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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重庆市璧山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全文为切实加强重庆市璧山区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重庆市璧山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237号)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全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由区城乡建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 区规划局、 区国土房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共
2、同管理,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第三条 到20xx年,全区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建设及管理体系、 询问服务体系, 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新增1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30%以上。第四条 20xx年7月1日起下列民用建筑(区域)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建设和管理:(一)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 保障性住房等建筑, 其中保障性住房执行节能率65%的标准;(二)全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 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三)璧城街道、璧泉街道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项目中包含的公共建
3、筑除外);(四)御湖新区核心区绿色生态城区申报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多层居住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建筑占地面积60% 的住宅小区中的多层居住建筑至少执行金级(国家标准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第五条 激励新建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以区规划局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载明的计容建筑面积为准) 的住宅小区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建设和管理。激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生态住宅小区, 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第六条 激励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系统的应用:(一) 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纳地源热泵系统;
4、(二) 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运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三)新建十一层(含十一层)以下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宾馆、 酒店、 医院、 学生宿舍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优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四)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运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五)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六) 建筑门窗运用遮阳等节能技术;(七) 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八) 国家和市城乡建委发布的其他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第七条 取得我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 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税收实惠政策和资金补助。第八条 须要根据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
5、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探讨报告、 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 同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 对拟采纳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 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及概算。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文本时, 应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说明 内容。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应依据相关标准、 规范进行设计,对须要根据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依据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 T22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50378)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J/T50066)、 绿色建筑设计规范( DBJ50/T
6、135)在设计文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 在设计图纸中明确与绿色建筑对应的相关设计及技术要求。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按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 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 应向市城乡建委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对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但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 区城乡建委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 申报按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方法(试行)执行。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
7、工前依据 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DBJ50/T228)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具体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 确定绿色施工限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 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 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 制定绿色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 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和绿色建筑设
8、计文件的建筑, 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 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 相关检测报告以及是否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发的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 对检测未能达到相应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未取得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 或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 或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建筑节能分部内容进行验收的, 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 不得出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项目投入运行1年以上, 应向市城乡建委申报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证书。 未按要求申报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证书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及竣工评价标识, 撤销并追缴建设单位已享受的税收实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通过绿色建筑评价的项目, 区城乡建委在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比中优先入选和优先举荐上报。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12 月31日。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