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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现代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合同法演变与完善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的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须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简单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
2、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纳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特地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1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11014年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安爱护条例,11016年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101年公安部
3、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平安爱护管理方法,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方法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靠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分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快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终,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须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
4、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分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需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供应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平安、牢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
5、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缘由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非常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担当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实行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马上(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全部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根据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全部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
6、三人,或销毁全部的信息拷贝。(2)未曾运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状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状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安,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行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
7、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 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爱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干脆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选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简单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躲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需担当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状况,在合同法中应注意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殊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肯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
8、费者存在严峻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相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留意爱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二)完善合同法,加强对电子签名制度的监管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对我国信息化建设来说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起先,它标记着从这一天起我国信息化最终有法可依。但是电子签名涉及到网络第三方,公安部网络平安中心,商用密码办公室以及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平安中心等多个部门,其制度的制定,审核,执行,CA检测与申请及至应用与监管本身就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前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条件规定的比较笼统,可
9、操作性不强且可能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而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方法中对电子认证制度的要求又有过高嫌疑,这使得在浩大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面前,电子认证机构数量不足,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电子认证机构性质上属于中立的须要赢利的机构,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也是合同法中必需对这个第三方进行规定的。 (马斌,1963年生,河北阳原人,内蒙古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探讨方向:民商法学)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