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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材料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引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下面对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初步解读。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简要介绍纪律处分条例历次修订情况;二是解读2023年颁布的纪律处分条例;三是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几点要求。一、简述纪律处分条例历次修订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
2、法规,作为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对违反党的纪律具体行为和相应纪律处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既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行为底线、列出“负面清单”,也为党组织开展纪律监督、实施纪律处分提供了基本依据,体现了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于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建党伊始,纪律就被视为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党的一大通过的
3、第一个纲领,虽然没有使用纪律的概念,但是包含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的相关内容。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专设“纪律”一章,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纪律。党的五大党章,第一次载入“民主集中制”内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通过完善发展形成了最初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十二大把遵守纪律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的十四大强调增强党的纪律,把“从严治党”写入党章;党的十五大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实现了党的纪律处分法规的首次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强调加强纪律建
4、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表明了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次修订条例,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一)1997年版本。改革开放后,个别单一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在制度层面加强纪律建设。历时9年,于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试行(13章172条),规定了七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5、(二)2003年版本。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腐败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多样化,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完善、调整、修订,2003年12月,条例正式印发,共178条,去除了“试行”二字,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三)2015年版本。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
6、识,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11章133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一是实现纪法分开,去除了与国家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内容。二是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三是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四)2018年版本。2018年8月,为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央颁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的条例(11章142条)。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内容充实到条例之中。(五)2023年版本。当下施行的条例是2023年版(11章158条),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从总则来看,
7、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的原则。从分则来看,条例的内容与时俱进,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符合监督执纪的现实需要,增加了政绩观、结交充当政治骗子、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谋利、统计造假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党员嫖娼吸毒纪法衔接等条款。二、解读2023年颁布的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分总则、分则、附则共3编11章158条。第一编总则,共5章48条,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
8、。总则部分需要把握的重点内容:(一)关于条例制定的目的。条例第一条明确,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这是制定条例的首要目的。二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纯洁性。三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四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五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二)关于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条例第二条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党行动指南,使之成为条例的纲和魂。坚决落实“两
9、个维护”明确在指导思想内,并在分则部分把“两个维护”要求具体化,显示“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第五条专门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有效方式,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生动实践。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让“红红脸、出出汗”成
10、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第三种形态是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分别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四种形态是惩治腐败的严厉手段,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强化反腐败重遏制、强高压、常震慑的态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犹如四道防线,分类处置、层层防治,体现着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体现着党组织对犯错误同志包括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的教育、帮助和挽救,是全面从严治党方略、方针、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四)关于执纪审查重点。条例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
11、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这样规定,明确执纪审查的三类重点案件和一个重点问题,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减少腐败存量与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反腐败的精准性、实效性,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五)关于纪法衔接。总则部分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纪法衔接条款,有利于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本章明确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档次、衔接程序和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党员有违法行为,首先是违反了党的纪律要求,以党员嫖娼行为为例,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首先是违反了党的纪律,且性质恶劣、情
12、节严重,违背了党员的基本标准,丧失了党员的基本条件,必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关于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和后果。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共分为五类,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1、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2、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3、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4、留党察看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分留党察看一年和二年。5、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
13、产党员条件的党员。纪律处分影响和后果: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
14、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二编分则,条例从第六章到第十一章,从第49条到154条,共6章106条,按照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类行为,具体规定了所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形。(一)关于政治纪律。政治纪律在“六大纪律”中排在首位,说明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对其他纪律具有统领性。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也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政治纪
15、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要求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一章共28条,主要规定了10个方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一是“四个意识”不强;二是发表严重政治问题言论;三是不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四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五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活动;六是利用民族、宗教、宗族等分裂对抗;七是不坚定理想信仰;八是涉及国境外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行;九是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等;十是违反政治规矩。从近年来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件看,比较典型的行为有: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16、”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理解本条需注意构成违纪的条件:一是属于公开妄议的行为,即本条规定的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二是要有“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这两点需同时具备,才达到处分的程度。如果党员、干部属于不是采取上述方式的非公开妄议,或者虽有公开妄议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党
17、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进行组织调整、组织处理。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此作出规定。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干部有的奉行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小圈子”,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有的为谋求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攀附;有的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有的政治问题与经济腐败相互交织,大搞利益交换,形成利益集团,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影响党的执政基础。3、搞投机钻营,结交或充当政治骗子。条例五十五条为新增内容,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或充当政治骗子行为作出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二十届中
18、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是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惯于身份伪装,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的自称“关系通天”“上面有人”;二是擅长行为包装,有的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级轿车、出入高档饭店,有的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有的甚至伪造公文材料;三是善于攻心、“围猎”,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称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对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进行坚决惩治
19、,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4、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盲目举债
20、、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违反政治纪律,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5.诬告陷害、制造政治谣言。从执纪实践看,有的党员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甚至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21、;有的政治品行恶劣,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编造虚假举报、散布不实消息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危害党的团结统一。条例第五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具体规定。6.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条例第六十一条对此类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有的毫无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我行我素,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有的千方百计地隐瞒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危害很大。这里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了党中央以及省部级
22、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本条所称的重大事项主要指工作方面的事项,需注意与违反组织纪律性质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的区别。7.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条例第六十二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实践中存在有的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问题,新印发的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此类问题的六类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如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等。条例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8.对抗组织审查。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处
23、分规定。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如果犯了错误,自身有违纪违法问题,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9.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条例第七十四条对此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全面从严治党是重大政治任务,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重大政治责任,体现了政治站位和政治担当。发生不履行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两个责任不
24、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不仅是工作责任问题,根本上是政治问题。(二)关于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就包括“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落实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必须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各级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
25、当。这一章共17条,主要规定了6个方面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一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二是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三是搞非组织活动;四是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和人事工作弄虚作假;五是侵犯党员权利;六是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比较典型的行为有: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条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4种情形作出处分规定。主要针对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的拒不执行和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等典型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三)项中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对本应由集体讨论、会议决
26、策方式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故意通过传签等方式作出决定等。第(四)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这种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2、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条例第八十条对此作出处分规定。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在案件审查时,往往会涉及很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涉案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
27、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行为。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作出处分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责任。执纪实践表明,党员领导干部故意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排斥组织监督的不良态度,客观上往往与“四风”或腐败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注意的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隐瞒不报,只有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等的,党组织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
28、向组织说明问题。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此作出处分规定。谈话、函询是党组织开展监督的重要方法,体现对党员的爱护和信任。在执纪实践中,一些党员不能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组织谈话、函询,没有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严肃认真地予以答复,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突出表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谈话、函询”,不仅包括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还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此项规定重在强调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对于为逃避惩处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属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应当适用条例政治纪律章节的第六十三条规
29、定。5.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条例第八十四条分两款对此作出处分规定。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从严治党必先从严治吏。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也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买官卖官行为是典型的行贿受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收送一万元即可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对买官卖官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此外
30、,条例第八十五条,明确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有助于更好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6.违规出国境。条例为有力增强党员干部的组织观念,对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作出处分规定,对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如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也作出处分规定。(三)关于廉洁纪律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
31、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这一章共28条,主要规定了11个方面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一是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利;二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三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四是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五是违规吃喝;六是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七是违规借用、侵占、占用公私财物;八是公款旅游;九是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十是违规召开会议;十一是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比较典型的行为有:1、强调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32、的行为”。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那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特权思想还有不少市场。有的利用职权违规办事,有的以各种名目侵占公共利益,有的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给亲友、小团体谋利的工具,有的甚至搞“裙带腐败”“衙内腐败”,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较为集中。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廉洁纪律的第一条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廉洁纪律全篇,从而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做到秉公用权
33、、为政清廉。2.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有此类问题,但本人否认对此知情而无法认定为受贿的情况。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领导干部本人应对此承担纪律责任,加强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3.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
34、人谋取私利。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对此作出规定。这里的“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的行为。4.违规受礼。条例第九十七条分两款作出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准确理解本条规定需要重点把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一表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影响公正执行
35、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二是“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本条规定中“财物”的含义,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第二款规定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财物的行为,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
36、来有往。需要注意的是:与受贿罪的区分,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能认定为受贿,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5.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分三款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比较典型的是第一款中的经商办企业和第三款中的兼职取酬。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过程中或者参与上述环节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或者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违纪案例中总结出来的,是一些党员干部以权谋利,“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新手法,比较恶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构成刑法
37、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6.违规吃喝。条例涉及吃喝问题的共有3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重在强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无论是公款,还是私款,一律不得去吃。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重在强调违反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是“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重在强调即便符合规定可以用公款支付的就餐,也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大吃
38、大喝,必须符合公务接待相关规定。领导干部由风及腐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尤其是违规吃喝衍生出的一系列问题更应当引起关注。有的干部“酒杯一端,原则放宽”,酒前违规收送、酒后违规驾驶,围绕一个“酒”字可能衍生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等违反廉洁纪律问题,还可能涉及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以吃喝为媒介为商人老板“站台背书”,之后大搞权钱交易,可能衍生出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还有的领导干部以联络感情为借口、以“酒桌”为平台,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7.公款旅游。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此作出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实践中也出现变换手法和花样
39、的问题,如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借公务之机游山玩水,变更行程绕道绕远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细化规定。8.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行为。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对此作出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现实生活中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际使用了职权,并因此谋取了私利,必须严惩;二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利益冲突,属于现实的风险,也必须予以规范。条例主
40、要衔接的是2022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形和禁业要求作了更加全面的列举。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中央以及本单位、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带头廉洁治家。9.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条例从离岗离职的党员、干部本人违规从业,以及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违规谋利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第一百零五条,对离岗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包括了原任职务管辖业务和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二是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从近年来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
41、退休后不甘寂寞,热衷于为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贪腐”,大肆谋利。制定本条规定表明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退休后这些要求一以贯之,不能因退休而降低廉洁标准。(四)关于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开展群众工作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本质在于践行党的宗旨、维护群众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严明群众纪律,有利于推动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带头走好群众路线,把心系群众、
42、情系百姓体现到履职尽责全过程各方面,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一章共8条,主要规定了2个方面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一是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表现为乱作为;二是漠视群众利益,主要表现为不作为,违纪行为主要包括: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2、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3、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4、利用宗族、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5、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6、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能救不救行为;7、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等,比较典型的有: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
43、、教育医疗、低保养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等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本条第一款规定了6项侵害群众利益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吃拿卡要”的财物一般数额较小,如果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则同时也违反了廉洁纪律,甚至涉嫌受贿犯罪。2.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乱做为。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是违反群众纪律的另一类突出表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了5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对涉及
44、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此类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查处。需要关注的“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群体性问题,其中不少事项与住建系统息息相关。(五)关于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这一章共20条,主要规定了
45、5个方面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是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包括3种,首先是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新官不理旧账”,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其次,条例与问责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相衔接,规定了在机构编制、信访工作、执行党纪、问责、统计工作、用餐管理等具体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最后,兜底条款规定了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
46、等突出问题,以逐项列举方式,明确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三是违规干预插手行为。规定了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处分条款。四是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条例规定了对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和私自留存党组织相关资料行为,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分。五是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规行为。主要是指与公出国境有关的违规行为。比较典型的行为有:1.工作失职失责。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分两款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款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造成较大损失,
47、针对的是党组织负责人。按照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进行区分。第二款主要是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理。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半拉子工程”、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没有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条例中专门明确这一款规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认识、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2.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共列出六项表现形式。存在上述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
48、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党的二十大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比如,有的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式”落实;有的像打造旅游线路一样打造“经典调研线路”,习惯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点水式”调研;有的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会海,等等。条例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
49、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3.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违规干预插手行为与规范用权的要求背道而驰,为体系化纠治这一问题,条例设置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表彰奖励等活动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知情不报)的纪律责任。4.统计造假。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规定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纪现象。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不顾发展实际,为了虚增G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