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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物流业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探讨科技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金融物流是我国近年来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物流增值服务。它运用金融工具促使物流业产生价值增值,并通过为客户供应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金融物流服务,提高供应链整体绩效和客户的资本运作效率。本文拟通过对业务现状、存在问题等的探讨,提出业务发展的思路。1 金融物流的概念金融物流是物流服务和金融服务相结合的产物,是指面对物流业的运营过程,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这些资金运动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存款、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有价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
2、的中间业务等。2 金融物流业务市场兴起的缘由2.1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当下政府越来越重视的事情,一系列激励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及信贷政策无疑也为金融物流行业供应了很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方面,合同法、担保法和2022年7月出台的物权法中的某些条款都为金融物流业务的开展供应了法律依据,在法律环境上给金融物流业务增加了保障。金融政策方面,2022年7月银监会颁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看法。2022年,为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题,深化银商合作,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商务部、银监会下发了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看法。2.2 中小型企业一方面,我国中小型企业在解决就业、产业结构转型以及维护社
3、会稳定等民生问题上作出了不小的贡献我国GDP中的60、就业人口的75,以及税收的50都来自于中小企业。因此,国家对其发展及融资的支持是既定的,并且是长期的。另一方面,从中小型企业的自身现状来看,其具有活力,不乏人才和市场,不足之处在于自身发展还不成熟,资产规模有限,应对风险实力不足,在经济下行的状况下,资金简单出现惊慌局面,融资成为一个难题。因此,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将是长期存在的。2.3 金融机构从几大国有银行及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来看,近年来,其信贷业务比例逐步下降,而动产贸易融资类贷款在业务中占比却在显著上升,尤其在物权法颁布后,各大银行都加快了贸易类 “表外融资”的步伐。另外,从一些地方
4、城商行来讲,其自身也希望通过更多的贸易融资获利来上市,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也促使越来越多的中小商业银行加入到与金融物流相关行业的合作行列中来。3 金融物流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发展瓶颈分析3.1 金融物流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3.1.1 低层次的价格竞争不利于该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为行业进入门槛低,业务模式可复制性强,越来越多的民营物流企业和监管公司加入,使得目前各监管公司之间监管费率价格竞争已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在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区域,融资企业过分关注费率问题,而各家物流企业没有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做文章,反而形成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这种现象不利于金融物流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3.1.2
5、受外部市场环境经济下行的压力2022年,受欧美经济疲软、债务危机等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冲击,加之国内住房限购政策、物价上涨、通胀压力增大、民间高利贷盛行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紧缩,部分大宗物资库存有所增加,经营压力增加。特殊是11年以来经济下行造成钢材贸易市场产大于求、结构性失衡冲突突出,能源市场需求萎缩,煤炭市场陷入低迷,这都对金融物流市场产生了很大影响。3.1.3 市场操作不规范我国还处于金融物流业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开展金融物流业务的物流仓储企业鱼龙混杂,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行业竞争激烈,对金融物流业务了解不透彻、审查不细致,一旦出现问题就难以限制;部分融资企业投机取巧,采纳重复
6、质押、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手段恶意骗取银行贷款投向高风险行业,破坏了金融物流市场的健康运营;物流企业、银行、借款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相关业务操作混乱且标准不统一,而且缺乏规避和分散风险的转让机制和违约后的处置机制,甚至出现部分参加者或局外人运用暴力手段强行破坏金融物流业务运作机制的状况。这些问题都须要政府以及金融物流参加者不断摸索解决方法,逐步规范市场环境,确保健康稳定发展。3.1.4 专业人才匮乏一个行业的蓬勃发展,依托于大批的专业人才,金融物流业务理论的发展须要大批学者和行业从业人员共同努力。金融物流作为物流学科前沿性的探讨,还有许多理论没有成熟,特殊是在我国,关于物流金融理论的探
7、讨比较晚,配套于物流金融的法律制度等支撑体系还很不完善。从业人员方面看,我国同发达国家相比,在精通物流、金融和法律,以及拥有创新实力的人才储备上差距很大。3.2 我国金融物流发展的瓶颈问题3.2.1 监管法律关系的界定不清楚在金融物流业务中,物流企业不仅要面临一般仓储保管人的风险,而且还要担当因未履行妥当监管义务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当保管仓储物;储存期问,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金融物流合同也应遵守此规定,即物流企业应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担当质押监管风险和责任。但是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监管法律关系做明确的预设,所
8、以对金融物流业务的开展方造成一些困扰,无据可依,只能通过在详细的合同案例中规定权利义务来达到各方面平衡。在当前金融物流业务呈现跨越式发展的形势下,法律依据的缺失将对金融物流的发展产生肯定的束缚。3.2.2 占有及租赁关系的有效性须明确美国早在1952年就出台了统一商法,打破了传统上对不同担保形式的僵化分类 ,有效地明晰了物流金融中涉及的担保物权归属问题,使统一的担保物权公示性备案系统和登记制度得以建立,从而帮助了债权人在供应贷款之前就能够确定担保品的价值及其优先权效力。而我国目前只有合同法、担保法中的某些条款才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依据来判定相关业务纠纷的法律属性,对第三方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有效性尚不明确。如货权的验收及甄别,无论对质权人还是物流企业来讲都是个难题。假如出质企业将非法途径取得的物品或他人的物品进行质押、或将已经质押或受到监管的物品进行多次重复质押,将产生质权落空的风险。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