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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上海房屋限购新政策近日,各地接连出台了楼市限购政策,那么,上海的限购政策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20xx上海房屋限购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上海房屋限购新政策上海限购令细则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一般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实行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法规内容实施看法一、坚决实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限制在合理水平。依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
2、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实力等,综合探讨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限制目标,并于20xx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接着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动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探讨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接着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
3、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需根据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根据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xx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若干看法的通知(沪府发20xx34号)规定,依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详细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供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
4、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四、主动稳妥推动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仔细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方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扬和征收管理。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其次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其次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接着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状况的检查,肃穆查处违
5、规贷款行为。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安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安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一般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变更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刚好订正和肃穆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依据土地市场状况,合理支配土地供应上市节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根据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运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
6、土地开发项目。七、自本看法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供应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供应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20xx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限制目标
7、,落实工作责任,主动推动。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安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扬和正面引导,着重宣扬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扬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化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刚好解答市民关切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上海房屋限购的意义上海租房网报道:上海房管部门发布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年前出台的限购令详细实施方法进行规范。通知指出,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
8、点的暂行方法施行之日起,凡在上海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除要求购房人和地产企业严格实行各项新政外,通知规定,新居购买时间均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状况。记者在普陀区房产交易中心看到,在原一手房印花税申报窗口中已贴出通知,上面写着,房产税申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虽然设了窗口,但来办理该业务的人并不多。买房时应核对户籍、婚姻材料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
9、)、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照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状况申报表,并在申请房地产预报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照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看法和盖章。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
10、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协作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担当违约责任。非本市户籍核对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状况,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由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一并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预报登记时,应当查验申报表,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在受理转移登记时,应当依据查询结果及限售的政策口径,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
11、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凡预报登记已查验的材料,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不再提交。违规者不得办理房产登记通知明确,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报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报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报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凡不予受理预报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通知同时要求,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房地产企业妥当处理因违反限售规定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引发的解除合同等问题。对房地产企业违反限售规定从事销售
12、、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规定暂停网上备案,并将违规的房地产企业名单供应给市局,由市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的要求,统一提交市规土、税务、工商、银监、公积金等部门。【背景】2月1日上海出台贯彻国八条的实施看法规定: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供应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供应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