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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 全和健康,本着统一标准、按时发放的原则,根据安全生 产法、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等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要求,结合中交一公局集 团有限公司G106淮阳至项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 简称“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第三条本办法与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不符 的从其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必须购买经国家、行业鉴定合格,取得合格标志的产品。第二章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障
2、安全生产,预防 事故和职业病采取的一种防护措施,生产、服务性岗位工作 期间必须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实物发 放,严禁折发现金。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是指在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 救生衣、保护鞋、防护手套、面罩、防护眼镜、口罩等各项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防护用品第七条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的职责:(一)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是 否按照国家标准发放;(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标准进行采购、发放和登 记,保证在人员上岗工作、作业前,将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发 放到人,并做好发放登记,留存作业人员
3、签认的发放记录;(三)全员要自觉爱护和保管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人 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更新时限标准,在 保证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能够切实起到防护作用的基础上,对 因人为损毁、损坏而需更换的做出赔偿等规定;(四)作业人员要在上岗前对自己使用的个人安全防护 用品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现场负责人、安全环 保监督部也要经常检查现场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质 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五)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应当发给特殊防护服(工作 服):1 .有强烈辐射热的或者有灼伤危险的作业人员;2 .有刺激、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 伤的作业人员;3 .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有可
4、能皮肤感染的作 业人员;4 .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在特别肮脏环境下工作 的作业人员。(六)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以及从事比较脏和一些 重体力劳动的人员应当发给防护用毛巾;(七)在操作中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人员应当 发给防护面具;有吸入毒气危险的人员应当发给防毒面具; 在粉尘环境作业或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防尘口罩;对眼部有 伤害危险的工种人员应当发给防护眼镜;电气焊工应当发给 护目装置;(A)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人员应当发给雨衣。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应按相关要求加强对个人安全防护 用品的保管,及检查和时清理过期、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全体员工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用 品,不得
5、破坏安全防护用品的结构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第三章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采购第十条 项目部需结合施工实际,制订采购计划、数量、 标准。第十一条 除项目部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外,作业人员个 人安全防护用品,特别是特殊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 带、防尘、防毒口罩等,必须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的“合 格产品“,不能采购替代产品和质量低劣的产品。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购置的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安全 帽、安全带等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安全签定证和安全标志。第十四条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必须经物设部、工程部、安监部、合同经营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人员进行联合 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登记和发放,不符合
6、标准要求的劳动 防护用品不得入库。第四章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发放第十五条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领取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填写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领用表。第十六条 不同工种,在相同的条件下工作的员工,按 同工作条件的员工发给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含在管理岗位上的工人),因经常 参加劳动,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第十八条安全帽以坏换新,安全带达报废标准后更新, 若有意损坏按原价赔偿,不慎丢失应书面报告主管领导,经 批准及时补发。第十九条 由于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拒的原 因,使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经现场技术员、专职安全员证 明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后方可补发。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在规定使用周期内损坏、丢失再领用的由所在部门或个人支付,有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 项目部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第二十一条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正确佩戴对应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口 口口 O第二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性能或达到报废期 限的,应予以报废并更换或补发,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劳 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按要求正确佩戴劳 动防护用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