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西方行政制度作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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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西方行政制度作业1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监督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思路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改革是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环节,经过十多年的探究和实践,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基本成熟的工作制度。且在肯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立法、监督的方式和范围、制作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违法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方面亦存在一些不能够适应适应社会发展的漏洞和缺陷,需结合当前的民行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不完善是制约民

2、行检察监督发展的根本缘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涉及的只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187条、188条、189条、190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而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不够详细,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说明和实施细则加以支撑和完善,造成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详细问题“无法可依”的窘境,使人民法院审理民行抗诉案件时与检察机关的相识出现差异,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随意性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2.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范围较窄,使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力度不够。法律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裁定,也就是现行民事

3、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13种情形,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破产程序的裁定等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其干脆导致的结果是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即使确有错误也不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3.抗诉效率低,成本高。抗诉程序环节众多,加之民事诉讼法又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常常“久拖不审”、“久审不决”。4.司法环境不和谐,法院不愿接受监督,从上到下普遍排斥检察监督。法院不能正确对待抗诉,认为检察院是在挑毛病,搞对抗,在心理上无法接受,甚至从观念和体制上排斥检察监督。在这种心态下,法院的法官们对检察院抗诉的民行案件没有存在明显错误的,一般都不愿改判。(二)民事行政

4、诉讼监督的方式和范围程序规定不详细、不完善,致使民行监督工作存在诸多障碍目前检察机关民行抗诉案件主要存在调(借)阅案卷难、抗诉难;法院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不明、有错不纠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当解决,特殊是实践中的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再审模式,导致案件办理周期长、改判难,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明显裁判不公的民行案件得不到刚好订正。(三)行政机关违法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难以得到司法救济当前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加之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检、法两家又难以达成共识,使检察机关难以对这类问题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二、民事

5、行政检察制度改革的思路(一)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1.改革完善现有的抗诉监督程序,提高监督质量与效率。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阅原审法院卷宗、进行调查等知情权。二是建议在法律上将“抗诉”的表述改为“提起再审”,以更加精确地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目的。2.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应当由抗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或交异地法院再审,不得未经审理干脆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二)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方式和范围及要求完善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之方式,确定检察机关抗诉之事由。民事诉讼处理的是私权争议,对于私权争议,国家公权力不应过

6、多干预。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区分检察机关依照职权主动提出抗诉和依据当事人申请抗诉两种不怜悯形。前者主要体现检察机关对审判权是否依法行使进行监督(包括审判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抗诉对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仅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至于对哪些裁定可以抗诉,没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不利于检察机关、法院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相互协作,同时,也不利于检察机关正确行使监督职能。因此,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抗诉的生效裁判的范围。法律应给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明确调查取证范围。民事诉讼法

7、在规定民事检察监督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可否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确定是否抗诉时,往往须要进行调查取证。(三)仔细细致地制作民行法律文书,提高民行案件改判率我们认为,一是明确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强化检察人员的职责。二是明确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撰写法律文书的各种基本实力。三是对案件要理清,抗点要抓准,依据要过硬,说理要充分,用语要恰当,抗诉能以理服人。(四)建立健全民行公益制度,构建检察机关参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有损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

8、支持受损害的国家的、集体一方向侵害方提出起诉,以爱护公共财产不受侵扰。依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应尽快建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公诉制度。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非法侵害而又无人起诉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状况下,人民检察院理应有权提起、参加公益诉讼。详细来说,下列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第一,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峻环境污染;第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文物;第四,妨害市场公允竞争,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五,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不特定多数的群体利益的案件;第六,其他严峻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编辑/永安)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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