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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3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李凤贤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望海街38-5号电话:13998912682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联系人:张翊翔电话:0429-2138216请求事项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具体鉴定事项1, ct复查不及时2, 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3, 手术延误4, 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5, 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事实和理由1, ct复查不及时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
2、,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刘贵春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2, 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3, 手术延误因为上述原因
3、,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此致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人:李凤贤20xx-3-8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868字)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诉讼代理人:李胜利,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