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共2650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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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共2650字)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 一、地方性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地方院校在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几个问题:(一)缺乏符合要求的引导者通常来说地方院校所处的二三线城市司法实践环境并不健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以司法精神为依据进行司法活动的几率并不大,因此具备正确完善的司法训练及实践的司法活动参与者并不多。与之对应的就是地方院校法学院系教师或者不能参与良好的司法实践活动,或者不愿参与缺乏法律精神的司法活动,他们对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较低。同时,能够深入参与司法活动的司法职业从业人员,例如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方面他们自身对于法律教育并无科

2、学的认知,另一方面他们自身对于良好司法实践的认知也需要强化,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基于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他们没有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参与到法学教育中来。既缺乏内在的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引导者,也缺乏外在符合条件的支援提供者,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运行难以和实践相符合,更难以切实有效的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教育。(二)教学方案设计存在缺陷地方院校的法律诊所教育普遍体系单一,运行不畅,虽然试图选取真实的案例入手,由教师指导学生真实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服务,但是,基于学校教学体系的安排,法律诊所教育只是作为正常课程体系之外的补充,学生参与的程度并不全面,参与的时间更难以保障,而作为引导者的教师,姑且不论是否符合要

3、求,同样也不能保障参与的时间及精力。法律诊所教育还缺乏完整的体系设计,缺乏连续性。有的时候会较为集中的安排相关活动,但是有的时候则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活动,须知实践类的教学活动需要的是连续性的活动。(三)缺乏足够的经费法律诊所教育是实践类的教学活动,相比常规教学,其费用较高。法律诊所并非也不能是盈利性活动,所以不能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但是,教师、学生需要调查取证、参与司法活动,各个环节均会产生费用,尤其是各环节中参与的教师及学生的数量往往会超过正常司法实践活动所需的人数,林林总总的费用累加后并非小数。若出现需要聘请外部鉴定人员、援助人员的情况,费用的缺口将更为明显。作为地方院校,本身人均科研

4、经费就严重不足,对于此种文科类且无法产生实际效应的教学活动还作为补充性质的活动,相应的费用预算可想而知。缺乏费用已经成为法律诊所发展的一个明显桎梏。(四)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法律诊所需要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参与司法实践活动,但是法律诊所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教学活动,法律诊所的核心目的是优化法学教学效果,它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他们通常利用大学生法律援助站进行教学和实践,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与之不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追求的是能够维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其核心目的援助弱者,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它是法律援助者利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方式。因此,法

5、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核心目的是不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存在冲突的。正因为如此,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有严密的司法及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诊所往往依附于设立于地方院校内部的法律援助中心解除司法实践,参与司法实践。但是,与之适应的是,法律诊所缺乏对应的保障制度。民事案件尚且可以采用公民,刑事案件则完全没有渠道。法律诊所连自身的地位还存在模糊之处,可见其发展的空间多有局限。二、解决方案(一)法律诊所与外部实践单位的强化结合如前所述,法律诊所多数依附于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必须承认,在地方院校设立法律诊所初期这种方式能够快速的启动,但是,启动之后,就会发现法律诊所难以为继,既缺乏合适的引导者也缺乏适当的

6、制度保障。此时若将视野扩展到外部司法实践主体上,缺乏合适的引导者的问题可能会得到极大的缓解。外部司法实践主体中律师事务所其实对于与学校的合作是有内在的强烈需求的,特别是对于地方院校,主要原因有两点:(1)根据现有的司法体制,律师事务所都有承担司法援助的义务,所以,律师事务所具备为地方院校内设的司法援助中心提供法律诊所援助的内在驱动力。(2)在二三线城市,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要源自当地的地方院校。而地方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坚律师也逐渐过渡为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律师,他们天然有对在校的师弟师妹指导的想法,同时,作为已经经受了司法实践磨砺的律师,他们也能够提供足够丰富及切合实际的指导。可以说

7、法律诊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内在需求一拍即合。引导这种双方的共同需求可以通过一些好的渠道或者方式来实现,比如引入律师事务所作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战略合作伙伴,在就业推荐、日常广告推广作优先考虑,与之对应的,律师事务所则需要承担在特定时间段提供足够的律师提供指导。(二)课程安排及费用的优化设计现有教学体系下,法律诊所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上是存在重叠并且时间上难以保障。法律诊所必然是与民法、刑法相辅相伴,如何使使之与民法、刑法课程有区别?推荐的方案是将授课内容分成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法律诊所作为实践部分的课程设置直接体现在教学大纲中,以制度化的课程改革强化法律诊所的教学地位,随之而来的则是

8、课程时间上的充分保障。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费用保障是法律诊所能够顺利运转的关键。一方面,强化与外部司法实践主体,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合作关系后,可以降低部分费用,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列入教学大纲的正式课程后,该部分的教学费用应当单独列支,专项支付。在此基础上,再拨付部分科研经费,法律诊所的经费基本上能够获得保障。(三)通过与律所的合作规避制度上的困境我国当前的制度困境是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可以由公民,也就是说在诊所中的同学可以以公民的方式民事案件的诉讼,但刑事案件的尚未能取得法律的认同。规避该等问题的方法是借助强化结合后的战略合作律师事务所,由承担司法援助义务的律师作为主承办人,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参与司法实践的学生共同承接案件。换言之,以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诊所对外事务的主体,用现有的法律援助机制作为制度保障,充分的发挥地方院校的教学主动性。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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