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docx(1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征求看法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下面, 是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具体内容。一、起草背景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提高居民自治实力和自治水平,适时制定规范本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二、主要内容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有三十八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明确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
2、则。草案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加,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的基本原则。(二)明确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的实际状况,草案对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原则与程序,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及其履职要求,居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和分设居民小组,以及居民会议的组成、召集、权限等作出了原则规定。(三)明确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草案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担当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确定;调解民间纠纷;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支持和引
3、导居民区内的社会力气参加居民区治理;依法帮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平安等工作。同时,对居民委员会如何详细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明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保障机制。草案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完善居民委员会的经费、设施和人员保障;建立和完善居民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等。(五)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草案对居民委员会未依法履行义务,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担当或者干脆给居民委员会支配工作任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征求看法的重点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看法、建议:
4、1、如何更好地确定居委会的工作职责;2、如何更好地理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3、如何更好地理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的关系;4、对草案的其他看法、建议。附: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实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帮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加,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
5、力。第四条(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推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架构。第五条(政府指导)市、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支持和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赐予详细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依法帮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六条(社会协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加居民区建设和治理。第七条(工作创新)激励居民委员会依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
6、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实力和水平。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依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根据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依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安排生育、群众文化、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须要下设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帮助政府及
7、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第十条(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与,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与。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探讨确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和报告;(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确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主
8、要任务)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担当下列主要任务:(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确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二)调解民间纠纷;(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气参加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五)依法帮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平安等工作;(六)组织居民对基层政府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看法、要求和提出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9、第十二条(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探讨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详细事项进行规范。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第十三条(自我教化)居民委员会应当宣扬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化
10、居民遵守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社区和谐。第十四条(自我服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五条(三会制度)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看法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加自治事务。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通过居民小组长、楼组长等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提高来自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议题比重。第十六条(居务公开)居民委员会应当刚好、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一)居民会议探讨确定的事项及其实施
11、状况;(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状况;(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状况;(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运用状况;(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运用状况;(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切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评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加度、满足度为重点,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状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看法,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公德规
12、范为依据,通过劝服、疏导等方法,在自愿、同等的基础上,刚好化解与居民有关的冲突、纠纷,促进居民区的和谐、稳定。第十九条(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因客观缘由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探讨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引导其以自治
13、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办法见并形成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激励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经合法程序担当业主委员会成员。其次十条(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刚好依法调查处理。在尚未选聘物业
14、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次十一条(动员社会参加)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加居民区服务和管理,动员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加居民区建设和治理。其次十二条(社区协商)居民委员会可以实行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的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对协
15、商确定须要居民委员会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刚好组织实施,并将落实状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托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应当刚好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正值理由的,应当接受协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其次十三条(帮助公共服务)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帮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安排生育、社区教化、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其次十四条(帮助公共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帮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公共管理工作。居民委员
16、会应当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帮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在本居民区内发觉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区平安等问题刚好予以劝阻,同时上报街道或者乡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并支持、帮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和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置。其次十五条(帮助公共平安)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帮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平安、生产平安、食品药品平安、减灾救灾等公共平安工作。其次十六条(帮助行政事项的规范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帮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帮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帮助行政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17、办理。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担当或者干脆给居民委员会支配工作任务。对居民委员会依法帮助的行政事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居民委员会供应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其次十七条(证明事项的规范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须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范围。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印章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其次十八条(对政府及公共服务单位的评价)
18、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状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看法。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进行评议,评议看法应当作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状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看法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其次十九条(反映民意)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看法、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刚好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刚好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实力建设)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仔细学习法律
19、、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社会工作学问,驾驭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居民和依法办事的实力。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居民区治理实际,通过加强分类指导、总结推广阅历、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高组织和引导居民自治的实力。第三十一条(日常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的工作制度,依据实际须要,通过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便利群众办事。第三十二条(经费和设施保障)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20、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规范管理、勤俭节约、高效便捷、公开透亮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居民委员会经费运用、管理规定,便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三十三条(人员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居民区服务和管理须要,支配肯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三十四条(专业化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激励和支持居民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支配和监督下,供应法律救济、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满意居民多样化需求。第三十五条(信息化建设与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21、建立和完善居民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居民区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提高居民区服务和管理效率供应支撑。激励居民委员会推动自治方式的信息化,拓展自治渠道和平台。公安、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居民委员会供应人口、房屋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政务服务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未尽义务的处理)居民委员会未根据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订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七条(违反帮助行政事项规范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担当或者干脆给居民委员会支配工作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订正、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