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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9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制定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将于明天(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具体内容。记者31日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已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共七章六十条,从移民规划、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该条例第三十七条首次给予移民远迁后对红线外属于个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土地资源
2、进行处置的权利。四川省扶贫移民局总工程师都勤介绍,该条例在明确规定移民个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对生产技能培训、安置方式选择、后期扶持发展、诉求受理等事关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都勤指出,实际工作中,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设计深度不够、征求移民意愿不足等问题存在,致使移民群众出现了不情愿搬迁或搬迁后返贫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对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等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报批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新元表示,移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四
3、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行,从根本上保障和维护了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川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根据该条例规定,仔细做好移民搬迁工作。据悉,四川共有大小河流近1400条,号称千河之省,水能资源理论隐藏量达1.43亿千瓦,占全国的21.2%,仅次于西藏。截至20xx年底,四川已建、在建、拟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526座,涉及移民160多万人。下面是条例全文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xx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当进行,依据国务
4、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加、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
5、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运用、移民政策宣扬、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协作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详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
6、、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爱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第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加移民工作。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参加移民工作。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负责移民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参加移民工作。独立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移民生产、移民生活水同等评价工作。第九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迁建或者复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其次章 移民规划第十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
7、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看法后,作为申报停建通告的要件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据。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起先前,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沉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停建通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停建通告发布后,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效期制度执行。第十三条 停建通
8、告发布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占地和沉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工作。规划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托付参加实物调查工作,并在调查工作完成后编制调查汇总成果。调查者和权属人应当在实物调查结果文件上签字确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占地和沉没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显著位置公示实物调查结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等参加实物调查的各方应当在调查汇总成果文件上签章确认,作为确定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实物调查成
9、果组织建档建卡。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安置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料,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沉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确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支配等内容。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应当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容量条件,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安置。第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
10、位会同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评估,核定风险等级,作出移民安置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未达到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审批或者核
11、准部门,与可行性探讨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根据规定重新报批。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移民工程相关环境爱护、水土保持、文物爱护、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内容。移民安置工程规划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应当对接到户。其次十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移民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导向,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连接,为移民增
12、收致富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建条件。其次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看法,必要时应当实行听证的方式。没有听取看法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其次十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开展移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未完成施工设计的移民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其次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复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两年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年内未核准的,在项目核准启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
13、门应当组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根据程序报批。第三章 安置实施其次十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托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托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其次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询问审查机构的托付;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中型水
14、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询问审查机构的托付。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共同托付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和独立评估单位。其次十六条 须要先移民后建设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工程项目核准前,项目法人可以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先移民后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相关工作。其次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每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托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次年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安排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安排编制要求,会同规划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编制年度安排方
15、案,并逐级报送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托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托付的移民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法人看法后下达年度安排。其次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或者补偿协议。其次十九条 移民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置点、城(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根据规定移交运用。农村移民分散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立;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统一规划,自主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规划、质量和平安监督等工作。第三十
1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企事业单位和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和迁建或者复建协议。迁建或者复建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刚好组织验收并移交运用。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在社会关系重建、文化习俗、生产生活、卫生教化等方面的人文关怀,开展对移民生产和就业技能的培训,引导和帮助移民尽快融入安置区当地社会。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城(集)镇、工矿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移民工程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代建。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
17、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监理单位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重大设计变更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提出看法,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库底清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根据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状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托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移民安置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18、进行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质灾难影响处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第三十七条 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当处置。第四章 后期扶持第三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农村移民。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依据移民意愿可以实行直发直补或者在该集体经济组
19、织内实行项目扶持。其他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扶持。扶持期限、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工作。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当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第四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移民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未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的,有关单位不得拨付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
20、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安排,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托付的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扩权强县试点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状况和项目安排,组织开展直发直补资金兑付和项目实施工作。后期扶持项目推广村民自选、自建、自用、自管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建管方式。第四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类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并根据规定移交管理。对移民专项资金投入形成
21、的资产,应当合理确定全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大中型水电工程建成投产后,可以从发电收益中提取库区发展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所在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托付有资质的单位担当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 移民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根据资金年度安排和拨付协议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至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存
22、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年度安排和实施进度逐级拨付、运用。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后期扶持年度资金安排预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安排预案、下达资金预算。财政补助资金根据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管理运用。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移民政策和移民安置相关信息。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多种形式开展移民政策宣扬工作。移民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其他社会机构和公民的监督。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移民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查、
23、统计、分析等工作。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将移民工作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刚好整理归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移民工作和资金运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稽察、审计等。第五十四条 监督(监测)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开展监督(监测)评估。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将移民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第五十六条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当处理。
24、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稍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后期扶持监测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稍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