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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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 摘要: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在基础学问领域的互通交融印证了经济法法理学命题的正值性和合法性。部门法哲理化思潮的涌现与经济法的时代转型为开展经济法法理学探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建构经济法法理学体系,首先须要探寻经济法部门的存在基础。在详细的探讨实践中,则须要以调整对象问题的探究为视点,着力从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动身,以“主体行为责任”范式框架为基本路径,完成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考察经济法之存在基础与经济法法理学命题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看出,将来的经济法法理学探讨,正在由宏大叙事向微观论证转变,由追求体系独特性向探究哲理化之路靠拢。 关键词:经济法;部门法理学;经济

2、法法理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11-23101.2022.02.08 始终以来,国内法学探讨中的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存在着较为严峻的理论脱节现象,主要表现在:法理学不能全面发挥对部门法学应有的指导作用,而部门法学也没有给法理学供应较为丰富的理论素材。为了结束这种处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冷战”状态并建立法学探讨集体的共同学术话语和学术问题,一种旨在提倡部门法学探讨之学理化、哲理化的探讨取向日益走向了中国法学探讨的前台,并成为中国法学迈向科学与成熟的重要标记之一。据考证,部门法学的学理化或哲理化命题最早由我国法理学者谢晖教授明确提

3、出,但在推动部门法理学或部门法哲学的探讨方面,张文显教授及吉林高校理论法学探讨中心建树最大。近十年以来,在该中心的提倡下,法学界先后举办了五届具有重大意义的学术研讨会。目前,法理学者与部门法学者已通过各种学术载体阐发了自己对部门法理学或部门法哲学问题的看法和见解,由此形成的一些探讨成果也颇具参考价值。其中,法理学者倾向于在反思自身理论的同时强调部门法哲学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实践性,而部门法学者则侧重于在明确部门法哲学基本问题的前提下建构详细的部门法哲学理论。前者的有关文献如: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文史哲,2002,:142-149;张文显.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

4、和方法J.吉林高校社会科学学报,2022,:5-12;孙育玮.关于我国“部门法哲学”探讨的几个问题J.政治与法律,2022,:8-15;孙育玮,齐延平,姚建宗.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探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等等。后者的有关文献如:陈兴良.部门法理学之提倡J.法律科学,2003,:7-8;陈兴良.部门法学哲理化及其刑法思索N.人民法院报,2004-12-29;周永坤.“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J.法律科学,2022,:51-56;邱本.再论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3-10;等等。部门法学的探讨者们起先从法理学中找寻理论支撑,以便彰显其学科固有的法理学基础

5、。受此影响,一些应用法学和边缘法学纷纷走向各自部门法理学的建构之路,并初步实现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在理念、原则、范畴等基础学问领域内的互鉴与交融。就经济法学而言,这种共通学问的互融既体现为经济法对法理学学问的汲取和借鉴,又表现为法理学对经济法理论的归纳和总结。不过,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相比,经济法的哲理化不仅仅只是依靠现有法理学学问去说明经济法理论,更多地则是从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独特特性动身去丰富、发展乃至突破传统的法理学理论。但是,经济法终归属于新兴法律现象,产生时间晚、基础理论不成熟等因素使得人们对经济法法理学体系的探究仍处于基础性的跋涉阶段,理性思索的自觉意识尚不剧烈。尤其是对

6、于“为何提倡经济法法理学”、“经济法法理学探讨什么”以及“怎样建构经济法法理学”等基本问题,经济法学界并没有一个醒悟的相识,而这些恰恰是我国经济法法理学探讨难以取得有效进展的关键缘由。有鉴于此,本文首先探讨部门法哲理化背景下经济法走向部门法理学时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其次重点分析和论证建构经济法法理学的基本路径,最终指明将来经济法法理学探讨可能的发展方向与目标。 现代法学张继恒: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一、部门法哲理化与经济法的时代转型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思潮在国际学术界,应用法哲学或部门法哲学的探讨已成普遍趋势,国内学者对于部门法理学或部门法哲学的关注和研讨或缘于此。对此,张文显教授曾在为部门法哲

7、学专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文版出版而做的评介中明确指出:“在当代西方法学探讨中,法哲学 探讨逐步扩大和深化至详细法律领域,出现了一批从法哲学的层面、用法哲学的方法探讨部门法中的一般原则和原理的论著。这些论著供应了对部门法的伦理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构成把法哲学与民法、刑法、宪法、程序法等部门法学连接起来的中间学科。”,部门法哲理化探讨的勃兴在我国可以追溯至20世纪90年头。从最初的探讨动机和目的来看,这一浪潮的涌现来自于法理学论者对其学科之定位、作用、目的、使命等问题的重新思索和诠释。在法理学探讨中,现有学问体系的主要问题在于其既不能为部门法学的制度设计供应相应

8、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标准,也无法为详细的司法实践供应必要的方法论指导。部门法学不能从法理学中获得一般意义上的基本概念和基础性的范式框架,法理学也没有对部门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等加以系统的提炼、归纳和总结,法理学对部门法学应有的指导力和说明力出现了逐步弱化的趋势。 就部门法学探讨而言,从法理学中吸取必要的养分当然是可取的,但假如对法理学存有过分的“好用化期盼”,明显已经不合时宜。这是因为,法理学尽管有其独特的好用性,但并不是说它是可以包医一百零一病的法学学理,其对形形色色的法律需求、法律案件的诊断和说明实力是有限的1。如此看来,部门法学要在理论逻辑角度实现与法理学的通达自洽,不能仅仅被动依靠法理学的

9、学问供应,更为关键的是要建构一套能够传承传统法理学之合理内核并能体现各部门法学之独特品性的部门法理学或部门法哲学。对于部门法的哲理化探讨趋向原委应当称为“部门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哲学”,学界争议较大,迄今为止仍未达成共识,与此同时,这一分歧自然还反映在学术界对“法理学”和“法哲学”之名称的辩析上,相关论文如:严存生.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J.法律科学,2000,:10-18;舒国滢.走出概念的泥淖“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辨J.学术界,2001,:101-110;周永坤.“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J.法律科学,2022,:51-56;等等。对此,本文倾向于赞同“法理学是法哲学之同义词”的

10、语义界定。除此以外,还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尽管法理学与法哲学在现有的法学学问体系中已被人们接受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但要严格区分二者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是极为困难的。况且,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是典型的中国问题,西方社会并无这一探讨,这一点可以从黑格尔、奥斯丁以及博登海默等西方学者对法理学或法哲学相关问题的论述中看出,此外,“法理学”、“法哲学”的名称本身也存在着模糊之意,要做精确区分实为不行能。其次,从更为广义的角度看,法理学应当包括法哲学,法哲学是法理学中更高层次的学问体系。第三,从部门法哲理化探讨的成果、人员、问题意识和方法角度看,部门法哲理化探讨的主流更像是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48-54;刘作

11、翔.法理学的定位关于法理学学科性质、特点、功能、名称等的思索J.环球法律评论,2022,:37-44;刘诚,祝爱珍.“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2022,:158-160.)事实上,领先在国内竭力提倡法哲学与部门法哲学探讨的张文显教授也主见“法理学与法哲学在语义上是没有太大差别的”,“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个交互运用并可以相互代替的概念,其内容是一元的,而不是二元的”。: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93-104.)当然,运用“部门法理学”的称谓,并不意味着否定“部门法哲学”称谓的正值性。从语言学角度来说,“部门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这两个概念可能存在肯定区分,但本文不准

12、备对此做出特殊论证,而是在同一语义下运用这两个概念,因为关于二者的精确区分是法学界又一项雄伟的学术工程,有待另文探讨。因此,本文主见把经济法的哲理化探讨趋向称为“经济法法理学”。从这个意义上说,部门法哲理化探讨的兴起表明,相当一部分探讨者已起先重新思索和定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而由此引发了中国法学界在反思传统法理学之目的、功能和使命的基础上对部门法学理论的解构、反思和批判。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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