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JBT 14898-2024气动门式起重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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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53.020.20CCS J80J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JB/T 148982024气动门式起重机Pneumatic gantry cranes中华2024-10-01 2024-03-29 发布实施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 布目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型式与基本参数.24.1 型式.24.2 基本参数.45 技术要求.55.1 环境条件.55.2 基本要求.65.3 使用性能.65.4 安全与卫生.75.5 主要部件.85.6 装配.105.7 喷涂质量.105.8 防爆性能.116 试验方法.126.1 目测检

2、验.126.2 试验条件.126.3 一般性试验.126.4 火花试验.137 检验规则.137.1 检验分类.137.2 出厂检验.137.3 型式试验.15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58.1 标志.158.2 包装、运输和贮存.15参考文献.17图 1 单主梁气动门式起重机示意图.3图 2 双主梁气动门式起重机示意图.3表 1 工作级别.4表 2 额定起重量.4表 3 有效悬臂长度.5表 4 起重机检验项目.13I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

3、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文件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7)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唐山双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今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长虹制链有限公司、微特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瑞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文川、林夫奎、张艳玲、张培、钱浩、刘定、龚友平、曹志勇、于翔。本文件为首次发布。1气动门式起重机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气动门式起重机的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一般环境或GB/T 3836.1-2

4、021规定的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气动门式起重机的制造。本文件不适用于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和腐蚀性气体环境使用的气动门式起重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28-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9-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30-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1-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 2893安全色GB/T 3323.

5、1-2019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632-2008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36.1-202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4-2014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T 3836.35-2021爆炸性环境第35部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分类GB/T 4205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操作规则GB/T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 6974.1起重机 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 6974.5起重机 术语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 7

6、932气动对系统及其元件的一般规则和安全要求GB/T 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GB/T 8923.1-2011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9286-2021色漆和清漆划格试验GB/T 10051(所有部分)起重吊钩GB/T 10095.2-2008圆柱齿轮精度制第2部分:径向综合偏差与径向跳动的定义和允许值GB/T 10183.1-2018起重机车轮及大车和小车轨道公差第1部分:总则GB/T 13306标牌GB/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2GB/T 14406-2011通用门式起重机

7、GB/T 15052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GB/T 19418-2003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指南GB/T 20303.1-2016起重机 司机室和控制站第1部分:总则GB/T 20303.5-2021起重机 司机室和控制站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 20947-2007起重用短环链 T 级(T、DAT 和 DT 型)高精度葫芦链JB/T 5000.8-2007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8部分:锻件JB/T 5663-2008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JB/T 5967-2007气动件及系统用空气介质质量等级JB/T 6392起重机车轮JB/T 7017起重机用液压缓冲器JB/T 77

8、37活塞式和叶片式气动马达JB/T 9003起重机用三合一减速器JB/T 10559-2018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JB/T 10816起重机用底座式硬齿面减速器JB/T 10817起重机用三支点硬齿面减速器JB/T 10833-2017起重机用聚氨酯缓冲器JB/T 11963-2014气动葫芦JB/T 12987-2016起重机弹簧缓冲器JB/T 12988-2016起重机橡胶缓冲器JB/T 13988-2020防爆门式起重机JGJ 82-201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GB/T 6974.1、GB/T 6974.5、GB/T 3836.1-2021、GB 3836.

9、14-2014、JB/T 13988-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气动门式起重机 pneumatic gantry crane以压缩空气为动力源、气动马达为动力装置的门式起重机。3.2防爆气动门式起重机 explosion-proof pneumatic gantry crane用于爆炸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环境,具有防爆特性的气动门式起重机。4型式与基本参数4.1型式4.1.1气动门式起重机按结构型式分为:a)单主梁气动门式起重机(见图 1);b)双主梁气动门式起重机(见图 2)。3尺寸符号说明:S跨度;H起升高度。图 1单主梁气动门式起重机示意图尺寸符号说明:S跨度;H

10、起升高度;L1左极限长度;L2有效悬臂长度。图 2双主梁气动门式起重机示意图4.1.2气动门式起重机按悬臂分为:a)双悬臂气动门式起重机;b)单悬臂气动门式起重机;4c)无悬臂气动门式起重机。4.1.3气动门式起重机按操纵方式分为:a)司机室操纵;b)手控阀操纵;c)无线遥控操纵。4.1.4气动门式起重机按小车数量分为:a)单小车气动门式起重机;b)双小车气动门式起重机;c)多小车气动门式起重机。4.2基本参数4.2.1工作级别气动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工作级别,根据GB/T 3811-2008的规定分为 A1A8,如表 1 所示。表 1工作级别载荷状态级别载荷谱系数Kp使用等级U

11、1U2U3U4U5U6U7U8U9U10Q1Kp 0.125AlAlAlA2A3AlA5A6A7A8Q20.125Kp 0.250AlAlA2A3A4A5A6A7A8A8Q30.250Kp 0.500AlA2A3A4A5A6A7A8A8A8Q40.500Kp 1.000A2A3A4A5A6A7A8A8A8A84.2.2额定起重量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Gn)应优先采用表 2 所给定的数值。表 2额定起重量单位为吨小车形式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系列单小车单主梁1、1.25、1.6、2、2.5、3.2、5、6.3、8、10、12.5、16、20、25、32、40、50双主梁3.2、5、6.3、8、10、1

12、2.5、16、20、25、32、40、50、63、80、100、125、160、200、250、320双小车等量2.5+2.5、3 2+3.2、5+5、6.3+6.3、8+8、10+10、12.5+12.5、16+16、20+20、25+25、32+32、40+40、50+50、63+63、80+80、100+100、125+125、160+160不等量小车的起重量应符合单小车起重机起重量系列优先值,总起重量不超过 3205表 2(续)4.2.3跨度起重机的跨度(S)应优先采用下列数值(单位为米):7、10、14、18、22、26、30、35、40。4.2.4悬臂起重机设有悬臂时,有效悬臂的长

13、度应优先采用表3中给定的数值。表 3有效悬臂长度单位为米跨度S有效悬臂长度10(S/3)10143.5182636303551040606154.2.5起升高度起重机的起升高度(H)应优先采用下列数值(单位为米):2.5、3.2、4、5、6.3、8、10、12.5、16、20、25、32、40、50、63、80。4.2.6起升速度起重机的起升速度应优先采用下列数值(单位为米每分钟):0.25、0.32、0.4、0.5、0.63、0.8、1、1.25、1.6、2、2.5、3.2、4、5、6.3、8、10、12.5、16、20、25、32、40。4.2.7运行速度起重机大车和小车的运行速度应优先采

14、用下列数值(单位为米每分钟):3.2、4、5、6.3、8、10、12.5、16、20、25、40。5技术要求5.1环境条件5.1.1起重机气源入口处气体压力波动 0.6Mpa 范围不应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10%。小车形式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系列多小车各小车的起重量应符合单小车起重机起重量系列优先值,总起重量不超过 320起重机双小车、多小车的起重量限定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总起重量应符合单小车的起重量系列。注:当设有主、副钩时,起重量的匹配一般为 3:15:1,并用分子分母形式表示,如 80/20、100/20 等。65.1.2气体介质的质量等级应符合 JB/T 5967-2007 中表 4 对重型

15、气动马达空气介质质量等级的要求。5.1.3起重机运行的轨道安装应符合 GB/T 10183.1-2018 表 2 中的 2 级公差要求。5.1.4吊运物品对起重机吊钩部位的辐射热温度不应超过 300 的环境。5.1.5起重机工作时的气候条件应达到以下要求:a)环境温度范围为-2040,且在 24 h 内的平均温度不超过 35;b)环境温度不超过 25时的相对湿度允许短时达 100%;c)内陆工作风压不大于150 Pa(相当于 5 级风),沿海工作风压不大于250 Pa(相当于 6 级风);d)非工作状态的最大风压一般为 800 Pa(相当于 10 级风),也可另行约定。5.1.6I 类防爆气动

16、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防爆起重机”)适用的工作区域为煤矿井下瓦斯气体环境。5.1.7II 类防爆起重机适用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下的区域应为 GB 3836.14-2014 中所划分的 1 区或 2 区。5.1.8类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的防爆起重机,其使用的区域应为GB/T 3836.35-2021中所划分的 21 区或 22 区。注:超出上述 5.1.15.1.8 的环境条件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5.2基本要求5.2.1起重机设计、制造应符合本文件以及 GB/T 3811-2008 中的 4.34.4 和 GB/T 14406-2011的规定。5.2.2起重机起升机构采用的气动葫芦时,应符合 JB/T

17、 11963-2014 和 JB/T 5663-2008 的规定。5.3使用性能5.3.1起重机起重能力应达到额定起重量,且做好各方向运行记录。5.3.2双小车或多小车不联合作业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为单小车所能吊起的最大起重量。5.3.3双小车或多小车联合作业的起重机,当抬吊物品质量不大于单个小车最大起重量时,其额定起重量为单小车所能吊起的最大起重量;当抬吊物品质量大于单个小车最大起重量时,其额定起重量是指联合作业时所能吊起最大起重量。5.3.4起升机构采用气动葫芦时,制动距离应符合 JB/T 11963-2014 的要求;起升机构未采用气动葫芦时,制动距离不应大于 1 min 内稳定起升距

18、离的 1/100。注:制动距离是机构控制装置处在下降速度的最低档稳定运行,从气源断气至重物停止时的下滑距离。5.3.5起重机的静态刚性(额定起重量和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或有效悬臂长度位置产生的垂直静挠度f或f1与起重机跨度S或有效悬臂长度L1的比)应考虑定位精度的需要。宜选取下述范围中的值,并在合同中注明:a)低定位精度要求的起重机,或具有无级调速控制特性的起重机,采用低起升速度和低加速度能达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起重机:fS/500;b)使用简单控制系统能达到中等定位精度特性的起重机:fS/750;c)高定位精度特性的起重机;fS/1000;d)有悬臂的起重机:fL1/35O。5.3.6当用户从起

19、重机使用条件考虑对起重机的动态刚性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5.3.7起重机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 1.25 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其主梁和悬臂不应产生永久变形,静载试验后当空载小车处于支腿支点位置(无悬臂时在极限位置)时,主梁和悬臂的上拱最高点7应在跨度中部S/10 范围内,其值不应小于 O.7S/1000,悬臂端的上翘度不应小于 0.7L/350(L为有效悬臂)。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受力金属结构件均应无裂纹、永久变形、无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 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各连接处也应无松动或损坏。5.3.8起重机做动载试验时,应能承受 1.1 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试验过程中各部件应能完成

20、其功能试验,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机构或结构的构件不应有损坏,连接处也不应出现损坏或松动。5.3.9起重机和小车运行速度的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15%(慢速时允许误差为名义值的25%),起升速度的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10%,下降速度的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5%25%(慢速不考核)。5.3.10起重机的起升高度不应小于名义值的 97%。5.3.11起重机吊具的左右极限位置的允许偏差为100mm。5.4安全与卫生5.4.1起重机应设置常闭式制动器,制动安全系数的选择应符合 GB/T 3811-2008 的规定。起升机构采用气动葫芦时,制动装置应符合 JB/T 11963-2

21、014 的规定。5.4.2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装置。起升机构采用气动葫芦时,起重量限制装置应符合 JB/T11963-2014 的规定;起升机构未采用气动葫芦时,当实际起重量在 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或抬吊重量超过规定的抬吊限制值或各小车的起重量超过小车的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当切断起升方向动力源,但应当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气动门式起重机采用气动葫芦,且安全离合器作为起重量限制装置,限制值应在 1.11.3 倍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5.4.3双小车或多小车的起重机的各单小车均应装有起重量限制器,限制值为各单小车的额定起重量,当单个小车起吊重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值时应

22、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联合起吊作业时,如果抬吊物品质量超过规定的拾吊限制值及各小车的起重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值,起重量限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断各小车的起升动力源,且做好各方向运行记录。5.4.4起重机应设起升高度限位装置。起升机构采用气动葫芦时,起升高度限位装置应符合 JB/T11963-2014 的要求。起升机构未采用气动葫芦时,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能自动切断上升方向动力源,此时钢丝绳在卷筒上应留有至少一圈空槽。当需要限定下极限位置时,应设下降深度限位装置,除能自动切断下降方向动力源外,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还应至少保留两圈。5.4.5起重机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方

23、便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紧急停止开关应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且不能自动复位。5.4.6起重机和小车的运行机构均应设置行程开关、止挡、扫轨板和缓冲器。5.4.7反滚轮式小车应设防倾翻的安全装置。5.4.8同一轨道上有两台起重机或小车时,相互间应设防碰撞装置。如需严格控制相互间距离时,宜设定距装置。5.4.9跨度大于 40m 的起重机应装设偏斜限制装置。当两侧支腿发生的偏斜量达到设计规定值时,偏斜限制装置应能使偏斜得到调整和纠正。5.4.10对于室外作业且起升高度大于 12m 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及装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

24、风处。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风速报警器 应能发出报警信号。5.4.11起重机应设夹轨器、锚定装置或其他抗风防滑装置。5.4.12必要时,小车及门架上的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设备本身已有防雨功能的除外)。司机室应符合 GB/T 20303.1-2016 和 GB/T 20303.5-2021 的规定。5.4.13取物装置和司机室间的外廓间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小于 0.4 m。85.4.14司机室应设有门联锁、灭火器和通讯装置。5.4.15起重机的通道与平台、栏杆、梯子的设置应符合 GB/T 6067.1-2010 中 3.63.8 的规定。5.4.16司机室带有外平台、栏杆时,司

25、机室门可向外开。5.4.17对于双小车或多小车的起重机,根据各种特定的使用工况,在气路设计上对各机构应设置联锁保护。5.4.18涉及人身安全的通道门应装设门联锁开关(气路联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应断开起重机相应机构的动力源。5.4.19与运行机构联锁工作的起重机抗风防滑装置应与运行机构联锁。5.4.20气动控制系统中所用的气管及连接元件,应能承受气动回路 1.5 倍的额定工作压力,且持续1min 后无破裂和泄漏现象。5.4.21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旋转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应装设防护罩;如无加防护罩的可能时,应设安全标志和警示牌。5.4.22应在起重机的合适

26、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 GB2893 和 GB/T 15052 的规定。5.4.23起重机的总高度大于 30m,且周围无高于起重机最高点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时,应在其端部和顶部装设障碍灯。5.4.24起重机的噪声应符合以下要求:a)当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不大于 10t 时,在额定工作载荷条件下,以及无其他外声干扰的情况下,起重机的声压级噪声不应大于 90dB(A);b)当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大于 10t 时,在额定工作载荷条件下,以及无其他外声干扰的情况下,起重机的声压级

27、噪声不应大于 95dB(A)。5.5主要部件5.5.1主要部件连接5.5.1.1主要结构件焊缝的外观检查不应有目测可见的裂纹、气孔、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等缺陷。焊缝表面质量应达到 GB/T 19418-2003 中的 B 级。5.5.1.2主梁、支腿、下横梁受拉区的翼缘板和腹板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射线检测不应低于 GB/T3323.1-2019 中规定的透照等级 AB,质量等级级,超声检测不应低于 JB/T 10559-2018 中规定当验收等级。5.5.1.3采用高强度螺栓完成构件间的连接时,连接接头应符合 JGJ 82-2011 的规定。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接头所用螺栓、螺母及垫圈的

28、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 GB/T 1228-2006、GB/T 1229-2006、GB/T 1230-2006、GB/T 1231-2006 的规定。扭剪型高强度螺栓接头所用的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符合 GB/T 3632-2008 的规定。5.5.2门架5.5.2.1小车轨距应符合 GB/T 14406-2011 中 5.7.8 的规定或 JB/T 5663-2008 中 4.7.10 的规定。5.5.2.2小车轨道的直线度应符合 GB/T 14406-2011 中 5.7.7b 的规定或 JB/T 5663-2008 中 4.7.9 的规定。5.5.2.3小车轨道相对中心腹板的中

29、心偏差应符合 GB/T 14406-2011 中的 5.7.7d 的规定或 JB/T5663-2008 中 4.7.11 的规定。95.5.2.4主梁轨距的上偏差的规定应符合 GB/T 14406-2011 中 5.7.11 的规定或 JB/T 5663-2008 中4.7.10 的规定。5.5.2.5主梁两轨之间的高度差应符合 GB/T 14406-2011 中 5.7.9 的规定或 JB/T 5663-2008 中 4.7.12的规定。5.5.2.6小车导轨上的任意一点车轮与导轨的接触差应符合GB/T 14406-2011中5.7.10的规定或JB/T5663-2008 中 4.7.17

30、的规定。5.5.2.7主梁水平方向产生的弯曲应符合GB/T 14406-2011中5.7.2的规定或JB/T 5663-2008中4.7.3的规定。5.5.2.8主梁腹板(或杆件)局部翘曲应符合 GB/T 14406-2011 中 5.7.3 的规定或 JB/T 5663-2008中 4.7.1 的规定。5.5.2.9小车车轮接触的高度差应符合 GB/T 14406-2011 中 5.8.6.4 的规定或 JB/T 5663-2008 中4.7.18 的规定。5.5.2.10起重机跨度及公差,应符合 GB/T 14406-2011 中 5.8.4 的规定。5.5.2.11车轮在垂直面内车轮轴中

31、心线倾斜角的公差,应符合 GB/T 14406-2011 中 5.8.6.7 的规定。5.5.2.12水平导向轮在垂直导轨和沿导轨方向的轴线斜度公差,应符合 GB/T 14406-2011 中 5.8.6.7的规定。5.5.2.13单主梁小车车轮的构造公差,应按 GB/T 14406-2011 中 5.8.5 的规定。5.5.3气动系统5.5.3.1气动马达的性能应满足 JB/T 7737 的规定。5.5.3.2气动控制元件的性能要求应符合 GB/T 7932 的规定。5.5.3.3手柄控制阀应有明确的标志,按钮应接触良好,动作应稳定可靠,整体结构应无缺陷。5.5.3.4供气管路及其附件应可靠

32、固定,系统应无泄漏现象。5.5.3.5气源过滤装置应安装在系统进气口附近的位置,并定期排空过滤装置水杯中的水及其他杂质。5.5.4水平反滚轮轴水平反滚轮式小车的反滚轮轴和反滚轮平衡梁轴应符合 JB/T 5000.8-2007 第 V 组锻件的要求。5.5.5制动器5.5.5.1起重机起升机构应设置常闭式工作制动器,气动葫芦的制动安全系数应符合 JB/T11963-2014 的要求。其他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a)一般起升机构(通常工作级别为 M3 级及以下),不低于1.5;b)重要起升机构(通常工作级别为 M4 级及以下),不低于1.75;c)吊危险品的起升机构:1)每套驱动装置装

33、有两个支持制动器时,每一个制动器的安全系数不低于1.5;2)采用行星减速器传动,每套驱动装置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时,每一个制动器的安全系数不低于 1.75。5.5.5.2制动器摩擦片材质不应含有石棉成分。5.5.5.3制动器应动作灵活,制动可靠,且在气动系统突然失压的情况下,制动器应能支撑住额定载荷。5.5.6联轴器不宜采用有可能使制动轮(盘)产生浮动的联轴器。105.5.7减速器和齿轮传动5.5.7.1应优先选用符合:JB/T 9003、JB/T 10816、JB/T 10817 规定的减速器。5.5.7.2选用其他减速器时,硬齿面齿轮副的精度不应低于 GB/T 10095.2-2008 中的

34、 6 级,中硬齿面则不应低于 8-8-7 级。5.5.7.3如用开式齿轮传动,则齿轮副精度不应低于 GB/T 10095.2-2008 中规定的 9 级。5.5.8滑轮和卷筒5.5.8.1起重机的滑轮宜符合 GB/T 27546 的规定。5.5.8.2卷筒宜符合 JB/T 9006 的规定。焊接卷筒的结构型式宜为短轴式,可以用卷筒联轴器与减速器连接。5.5.9钢丝绳5.5.9.1起升机构采用钢丝绳气动葫芦时,在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钢丝绳偏离螺旋槽两侧的角度不应大于 30。5.5.9.2钢丝绳应采用 GB/T 8918 中规定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应比 GB/T 3811-2008 中表 44

35、 规定的安全系数高一级。5.5.10起重链条起升机构采用环链气动葫芦时,其起重链条不应低于GB/T 20947-2007 中规定的 DAT 级链条的要求。5.5.11吊钩应优先选用符合 GB/T 10051(所有部分)规定的吊钩。5.5.12操纵装置5.5.12.1操纵装置应有明确的标志,标志应和起重机的实际动作一致,并符合 GB/T 4205 的规定。5.5.12.2操纵装置应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气动软管及连接件直接受力。5.5.12.3操纵装置动作应稳定可靠,整体结构应无缺陷。注:操纵装置包括绳式控制器、操作按钮、操作手柄、杠杆控制器、遥控器、远程无线控制台(站)等。5.5.13车轮应优先选

36、用符合 JB/T 6392规定的车轮。5.5.14缓冲器应优先选用符合 JB/T 7017、JB/T 12987-2016、JB/T 12988-2016、JB/T 10833-2017 规定的缓冲器。5.6装配起重机装配应符合GB/T 14406-2011中5.8的规定或JB/T 5663-2008中4.7的规定。5.7喷涂质量115.7.1起重机重要结构件应进行表面除锈处理,除锈等级应达到 GB/T 8923.1-2011 中的 Sa2 1/2 级或St3 级,其他构件应达到 Sa2 级或 St2 级。5.7.2起重机面漆应均匀、细致、光亮、完整和色泽一致,不应有粗糙不平、漏漆、错漆、皱纹

37、、针孔及严重流挂等缺陷。5.7.3室内使用的起重机,漆膜总厚度宜为 75m105m;室外起重机,漆膜总厚度宜为 80m120m。根据起重机工作环境需要,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约定。5.7.4涂层的漆膜附着力应符合 GB/T 9286-2021 中规定的 I 级质量要求。5.8防爆性能5.8.1基本要求5.8.1.1防爆起重机除应符合 5.15.7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5.8.25.8.3 的规定。5.8.1.2防爆起重机的防爆分类和温度组别应执行 JB/T 13988-2020 中第 4 章的规定。5.8.2材料5.8.2.1所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 GB/T 3836.1-2021 的要求。5.8.

38、2.2防爆起重机的标牌和吨位牌应采用黄铜或不锈钢板制造,产品标牌厚度不应小于 1mm,吨位牌厚度不应小于 3mm。5.8.2.3防爆分类为类、IIC、B、C 时,车轮踏面及轮缘部分应采用不会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或粉尘混合物的铜合金或不锈钢或其他性能更优的材料制造。5.8.2.4限位开关上的碰轮及气管滑车的滚轮,应采用青铜、黄铜、不锈钢或表面电阻不大于 109的工程塑料制造;防爆分类为类、C、B、C 时,电缆滑车的牵引线应采用不锈钢钢丝绳。5.8.3防爆要求5.8.3.1防爆起重机工作级别不应超过 A5。起升机构除了气动葫芦外,均应设有两套符合相应防爆等级的隔爆型制动器。5.8.3.2防

39、爆起重机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起重量限制器和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型安全离合器。5.8.3.3小车运行轨道接头处应采用焊接连接,起重机轨道宜采用焊接连接,连接处应平滑、平整。未采用焊接连接的接缝处,其横向错位和高低差不应大于 0.5mm,间隙不应大于 1mm。防爆起重机和小车在通过接头处时应无冲击现象。车轮和轨道的接触面应保持无锈蚀,接触良好,避免因锈蚀而产生火。5.8.3.4防爆分类为类、C、B、C 时,防爆起重机大小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 16 m/min,其他防爆分类的起重机大小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 25m/min。防爆起重机起升速度不应超过 8m/min,钢丝绳卷入速度不应超过 28m/min。5.

40、8.3.5缓冲器应选用符合 JB/T 10833-2017 规定的聚氨酯缓冲器或符合 JB/T 12988-2016 规定的橡胶缓冲器,其表面电阻均不应大于 109。5.8.3.6卷筒及吊钩滑轮组的设计时,当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钢丝绳偏离螺旋槽两侧的角度不应大于 3。5.8.3.7当防爆分类为类、C、B、C 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5.8.3.8抗风防滑装置因撞击、摩擦等可能产生火花的部位,应采用铜合金或不锈钢或其他无火花材料制造。5.8.3.9反滚轮式小车的防倾翻装置应采取能防止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5.8.3.10防爆起重机有相对运动的部位应避

41、免因摩擦、撞击等产生目视可见的火花。125.8.3.11吊钩滑轮组侧板的外表面应标出警示语,如“禁止触地、碰撞”等。5.8.3.12防爆起重机宜设置相应防爆标志的防爆型气体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爆炸性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5.8.3.13如果起重机有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符合 GB/T 3836.1-2021 的要求。5.8.3.14所有裸露的传动齿轮应保证可靠润滑,并且加以防护,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6试验方法6.1目测检验6.1.1目测检验应包括(不限于)所有重要部件的规格和(或)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如:各机构、气动系统、安全装置、制动器、控制器;起重机金属结构及

42、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和走台;所有的防护装置;吊钩或其他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钢丝绳及其固定件;滑轮组及其轴向的紧固件:主要结构件焊缝;标牌、吨位牌、警示牌。6.1.2检查时,不必拆开任何部件,但应打开在正常维护和检查时应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6.1.3目测检查还应包括验收文件是否已提交并通过审核。6.2试验条件6.2.1试验前检查主气源气压不小于 0.6Mpa 及各控制气路是否畅通。6.2.2各控制气阀开关是否顺畅,静气压和动气压之差范围为 0.15 Mpa0.25Mpa。6.3一般性试验6.3.1空载运行时,分别开启各运行机构正常后,再将各机构交叉同步工作联合运行 10min 以上

43、,并记录。6.3.2起重机的跨度偏差检查,按 GB/T 14406-2011 中 6.2.2 或 JB/T 5663-2008 中 5.1.2 规定的方法进行。6.3.3小车轨距的检测,按 GB/T 14406-2011 中 6.2.7.1 或 JB/T 5663-2008 中 5.1.3 规定的方法进行。6.3.4小车轨道直线度的检测,按 GB/T 14406-2011 中 6.2.4 或 JB/T 5663-2008 中 5.1.3 规定的方法进行。6.3.5小车轨道腹板中心偏差的检测,按 GB/T 14406-2011 中 6.2.5 或 JB/T 5663-2008 中 5.1.4 规

44、定的方法进行。6.3.6小车轨道中上任意一点相对应的轨道高度差的检测,按 GB/T 14406-2011 中 6.2.6 规定的方法进行。6.3.7小车轨道任意一点处接触点处高度差检测,按 GB/T 14406-2011 中 6.2.8 或 JB/T 5663-2008中 5.1.9 规定的方法进行。6.3.8主梁水平方向的高度差检测,按 GB/T 14406-2011 中 6.2.3.1 规定的方法进行。6.3.9主梁腹板局部翘曲的检测,按 GB/T 14406-2011 中 6.2.9 或 JB/T 5663-2008 中 5.1.7 规定的方法进行。136.3.10小车车轮接触点的高度差

45、测量,按 GB/T 14406-2011 中 6.3.2.2 或 JB/T 5663-2008 中 5.1.8规定的方法进行。6.3.11单主梁小车车轮跨度的测量,按 GB/T 14406-2011 中 6.3.1.2 规定的方法进行。6.3.12车轮在垂直面内车轮轴线倾斜角公差测量,按 GB/T 14406-2011 中 6.3.3.2 或 JB/T 5663-2008中 5.1.6.2 规定的方法进行。6.3.13水平导向轮在垂直导轨和沿导轨方向上的轴线倾角公差测量,按 GB/T 14406-2011 中 6.3.3.3或 JB/T 5663-2008 中 5.1.5 规定的方法进行。6.

46、3.14静载试验是测量起重机及部件结构能力,按 GB/T 14406-2011 中 6.9.3 规定的方法进行。6.3.15主梁上拱度和悬臂上翘度的检测,按 GB/T 14406-2011 中 6.2.3.2 规定的方法进行。6.3.16主梁轨道距离,按 GB/T 14406-2011 中 6.3.1.2 规定的方法进行。6.3.17额定载荷试验,按 GB/T 14406-2011 中 6.9.4 规定的方法进行。6.3.18主梁静态刚性试验,按 GB/T 14406-2011 中 6.9.4 规定的方法进行。6.3.19机构速度和调速的功能试验,按 GB/T 14406-2011 中 6.6

47、.1 规定的方法进行。6.3.20起升机构和下降机构的制动距离的测量,按 GB/T 14406-2011 中 6.4.2 规定的方法进行。6.3.21起重机工作噪声的测量,按 GB/T 14406-2011 中 6.5 规定的方法进行。6.3.22整机动载试验,按 GB/T 14406-2011 中 6.9.5 规定的方法进行。6.3.23起重机的限载性能试验,按 JB/T 11963-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6.3.24漆膜厚度测量及分析,按 GB/T 14406-2011 中 6.2.10 规定的方法进行。6.3.25漆膜附着力测量,按 GB/T 14406-2011 中 6.2.11

48、规定的方法进行。6.4火花试验起重机在无光照的条件下,分别在空载和额定载荷下运行各机构,大、小车运行机构应在轨道全长范围内运行,起升机构应运行至上极限位置。各机构分别起、制动三次,观察是否出现起火花现象。7检验规则7.1检验分类起重机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出厂检验7.2.1除 5.5.105.5.11 外,第 5 章的其他要求应按第 6 章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7.2.2起重机宜在制造厂进行预装,预装时可不装司机室,预装后应进行空运转检验,验证各传动部分的安装、调整、接气管等是否正确,消除不合理的碰撞、磨擦。7.2.3起重机进行逐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验收,起重机检验项目及方法见表

49、 4。表 4起重机检验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检验要求检验方法1目测检验5.1.1、5.5.1.1、5.7.2、5.8.2.26.1.、6.214表 4(续)序号项目名称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检验要求检验方法2空载试验5.4.3、5.4.4、5.4.5、5.4.6、5.4.8、5.4.136.3.13主要结构件焊缝检验5.5.1.24起重机跨度5.5.2.116.3.25小车轨距5.5.2.16.3.36小车轨道直线度5.5.2.26.3.47小车轨道中心相对腹板中心的偏差5.5.2.36.3.58主梁轨距的上偏差5.5.2.46.3.159相对应两轨道测点之间的高度差 E5.5.2.56.

50、3.610小车轨道任一点处车轮接触点高度差5.5.2.66.3.711主梁水平方向弯曲度5.5.2.76.3.812主梁腹板(或杆件)局部翘曲5.5.2.86.3.913小车车轮接触点高度差5.5.2.96.3.1014单主梁小车车轮跨度的测量5.5.2.136.3.1115车轮在垂直平面内车轮轴中心线倾斜度(空载小车位于跨端)r5.5.2.116.3.1216水平导向轮在垂直轨道和沿轨道方向上的轴线倾斜度公差F 和F5.5.2.126.3.1317静载试验5.3.76.3.1418主梁上拱度和悬臂上翘度5.3.76.3.1519额定载荷试验5.3.1、5.3.2、5.3.36.3.1720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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