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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全生产法与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3.1对安全中介机构的原则性规定3. 1对安全中介机构的原则性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作了原则性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工作,性质上是要求出具公正性的评价结论、数 据,为保证其客观性、公正性,也应当由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又独立于接受评 价的单位的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机构来做,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同时,安全生产管 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 人员来完成。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型
2、企业,由于缺少具有有关专门知 识和经验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也希望能从社会上的有关中介机构中聘请到所需要的专 业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为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中介服务的要求, 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以完善安全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安全生产法 第十二条对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作了专门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执业准则,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关的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等客观、公正、良好的中介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执行业务,生产经营单位对中介机构有自主选择权。有关政府 部门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