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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22116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22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全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要求根据权属梳理、勘测定界
2、、审查确认、现场公示、审批发证的基本步骤分阶段实施,确保每宗土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达到权属合法、四至清晰、面积精确无争议。要注意调查审核和公示、公告等关键环节,仔细把工作做实、做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爱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刚好化解土地争议和冲突纠纷,确保按时完成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二、确权和登记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全部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101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土地登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确定农夫集体土地全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依据
3、,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依法依规开展。 三、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一)确权要求充分利用其次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领导组办公室统筹支配全县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力气进行仔细调查,形成登记资料,确保数据的精确性和唯一性。依据我县实际状况,此次确定农夫集体土地全部权采纳“组有村管”的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全部权证书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二)登记发证规定1、集体土地全部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其次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证书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簿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地类面积。全部权证书及
4、相对应的登记簿备注栏内须要注明“总面积内包含有国有土地和其他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的土地”。2、同一集体土地全部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全部证,应在证书及登记簿备注栏内注明各宗地面积和所在宗地的图幅号。(三)时间支配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于2022年12月底完成。四、宅基地运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运用权是指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和运用集体全部的土地,并利用该土地建立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一)确权规定1、确定农村宅基地运用权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为基本单位,土地运用权人为户主(户)。2、权利人能够供应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运用宅基地文件
5、,应按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运用权。 3、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逐宗核查,凡发生改变的依法变更;对“有证无地”的依法公告作废。 4、农村居民点内部、与农户宅基地干脆相连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5、宅基地实地测量形成草图,电脑制作宗地图,比例尺采纳1:200500,作为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基础图件。(二)不予确权登记发证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宅基地运用权: 1、申请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无法供应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2、违法用地的;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4、申请人将宅基地或者房屋连同宅基地出售、赠与、出租或者改作
6、他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三)设宗规定农村宅基地设定为一宗地,运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四)特别问题的处理1、1101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占用且至今未扩大面积的,以实际运用面积进行确权;2、11012年2月14日至1101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占用的,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决议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运用权。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
7、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运用权,运用权面积根据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4、农村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运用权,申请其次处宅基地运用权登记不予受理。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本拥有农村房屋产权,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确定农村宅基地运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运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五)时间支配 宅基地运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于2022年6月底基本完成。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依法运用集体土地建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
8、一)确权要求1、确定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一宗地内有多种土地用途的,原则上以主要用途确定整宗地土地用途。 2、根据地籍测量要求实地测绘宗地图,比例尺不小于1:1010,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 (二)不予确权的情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1、无法供应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2、违法用地的;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4、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对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各乡镇应根据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等类型,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确定运用权。(三)土地分类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土地分类
9、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标准。在地籍调查时,要明确其二级分类及对应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级分类,并注记在土地登记卡上。 (四)时间支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六、相关规定(一)对土地权属调查中当事人拒不到场指界的,可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运用现状、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人民政府确权,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二)集体土地全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样,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样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全部权和运
10、用权。七、加强领导,稳步推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相识开展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实行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土地运用制度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耕地爱护制度和保障国家粮食平安、爱护农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要实行多种形式,广泛宣扬,营造农夫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加支持的深厚氛围。县政府已经成立了领导组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开展的领导和协调。乡镇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要成立由乡镇政府负责人为组长,财政、建设、民政、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详细问题。要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人员开展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增加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履行职责。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大指导、督察和调度力度,确保工作顺当完成。要严明纪律,执行政策,严禁借农村宅基地登记搭车收费增加农夫负担,对发觉有乱收费的将肃穆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