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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HR必懂的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来到第一范文网,今日我给大家介绍的是HR必懂的劳动法实施细则,供大家阅读参考。1、加班和加点的区分是什么?加班和加点,都属于劳动法所界定的 延长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文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须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缘由须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加班是指依据用人单位要求,在法定节假日、
2、公休假日进行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加点则是指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2、加班和值班的区分是什么?值班是指单位因平安、消防、假日等须要,临时支配或依据制度支配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常正常工作时间外,接着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以劳动者是否接着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详细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用人单位是否供应休息场所、劳动者是否有睡眠时间等综合推断。假如认定为值班,则不支持加班费计算,但劳动者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
3、同以及惯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值班待遇如值班津贴。3、双休日出差能不能算加班?双休日即法定公休日,一般为劳动者休息的期间。双休日加班,如上所述,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那么,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小薪认为,加班是指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的状态,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就在于 劳动者是否供应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 。譬如销售人员,假如出差期间适逢双休日,又正与客户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的,则属于供应本职范围内的劳动,就应当视为加班。当然,假如某员工双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加班,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不能用出差津
4、贴、出差补贴等形式替代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如上所述,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4、员工主动加班,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须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协商。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另一方面,假如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己主动加班,也不应视为加班。但有一种状况例外,假如用人单位缺乏任何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且以考勤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此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就可将考勤的统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这种状况视作用
5、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配补休。5、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方法,二是计算基数。关于计算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大致为:加点为150%,休息日为200%,法定节假日为300%。争议最多的,集中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方面。因此,在双方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状况下,加班费根据劳动者每月恒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行为,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实行有限适用的原则,即约定的基数不宜过低,可参照总收入的70%作为约定是否合理的推断标准;但在广东则可以干脆约定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各地差异较
6、大。6、加班和调休,谁说了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支配劳动者工作又不能支配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一百零一分之二一百零一的工资酬劳。另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休息日支配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支配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一百零一分之二一百零一的工资酬劳。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可见,休息日加班后,是否支配补休的确定权在企业。优先支配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爱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关于调休的支配。7、员工加点,单位是否须要支配调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一百零一分
7、之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的工资酬劳。可见,法律并未规定此种状况下,用人单位拥有像休息日加班一样的 支配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的选择权。详细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形式,与劳动者达成一样,规定对工作日延长工作的时间统一支配调休。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小薪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加点可以调休,同时也未给予用人单位选择权。此种状况下,可依据 意愿自治 原则,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假如用人单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征得劳动者同意,可视为有效约定。关于此点实践中亦存在争议。8、调休是否可以累计到下个月?在很多用人单位,员工加班后,单位往往通过开 调休单形式给予员工休息权。然而由于种种缘由,一些
8、员工常会出现本月调休单未能在当月运用完的情形,那么能否累计到下月呢?有些员工提出,当月未能休完的调休假,企业应根据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依据法律规定,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企业应首先支配补休。企业通过开调休单的形式给予员工权利,应视为企业对何时支配调休 确定权 的放弃,员工可以自行确定何时支配自己补休。那么,员工是否拥有选择调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的确定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企业既已通过开调休单形式赐予员工补休,那么员工只能确定何时调休而不能确定是否调休。因此,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状况下,调休单可以累计到下月,但不能折算成加班工资要求企业支付。9、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如何计算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制
9、,指企业因工作状况特别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须要支配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纳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需经过批准,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确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101.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假如工作超过4101.9小时的部分,则应计算1.5倍加班费。10、不定时制员工也有加班吗?与
10、综合计算工时制一样,不定时工时制也属于非标准工作时间制,而且也须要审批,企业不能自行确定实行。不同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别须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一般适用于: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别,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别须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