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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运用行为,制定了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具体内容。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韶法审20xx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运用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四条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韶关市住房
2、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其次章 提取条件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立、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25%以上;4.出境定居的;5.离休、退休的;6.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7.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8.失业、下岗人员;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0.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第六条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第七条
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第三章 提取时间和额度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年按周期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二)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三)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四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安装验收1年内可申请提取。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一)购买自住房的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款(以契价为准);(二)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费用;(三)租房自住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安装电梯分摊的实际费用;(五)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4、5、6、7、8、9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 供应资料第十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
5、)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本人及共同提取人身份证。(二)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供应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身份证。(三)建立自住住房的,供应镇(乡)以上国土部门同意用地证明、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或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身份证。翻建自住房的,供应镇(乡)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身份证。(四)租房自住的,供应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家庭收入证明、承租人工作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没有自住住房的房产证明、身份证。(五)离休、退休的
6、,供应离、退休证和身份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供应身份证。(六)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供应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丢失劳动实力鉴定结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七)出境定居的,供应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供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九)失业(或下岗)人员,供应失业证明、身份证。(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供应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赠人身份证、继承或受赠公证书或遗嘱判决书。(十一)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供应报装电梯的批文、房产证和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协议及发票、
7、身份证。第五章 提取程序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审核,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二)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看法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中心托管的,职工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三)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确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托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
8、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缘由。第十二条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不予提取的确定有异议的,职工可书面提出复审;公积金中心应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六章 监 督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照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职工供应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将有关状况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并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同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第十四条 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干脆责任人责任。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
9、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状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细则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说明。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