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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典型案例-案例类型,土地纠纷 一、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村民建房时,擅自侵占他人土地引起的土地纠纷,谢某一方在移地新建住房后,对旧宅基地住房既疏于管理,又未主动拆除,且长期外出打工,旧房损毁严峻。邻居许某为自身利益在未取得有运用权一方同意状况下,侵占谢某一方利益建成新居。许某占地建房一事已发生17年,因当事人双方有亲属关系,以至于前期冲突并未凸显出来,近两年谢某务工返乡因其他缘由两家亲属关系恶化,才导致该冲突纠纷暴露出来。 本案很明显是许某的过错,但因谢某期望的赔偿金额大大高于当经济发展水平,所以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样看法。许某认为建房已17年,已成既定事实,即便
2、法院判决,也不行能拆除现有住房,始终不愿按谢某要求做出赔偿;谢某则认为对方明知宅基地是自己的,即使是自己移地新建了住房,旧房未拆除复耕,但运用权始终是自己的,对方多年来不问不理,必需加倍赔偿。考虑双方既有亲属关系,也情愿就赔偿进行协商,所以镇、村冲突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多次对双方进行法律宣扬和思想疏导,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主动运用多种调解手段,最终胜利将本案化解,达到双方当事人满足。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案例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
3、第五十三条其次款“农村村民因迁居等缘由,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全部者收回,并统一支配运用,能复耕的必需复耕。” 2.物权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二条“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集体全部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立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三条“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民法通则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四条“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解除阻碍;3.消退危急;4.返还财产;5.复原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退影响、复原名誉;10.赔礼致歉。以上担当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
4、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一)基本案情 许某与谢某均系*县*镇*村村民,两人丈夫原是邻居还有亲戚关系。2001年许某一家在未告知谢某一家的状况下占用了谢某的部分旧宅基地建房,期间谢某一家人打工回来后发觉自己原宅基地被占,也始终未明确提出要求许某赔偿。2022年9月许某要硬化门前道路,谢某才提出要求许某赔偿建房占地费三万元,但许某认为其在占地建房前谢某就新建了住房,按一户一宅原则,谢某原宅基地应按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进行复耕,自己应当根据农村宅基地退出文件标准进行赔偿,只情愿赔偿谢某五千元,之后双方多次因占地赔偿事宜发生言语辱骂,冲突愈演愈烈。村、社干部多次上门协商调
5、处,均未胜利。 (二)调解过程 2022年10月8日,许某来到*镇冲突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要求政府解决。10月15日,镇冲突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工作员及*村委会村主任、驻村辅警到实地,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协商调解。经调解,许某情愿赔偿一万元,而谢某要求赔偿两万元,双方均不情愿做出让步,第一次调解不胜利。 11月2日,分管国土工作的副镇长*同志率国土、群工、司法、*村委会工作员,组织双方进行其次次协商调解,但是谢某仍旧要求许某赔偿两万元,而许某明确最多情愿赔偿一万元,其次次调解也未胜利。其次次调解结束后,同住双方当事人本社的*村驻村辅警郑刚同志实行“背对背”的方式,发挥人员熟、状况明的优势,对谢
6、某和许某分别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许某赔偿谢某一万六千元。两天后许某以丈夫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为由,不履行口头达成的协议。驻村辅警的调解虽未胜利,但看到了许某、谢某的思想波动。镇冲突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遂支配驻村辅警“点对点”对许某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思想疏导,并结合当前农村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向其讲明房屋有权属纠纷的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同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龙良平同志组织国土、群工、司法工作员到谢某家中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告知在当前经济水平条件下,两万元的赔偿的确过高,并且法院判决也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照历史案例进行审判;镇冲突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工作员又通过亲属疏导
7、方法主动联系谢某在外工作的弟弟沟通,通过其弟的劝导,最终谢某做出了让步。 2022年2月1日,农历春节前夕,许某、谢某两人的丈夫均务工返乡,镇冲突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以此为契机,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耐性的说明、劝导,最终双方达成一样看法:由许某赔偿谢某一万一千元,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马上履行,该案历时近五个月的调解顺当结案。 主要调解员:包*、*镇群工办、15101402* 祝*、*镇司法所、15183089*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