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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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两例雇佣合同纠纷案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例20xx年11月份律师接受原告的托付后,仔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仔细打算了相关证据,向被告居处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十余天法院采纳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证据的确充分,事实清晰,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恳求。一个月判决就下来了,被告没有上诉,此判决已生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民 事 判 决 书(20xx)甘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吴某 男 年月日诞生 汉族 无职业 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街托付代理人: 大连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托付代理人:李某 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吴某与被告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

2、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某独任审判,与20xx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托付代理人、被告托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知称,20xx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负责施工,模板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刚好给付人工费。20xx年4月,双方协议确定了人工费的数额、违约责任、给付期限。至今被告未按约定给付人工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原告的人工费不应由我公司支付,应由挂靠我公司的韩某担当,原告要求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协议里约定的有关事项不明确。经审理查明,20xx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施工供应劳

3、务,该工程量为20xx0余平方米,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人民币426.550.00元,被告承诺20xx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如违约按每月3%给付滞纳金。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供应的协议书、欠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工程施工出劳务,详细的人工费数额已经双方协议确认,事实清晰。被告作为劳务接受人在协议到期后,理应刚好支付人工费,不履行支付义务,违反公允、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应担当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恳求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及违约责任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其次一百零一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4、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其次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劳务费人民币426.550.00元及违约金(20xx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每月的3%计算)。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0元,,由被告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0元,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

5、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雇佣合同纠纷案例二解读原告知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恳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0xx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20xx元,合计111760.20元,并担当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严峻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刚好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由被

6、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1010元后,不再担当其他责任。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缘由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担当责任。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从1101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示驾驶员留意平安等。双方口头约定,赖每月付给陈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须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需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打算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

7、将左腿夹断。原告陈当日被送华西医科高校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10元接着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担当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于1101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留意加强养分、刚好换药,回当地医院接着治疗。赖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原告陈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接着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出院后,陈多次恳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帮助解决要求被告赖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

8、省德阳市法律救济中心供应的法律救济下提起诉讼。11019年7月23日,陈伤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级伤残。另查明:11015年1月13日,被告赖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赖自己购车加入运输社,车辆由赖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肯定费用。涉案汽车(车牌号为川F30491)就是赖依据这项协议购置的,车辆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和被告赖达成口头协议,由陈为赖供应劳务,赖给付陈酬劳,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爱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

9、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爱护法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陈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爱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担当民事责任。赖无证据证明此次事故的发生与陈有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应当担当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详细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救济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十条的规定,赖还应担当法律救济中心救济人员在为陈xx办案中的必要开支。故陈恳求赖赔偿经济损失并担当本案的诉讼费,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次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

10、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一条说明:劳动法其次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赖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见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告陈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赖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赖辩称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陈由于自

11、己的缘由加重了伤情,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据此,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陈医疗费2634.20元,伤残抚恤金71442元,医疗补助费7938元,合计820xx.20元。二、被告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法律救济人员在救济原告陈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20xx元。三、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1元,均由被告赖负赖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受劳动法调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与被上诉人之父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其中的事故处理费

12、1010元已由被上诉人之父领取,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该协议已经履行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无权再提起诉讼。恳求二审改判。被上诉人陈听从一审判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赖雇佣被上诉人陈干活并给付其劳动酬劳,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陈在受雇佣期间,为了赖利益而受伤,赖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因赖无证据证明陈受伤是其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为此一审判决赖担当全部责任,是正确的。赖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赖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赖上诉称陈之父已收其对事故处理费1010元,并承诺以后费用由

13、陈家自负,故上诉人不应再赔,因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人,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由其本人或经其托付人行使,故这一上诉理由也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3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1元,均由上诉人赖负担。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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