支持,还应当进行惩罚。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