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与承包地被征有关的若干问题-环境资源审判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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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与承包地被征有关的若干问题|环境资源审判实践随着城镇和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越来越多,与承包地被征有关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诸如提起与承包地被征有关的诉讼哪些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土地补偿费的性质是什么?这笔财产应归谁全部等等问题,这些已成为实际工作迫切须要解决的问题。归纳和分析上述问题,或许能给审判工作带来一些相识和帮助。 一、与承包地被征有关的纷争哪些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承包地被征收类案件中既有行政诉讼也有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有: 1、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2、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全部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征收土地的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非为公共利益的不得进行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要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假如被征收人即土地全部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即承包经营权人认为征收行为不合法,不符合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行政诉讼,不属民事诉讼。 2、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提起的诉讼。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机关未赐予补偿或者未赐予充分补偿,被征收人起诉要求征收机关支付补偿或者要求增加补偿费的,属于行政诉讼,不属民事诉讼

3、。 3、土地补偿费尚在土地管理部门手上,未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有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个人即向法院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法院判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或者要求法院判令土地补偿费归承包经营权人的诉讼,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应受理。土地补偿费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围,由其自行确定,在土地补偿费未发放到集体组织之前,或者虽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该组织未作出安排方案之前,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或者判归承包人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与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有关的纠纷立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4、? 1、土地补偿费用安排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其次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排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恳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司法说明规定,以土地补偿费用安排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需符合下列条件:1、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2、集体经济组织已经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安排方案;3、土地补偿费已经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因承包地征收土地补偿费

5、安排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人应当供应证明其为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或承包方成员且具有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已制定安排方案并已安排的证据。”如起诉人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不予受理。 2、安置补助费安排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其次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恳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司法说明规定,以安置补助费用安排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需符合下列条件:1、发包方已经收到安置补助费;2、承包方放弃了统一安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6、规定“因安置补助费安排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人应当供应证明其为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收到安置补助费的证据,并附承包方放弃统一安置的局面材料。”如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不予立案受理。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纠纷。该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因农村承包地之外的土地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应暂不予受理。 三、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归属 对于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归属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第一观点认为,土地补偿费的性质是集体失去土地全部权后,对集体土地全部权的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

7、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全部者全部”因此,土地补偿费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另一观点认为,土地补偿费的性质是承包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依据物权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其次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土地补偿费应归承包经营权人全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物权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干脆判决土地补偿费归承包人全部。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其次种观点及干脆适用物权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土地补偿费归承包人全部是错误的。物权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二十四条规定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体制的根基就是土地全部权属集体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全部者,是自物权人,享有完全的物权,集体土地被征,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全部权,土地补偿费就失去土地全部权的补偿。因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次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双层经营体制中,农户享有的是从土地全部权衍生出来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即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被征,承包人当然也失去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也受到损失,也应当得到补偿,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承包人全部。物权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

9、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其次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个条文规定的是获得“相应补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应承包经营权人全部”。“相应补偿”应当被理解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全部者全部”。假如干脆依据物权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土地补偿费应归承包经营权人全部,不仅否定了双层经营体制,还完全否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全部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且超越了审判权,干预和破坏村民民主自治。 第1页共1页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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