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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补助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税务处理 摘要:政府补助方式的多样性确定了其税务处理的困难性。本文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入手,在全面比较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的基础上,系统归纳政府补助业务的涉税要点。关键词: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税务处理2022年金融危机爆发并快速扩散。在经济下滑的忧虑下,主动的财政政策再次启动。国务院出台四万亿一揽子经济刺激安排,确定到2022年底,中心增加1.18万亿元投资,带动约4万亿元投资规模。地方政府也纷纷推出投资安排,合计总额高达十八万亿元。政府补助是政府投资的一种形式,主要投入到民生工程、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2、等领域。政府补助方式的多样性确定了其税务处理的困难性,对于税收政策不了解以及税务处理不规范,可能使财务人员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一、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全部者投入的资本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但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状况:1.财政拨款。企业接受政府无偿拨付的明确了用途的资金。2.财政贴息。政府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赐予的补贴。通常是依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为了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3.税收返还。政府根据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
3、以税收实惠形式赐予的一种政府补助。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政府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在实务中发生较少,有时会存在行政划拨土地运用权、自然起源的自然林等。税法对政府补助的界定,体现在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51号)文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干脆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及国家投资。会计和日税法对政府补助的界定和主要形式基本是一样的。区分在于,会计强调政府补助必需是企业从政府有关部门干脆取
4、得资产,因此干脆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的形式不作为政府补助进行核算。根据税法规定,干脆减免的增值税也属于财政性资金。实务中,一般不必就上述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增值税额减免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会计与税法差异。二、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运用寿命内平均安排,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根据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干脆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状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
5、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干脆计入当期损益。举个例子:2022年1月,甲企业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180万元的申请,购置一台环保设备。2022年3月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180万元财政拨款。2022年6月,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210万元,运用寿命为10年,采纳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有关会计处理如下:12022年3月,实际收到财政拨款,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800000 贷:递延收益180000022022年6月,购入环保设备,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210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7000 贷:银行存款245700
6、03自2022年7月起计提折旧,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105000 贷:累计折旧105000105000=2101000/106/124.自2022年7月起结转收益,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递延收益90 000 贷:营业外收入90 00015 000 = 1 800 000 /106/12三、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政府补助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在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
7、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税法同时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一方面不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另一方面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总体来看,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税法之所以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处理,主要是不征税收入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同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考虑到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往往没有资金纳税实力,故满意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待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
8、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供应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特地的资金管理方法或详细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51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即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运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